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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约车部分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9-04-18韩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新规网约车法律

韩瑄

摘要:“网约车”渐渐渗透进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与之同来的还有由于法律方面的真空出现的“网约车”的法律问题,例如之前引起网友热议的5-6郑州空姐事件。为了“网约车”能够长足发展,人们能够继续长久地享受“网约车”给我们带来的便利,文章就现有的“网约车新规”对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同时也构想了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规范下,“网约车”将有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新规;发展

一、我国网约车现存的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何为“网约车”

在现中国这样一个法治社会里,我国“网约车”未来的发展与法律是分不开的,如何正视“网约车”现有的法律问题并研究出相关对策将直接关系到未来“网约车”的发展前景。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出现法律层面的问题是正常现象,我国也正在对法律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积极的立法处置。

(二)各地规定的网约车准入门槛过高

(1)导致黑户、套牌车现象频发。在网约车市场中,对于网约车的考核有以下几个方面:网约车准入车辆标准(轴距、车价、车型、排量、车牌、车辆使用情况等),网约车司机准入标准(驾龄、户籍、学历、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这些“门槛”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标准。哈尔滨、福州、沈阳等城市要求,网约车排量不小于1.8L,大大压缩可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范围。青岛则在车距、排量上设置了“事无巨细”要求,如要求轿车车长不小于48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其他限制要求还包括,济南要求非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700毫米且不得与在运普通巡游车车型相同,且必须是购买时间在一年内的新车。哈尔滨城市同样要求网约车必须是新车。南京规定网约车车身应当具有统一规范标识,外观、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部分城市还要求安装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接人政府监管平台等。

(2)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与网约车发展方向相违背。租赁公司默许鼓励承租人从事非法营运网约车,比如有的车并没有《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人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且这辆车是从租赁公司租来的,但仍然可以“钻空子”非法经营,租赁公司鼓励经营非法网约车也被罚。这种租赁行为实质是以租代购,而且租赁公司默许鼓励承租人租赁类似车辆营运网约车。网络平台上注册了网约车,不等于可以跑营运。

(三)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督缺乏合作配合

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之间缺乏合作和配合导致了信息不对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网约车的监管主要是由平台以及政府分别进行。平台为了创造更多的利益,隐瞒了大量“黑户”信息,致使平台监督与政府监督无法衔接,更无法配合。就政府监管而言,管理网约车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市场、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资质和网约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四)安全保障不足

许多网约车公司没有很好地保护“网约车”司机的信息安全,导致信息泄露。由于“网约车”市场的秩序紊乱,乘坐“网约车”的乘客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高德打车存在接单司机车牌和实际司机车牌不符合的情况。而且高德把接单司机的车牌号部分隐藏了,乘客根本就无从知晓到底最终上的车是不是实际接单的车辆,人身安全极有可能受到威胁。

二、解决我国网约车现有法律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针对网约车发展特点,各地政府规定要因地制宜

应该把积极发展互联网+对本地经济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也算在本地实际这一项上。另一个问题是数量管控的度的问题。从实际效果看,采取限制驾驶员户籍的办法,对当地网约车发展的冲击较大。有的地方网约车数量因此出现断崖式下降的态势。这是不是当地制订细则的本意?如果制订严苛的细则,就是为了达到这个效果。问题的性质就变了,不在这里讨论,自会有说理的地方。如果不是,这里就有一个度的问题。就算数量管控没问题,下药下得过猛,也会带来副作用。

(二)“政府+平台”的监管新模式

“政府+平台”的内涵,放在政务服务领域来说,就是“传统政务模式+平台”,这不是简单地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两者的特色和信息资源进行有机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价值。两者平台的区别,权限的不同,使得获得的信息和资源也不同,信息对接可以两个平台增大交流。

(三)强化安全审查,建立危机报警机制

严格评分标准,公开司机、车辆、行程信息,登记信息与实际车辆不符的网约车、黑车,要严格进行管控,必要时报警求助。在行程中,避免过多攀谈,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随时注意行车路线。目前,网约车平台有免密自动付款和手工支付两种付款模式。免密自动支付时,有的网约平台会允许司机加收过路费、等待费、长途加油费等费用,要求乘客一定严格核对账单。认真了解网约服务条款,特别要事先告知针对因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处理方式。保證乘客的发生纠纷后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的权利。

三、结语

尽管现有的关于“网约车”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但是“网约车”的发展前景仍然不应被忽视,我们应该避免因噎废食。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未来的“网约车”行业能够发展得越来越好,人们的出行也能够更加安全、便利。我们研究并制定新的法律和规定,目的是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网约车”合法化后,为老百姓提供多样选择,减少打车难问题,提供更好出行服务。再者,规范发展的“网约车”,有利于其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最后,“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有助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提供更好服务体验。

参考文献

[1]汪数辰.浅析我国网约车的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年06期.

[2]马星怡.网约车经营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

[3]纪祥勇.“互联网+市场监督管理”的探索与思考.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201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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