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发展现状与完善建议
2019-04-17张蕊敏
张蕊敏
摘 要:遗嘱公证无论在制度上的完善建设上还是在遗嘱公证的办证数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近年来,遗嘱公证现处于一种缓慢发展甚至于数量上停滞不前的状态。本文着重于从本人认知的角度分析当下遗嘱公证业务所遇到的发展瓶颈的原因及相关的对策,以期遗嘱公证可以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公证遗嘱;现状;举措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遗嘱已经成为保障公民经济不受损失的一项重要规定,要想实践好这项规定,就需要对公证遗嘱进行正确的认识,还要保证公证遗嘱究竟是不是遗嘱人的意思,确保公证遗嘱的有效性。要对公证遗嘱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确保遗嘱公证时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公证遗嘱立法事业稳定的发展。
一、公证遗嘱概述
1、公证遗嘱的概念
遗嘱就是指遗嘱人生前将自己的财产和物品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才会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的遗嘱进行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行为,遗嘱被公证后才能称为公证遗嘱。
2、公证遗嘱的特点
公证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机构办理。遗嘱要具备法定形式,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的遗嘱显然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繼承法规定,只有被法律所认可的遗嘱形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不同的遗嘱形式,都具有相对应的条件。将公证遗嘱通过公证书表现出来。《公证法》规定,只有被公证机关所认可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具有科学的依据,自受理当日开始,十五天之内要出具相应的公证书。遗嘱一经公证后,就要将遗嘱与公证书进行装订成册,公证遗嘱会通过公证书表现出来。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要再次公证。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嘱人不可以同时设立多份内容相对冲的遗嘱,公证遗嘱以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作为标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就以最后立的遗嘱作为基准。如果对遗嘱进行变更,就要对遗嘱进行再次的公证。
二、公证遗嘱成立的条件
1、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遗嘱的前提是遗嘱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立遗嘱的能力,只有这样,遗嘱才会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为能力就是指遗嘱人可以对所做事情的判断及处理能力,往往行为能力可以从遗嘱人的年龄、意识和对事情的处理能力进行判断。相关法律规定,18 岁以下公民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不能立遗嘱;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为缺少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不具有所谓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具有可以立遗嘱的能力。
2、公证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遗嘱人立的遗嘱必须要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一定要具有真实性,这是遗嘱生效的重要条件,《继承法》相关规定表示,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要表达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遗嘱人受到胁迫或是受到欺骗时所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对遗嘱进行非法篡改的人,非但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公证人员在进行对遗嘱的真实性审查时,要与遗嘱人进行深切的交谈,确保所立的遗嘱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3、不损害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
公证遗嘱作为一项民事活动来说,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遵纪守法,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是无效的。倘若遗嘱人立的遗嘱严重损害到国家、人民和集体的利益时,这种遗嘱是不会被判定有效的; 如果遗嘱人没有对缺少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遗产的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应该为继承人留有必要的遗产,其他的部分,才应该按照原本的遗嘱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公证遗嘱发展现状
1、遗嘱公证的业务量增长缓慢
多少年以来,中国人都有着重生不重死的观念,忌讳谈论百年身后之事,还不习惯于事先订立遗嘱,认为事先写下遗嘱、交代清楚身后的相关事务如何处理是不吉利的。中国人传统观念是家庭和睦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遗嘱公证了,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反而容易引起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这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影响下,遗嘱公证的业务量增长缓慢。
2、民众对遗嘱公证预期不高
遗嘱继承程序仅仅只有公证遗嘱是不够的,必须首先要确认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除了需要遗嘱继承人外,还要通知到其他的所有的继承人。在办理公证遗嘱的继承案例当中,经常能碰见其他的继承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不到场也不表态,或者就是找到公证处,质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很多遗嘱受益人不能理解,质疑遗嘱公证,甚至会产生遗嘱公证是无用的想法。
3、公证员的审查责任太重
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遗嘱的审查责任是极为重大的,公证处既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要审查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又要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既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完全真实,又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还要保证遗嘱形式与办证程序的无懈可击。否则,存在任一方面存在瑕疵,我们就要对此负全责,就要承担撤证及赔偿的风险,从而导致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负担太重,以至于拒绝办理遗嘱公证。
四、公证遗嘱完善建议
1、提高公证队伍遗嘱公证抗风险能力
公证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公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决定所承办的公证业务的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公证人员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养,适应形势的新发展,通过不断的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公证的规定及办证流程,理清办证的程序,能保证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当中,能熟练无误的操作办证流程,让当事人享受到安心的服务。不断的积累平时办证的经验,针对平时投诉纠纷比较多的问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优化办证流程及相应的谈话笔录等工作,合理排除及化解风险,增加遗嘱公证的抗风险能力。
2、减轻公证员的审查责任
在审查责任方面,建议将公证遗嘱更侧重于形式审查,淡化实质审查。参考西方国家的形式审查原则,只对遗嘱公证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自己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予审查,也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公证员从追究繁文缛节、细枝末节繁重工作中脱离出来,解除对公证员办证的束缚,让公证员可以着重审查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及意思自治。避免公证员在公证遗嘱的审查上责任过重。
3、提高公众对遗嘱公证的重要性的认识
利用好相关公共平台、社会媒体等并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宣传公证遗嘱的意义和作用,扩大遗嘱公证的社会知晓度,让民众充分的认识到办好遗嘱公证对预防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乃至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本身已经有矛盾与纠纷的,且已经难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公证遗嘱无疑是遗嘱人的最好的选择,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立遗嘱人的诉求得以实现,保障自己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分配,充分的发挥遗嘱公证的定分止争的功效。
4、建立健全公证遗嘱备案登记制度
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已经办理完结的公证遗嘱的相关信息登记备案于特定的网络系统中,在遗嘱生效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公证处提出申请查询被继承人所办理过的所有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审核确认所查询到的遗嘱为当事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后,即可以出具确认书,再由相关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遗嘱继承手续。随着制度的完善,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会在更大的层面上得到解决,从而更好的促进遗嘱公证业务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焦琤.公证遗嘱的特性及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14)
[2]张宇红,寇玉芳.修改《遗嘱公证细则》的几点建议[J].中国公证.2010(2)
[3]王亚明.公证遗嘱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