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街新增债务的要求及账务处理
2019-04-19
为了控制村街新增债务,避免借款和其他往来科目的混淆,根据《山东省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村集体所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严禁新增债务发生的规定,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得擅自出借本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金融部门、单位和个人借款。确需举债的,要召开会议(支部及党员、理事成员、村民代表)研究,严格按程序审批,报账时附会议记录和审批手续。向个人借款约定有利息的,需定好期限,利息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计算复息。
一、具体借款事项批准步骤
支部(股份合作社)提出借款用途—支部及党员、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村负责人签字—社区审核批准—向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约定期限及利率—账务处理(借款用途及会议记录、批准人签字后作为附件入账)。
二、具体借款业务账务处理
借款一律记入“短期借款”,设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利息记入“经营支出”或者“其他支出”。必须本息分离,严禁结息后转增借款本金重复计息。已转为本金的,要从本金中剔除。
三、其他借款、还款的注意事项
1. 认真做好现有借款的清理工作。要通过逐笔清查核实,核本核息,本息分离,建立借款台账。过高的利率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进行核减,并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利息款不得转为本金,村街干部工资不得转本计息,因工资未及时发放而领取利息的要主动退回。
2. 偿还借款必须先列入收支预算,在村“议事学习日”会议上研究通过。村集体收入是还债的主要渠道,严禁借款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还债。偿还借款,要坚持先群众、后干部、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同等情况下对自愿停息的,可优先考虑还本。在偿还借款时,严禁采取提前借款时间或推后领款时间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利息,否则,除追回非法所得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3. 严禁村街集体高息借款。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有条件的村为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也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生产性建设急需开支的,其借款事项必须事先提交村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社区及街道批准后执行。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支借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盲目举债营造“政绩”,收买“人心”发放福利,给集体增加负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违反借款使用规定挥霍浪费的,将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并对村主职干部及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