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伦理基础之演变
2019-04-17许亚超
摘 要: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最有力武器,对于维护社会之安定、人民之幸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自古以来都重视刑法的立法工作,分析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特点,从中发掘在其背后所依赖的社会伦理基础,进而为今后刑法的立法工作提供指引,也是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社会伦理;中国刑法史;死刑
对比中西方古代法律文献及法律内容不难发现,西方古代法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而中国古代法则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不同的社会背景奠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造成了西方重视民法,而东方重视刑法的差异。长达40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几乎都有一部刑法典。源远流长的刑法史,也为现在立法思想及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刑法,作为一种道德强制手段,調整的是国家与个人、社会和个人之见的关系,这一关系的背后是伦理与跟人善恶之见的对抗;伦理,尤其是社会道德,是终极意义上的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约束手段。刑法的制定及适用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伦理道德,否则将是一部“灭绝人性”的条文。纵观古今,我国的刑法都体现着社会的伦理道德。
一、古刑法的伦理基础
刑法史作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一部分,深植于悠远的历史文化之中。它不仅记录着我国刑法演变的曲折历程,还蕴含着刑法的发展规律。春球战国时期,诸子争雄,百家齐鸣,无论是儒家道家墨家还是法家,其主要的治国观点中,多多少少都蕴含着刑法学的思想。法家,虽然作为以法为主要学术观点的学派,但是在法学领域,其学派的观点仅仅在秦朝被采纳过,而后的统治者并非也法治国,而是以儒治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封建王朝的主流思想,其学派思想更是影响了2000多年的历史发展。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儒家的血亲人伦、道德理性的观点也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古代刑法的伦理基础实际上也是建立在儒家所提倡的道德风尚的基础上的。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们摒弃了道德伦理与法律之间尖锐对立的看法,而是渐渐地把道德伦理因素融入刑法之中。
在一般民众看来,提起古代刑律,他们往往会想到凌迟、车裂、斩首等血腥的画面。而然,这些只是古代刑法的特例,古代的许多刑法思想也是很具有人性的。从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上不难看出,古人对于用刑这一问题上是很理智的。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基本上是沿着明德慎罚(西周)--德本刑用(西汉)--德主刑辅(唐代)--明刑弼教(明清)--礼法之争(清末)这一条主线发展的。从这条主线上不难发现,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把“德”“礼”等伦理纲常放在的地位与刑法同等甚至高于刑法之上。《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于流。在古人看来,依靠道德来约束臣民远比靠法治更加人性化。尤其是在看到以法家“繁刑严诛,吏治刻深”思想治国的秦朝二世而亡的悲剧之后,后来的统治者完全放弃了这种治国思想。在经历长时间的摸索实践后,逐步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古人也是极其重视风化教育。一个人如果触犯了社会风化,其所受到的惩罚远比其犯其他罪所受到的惩罚严重。如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不赦之罪,很多都是“风化犯罪”。十恶之罪之所以成为不赦之罪,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犯罪行为触犯了“三纲五常”的基本纲常伦理。同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古人在刑罚与教化这两种手段上更加倾向于教化臣民,而不是依靠重刑来残酷镇压。很多时候,刑法成了治理国家的一种辅助工具,而不是主要工具。所以,古代刑法不仅在制定上就反映着社会伦理道德,而且在适用上也体现着社会伦理。
二、近代刑法的伦理基础(以清末为例)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国门逐步被打开。在经济上,市场经济冲击了传统的小农经济,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制逐渐瓦解;政治上,君主专制集权受到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开始走向衰落;思想上,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开始在以“三纲五常”为基本伦理思想的华夏大地上广泛传播。可以说,在这个西方思潮盛行的时代,国家的上层建筑难免会发生变革以迎合社会的变迁。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挽救社会危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必然会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战乱之后,清末统治者意识到如果没有一部新的刑法典,将会难以稳定社会秩序。于是统治者在实行宪政的同时,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及《钦定大清刑律》。虽然这两部刑法的“寿命”很短,但是它们所蕴含的新思想和新伦理道德对后世特别是民国初的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钦定大清刑律》较以往的刑法典最大的区别就是引进了西方的刑法思想。近代西方三大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是在《钦定大清刑律》中最早提出的。原因在于此时的中国受到了西方人权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的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股思潮的影响。从而,在刑法立法上,势必也会积极的向现在的新的伦理道德靠拢。
三、现行刑法的伦理基础(以死刑为例)
经过近代一个世纪的发展,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在受到西方法律思潮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双重影响下,刑法也渐渐呈现中西结合的趋势。“中西结合”的立法思想使得中国刑法在很多方面出现了与世界潮流及相互融合又保留自己特色的特点。死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虽然近代中国也吸纳了大量的西方人文精神,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国民都尚未形成对人的生命价值表示强烈关怀的人文精神。相比而言,“杀人偿命”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更加的深入人心。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死刑的保留在中国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这种初级阶段的等价报应观是中国光大民众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民众的眼里,废除死刑犯罪人将不会得到公正的裁判,法律也会丧失最基本的公正价值。所以,刑罚的制定必须扎根于本国的实际,特别是传统的法律文化。
当然,存在死刑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准确的适用死刑。这不仅是当今世界保留死刑国家的常规做法,也是我国应当而且必须遵循的准则。其原因一方面是世界人权主义不断发展,继续滥用死刑将会受到民众的谴责,另一方面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也为现代慎用死刑提供了借鉴。古代的“春秋决狱”和“秋审勾决”制度都是很好的限制了滥用刑罚的手段,尤其是“秋审勾决”,在限制死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从大趋势上看,死刑终究会走向消亡,但是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死刑不会被废除。原因在于刑法无论在立法还是适用上,都必须以社会伦理基础为参照。只有在传统的等价报应观念被打破,人权思想广泛被大多数民众所认可之后,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都具备的时候,死刑才会废除。
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涉及到刑法根基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影响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的重要实践问题。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伦理道德不能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正是由于刑法的这一特殊性,使得许多学者割裂了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而实际上,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制定的,至于公平正义的标准应该符合大多数人心中的伦理道德观。所以,刑法不仅不能跟社会伦理道德割裂,相反必须与社会伦理道德积极结合。只有弄清楚刑法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基本关系,才能为刑法的合理化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3]任志中:《 死刑适用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4]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作者简介:
许亚超,1993年7月22日出生,男,汉族,山东平度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