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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2019-04-19李冲

神州·下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公平

李冲

摘要:本文针对建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发展原则,要求长期坚持低水平社会保障思路,使社会保障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其次是促进就业原则,促进就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最后是分散性原则,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清晰划分责任承担,在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相应责任。同时阐述了建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构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建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建构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原则

体现社会保障发展原则的现实要求是长期坚持低水平社会保障思路,使社会保障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发展原则,特指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地域性差异,或者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由于任何制度都呈现着发展的特征,这些差异和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原则,社会保障的政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将以地区差异性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不仅要承认地区、城乡差别,还要将这种差别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来。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多样化特征是其政策选择的基本特征,同时,制度建设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制约性。

(二)促进就业原则

在过渡期社会经济转型中,促进就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就业是最基本的保障,对抵御社会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1]。针对就业原则,审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现较高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制约,使企业发展偏好变为了资本替代劳动力。企业发展困难,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續发展困难不断增加。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增多,对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带来了严重恶化,使得再就业变得困难重重。坚持促进就业原则,不仅能有效建构社会保障制度,还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在国家之间的就业竞争中,开展就业与再就业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经济发展。

(三)分散性原则

在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中,需要管理机构的统一,而不是各地区事物管理内容和管理过程的统一。此外,在资金投入、责任承担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矛盾,政府对社会保障的事权划分也不十分清晰。具体表现在中央政府并未表明社会保障责任承担问题,地方政府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针对此种情况,首先应该清晰界定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清晰划分责任承担,在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相应责任。

二、建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构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公平、效率等特征,要求人们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同时,具有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以及经济上的可持续性[2]。因此,基础性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需要从风险分散机制入手,将由单位或个人负责变为国家的完全责任。同时,在运用、筹集资金的机制上,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特征的差别,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社会保障标准和内容,形成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并使其具有多元化特征。根据社会保障不同领域,基础性社会保障被分为两种类别,包括基本保障类型和待遇支付类型。基本保障类型的保障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医疗救助等方面。基本保障应坚持平等原则,使其成为改革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明确目标;待遇支付类型内容包括住房、工伤、生育、养老等。此类基础性保障要遵循公平与效益的统一原则,并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时要坚持将保障待遇与贡献挂钩。

(二)建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已经成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共同取向,经济竞争也成为国家、地区之间的主要竞争[3]。作为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开始引入市场机制。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将公共养老金制度变为强制储蓄型养老制度,将由官方机构承担的社会服务向民营机构转移并经办,同时由私营机构管理养老基金。这些无不说明在社会保障领域内,基础性社会保障变得利益化,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率取向被强化。因此,为建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在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深市场化程度,完善市场机制。社会保障体系的选择性一个是体现在社会保障提供方式与内容方面,另一个体现在特殊社会保障对象方面。选择性社会保障体系以多元性社会保障主体为特征,不仅与基础性社会保障相互配合,满足基础性社会保障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基础性的范围。此外,针对各种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其提供更多基础性以外的社会保障。

(三)建构补充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建构补充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不需承担具体责任,但要提供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框架,同时,通过评估投资方案、监管基金市场,提供基本制度环境,确保补充性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补充性社会保障制度与以上两种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应,既具有多元化特征也包含多层含义。在补充性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中主要包括:政府提供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框架、企业参与并制定保障方案、个人参与并供款[4]。在不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此种基金积累方式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一定的限制,且需要严格的监管体系才能建构市场经济体制,对资本市场进行推动并完善,从而为补充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提供力量。

总结语: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首先要建构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特征的差别,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社会保障标准和内容,形成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并使其具有多元化特征;其次,要建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在基础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深市场化程度,完善市场机制,为有效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奠定基础;此外,通过评估投资方案、监管基金市场,提供基本制度环境,确保补充性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潘用梅.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与思考[J].青春岁月,2018 (26):417.

[2]陈飞.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探究[J].时代农机,2018,45 (9):116.

[3]吴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8 (33):133-134.

[4]王光秀.试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J].法制博览,2018 (28):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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