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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网络舆情若干问题研究

2019-04-15陈朝晖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网络舆情检察工作检察机关

摘 要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涉及到检察机关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检察业务)的生成、流传于互联网络上的需要借助计算机等多媒体介质承载的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各种移动终端为显现平台的社会公众的看法、意见、观点等及其传播状况。其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方面作用。通过研究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提出对其掌握、应对与控制的方法,促进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网络舆情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陈朝晖,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公益诉讼、诉讼法学及其他检察实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47

“进入21世纪,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用户的增长与网络信息传播一样迅速。” 网络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并在现实社会中产生重要的影响,网络也同检察机关发生日益密切的关系,其中涉检网络舆情 就是一个明证。涉检网络舆情是近些年来新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表达形态,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的社會存在。本文拟对我国当代涉检网络舆情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能够更为全面、正确地认识涉检网络舆情,正确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切实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维护与构建和谐的涉检网络舆情,促进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检察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政治鉴别力来正确对待涉检网络舆情,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理论研究与实际应对工作,不断增强化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一、 概念与特征

(一) 涉检网络舆情的内涵与外延

1.内涵。“舆论,即公众的言论,通常也称为民意。”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背景之下,众多网民对于社会(现实社会、虚拟社会)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或简言之为网络舆论和民情。” 涉检网络舆情是指涉及到检察机关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检察业务)的生成、流传于互联网络上的需要借助计算机等多媒体介质承载的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各种移动终端为显现平台的社会公众的看法、意见、观点等及其传播状况。涉检网络舆情的基本构成有:舆情表达主体、内容、承载的互联网络与计算机多媒体、移动平台等。舆情借助各种电子平台及互联网进行传播。舆论与传播是其两项基本要素。电子平台与互联网构成了舆情的基本载体。其中网络传播按传播方式而言通常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新闻讨论组、电子论坛、在线聊天、视频会议、IP电话等。按传播者来划分,又可分为媒体网站、政府网站、专业网站、商业网站、个人网站。

2.外延。涉检网络舆情的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个人空间、博客、新闻跟帖、网络论坛、网上调查、BBS、网上签名等。此外,还有移动电话短信和即时通讯群等。即时通讯群主要是MSN群和QQ群等。

(1) 涉检网络舆情按产生起源分,可以分为原生涉检网络舆情与再生涉检网络舆情。原生涉检网络舆情是指直接产生于互联网络上的涉检网络舆情。再生涉检网络舆情是指对原生舆情的再传播而产生的涉检网络舆情。本文仅限于对原生涉检网络舆情的研究。

(2) 涉检网络舆情按性质分,可以分为正面舆情、负面舆情。正面舆情如:赞扬肯定型。这类舆情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提出表扬、褒奖、感谢等。建议建设型。这类舆情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提出中肯的建议、看法、想法等。意见批评型。这类舆情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提出有根有据的意见、批评。由于这种批评、意见有助于我们改进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其也属于正面的舆情。负面舆情如:片面极端型。这类舆情本着不健康的心态,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发表极端片面的甚至是非常有失偏颇的意见。别有用心型。这类涉检网络舆情抱着某些目的,通过种种手法,展开对检察机关或检察工作的居心不良的攻击、捣乱、破坏。我们对此要提高政治敏感性与鉴别力,高度警惕,并要理直气壮地对其进行回击,在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等予以解决。有观点就认为,“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主要是指用情绪化、蛊惑性的语言捏造事实,怀有邪恶的目的诱导受众,挑起事端”。 再譬如,有研究文章就讲到了发生在东欧和中亚的“颜色革命”背后的“美国化”手段新特点以及“通过这种方式,美国实现了对这些国家进行政权更迭和政权改造的目的。”其中指出,“以司法制度为突破口,通过‘帮助有关国家改革或重建其司法制度,达到动摇其政体、推翻现政权的目的。美国一向认为,司法制度是一国政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司法制度变了,该国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也就变了。” 这些观点和看法,有助于我们从更为广泛的角度去认识问题,进一步增强对存在于网络上的意识形态斗争的认识与对这种没有硝烟的战争的重视,进一步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

(3)涉检网络舆情按时效分,可以分为即时性舆情、短期性舆情、长效性舆情;按表达方式分,可以分为文字类舆情、音像类舆情、文字与音像并存类舆情;按语言种类分,可以分为中文类舆情、其他语言类舆情,如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类舆情;按所涉及的地域层次及其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所辖分,可以分为全国性舆情、省级舆情、地市级舆情、基层舆情;按范围分,可分为社会舆情、阶级舆情、集团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

1.涉检性。涉检网络舆情涉及到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等内含检察工作内容的舆情。这是涉检网络舆情区别于其他网络舆情的显著特点。

2.自发性与操纵性。自发性是指社会公众的一种自发性的、非正式化表达的涉检网络舆情,是一种自发的、非正式化的社会舆论。操纵性是指在某种社会力量操纵下所产生的涉检网络舆情。这两种均可以存在于涉检网络舆情之中。

3.广泛性。舆情的传播面广泛。舆情的传播者广泛。与以前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承载物的制作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外,网络舆情的传播者受限制度更小。一般而言,只要有了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平台,具有互联网使用知识,从单纯的技术角度上讲其就可以成为舆情的传播者。舆情的直接受众为网民。但是作为直接受众的网民,可能进行舆情的再次、多次传播、继续、接续传播,从而将舆情的受众扩散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传播没有国界、地界等区域性界限的障碍。参播面广泛。互联网能够适应个体化、大众化的参与,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反馈。

4.多样性。具体可以认为有四个多样化:表达主体多样化、舆情内容多样化、对舆情的反应多样化、产生的影响多样化。

5.变动性。表达主体不断变化。不仅有主发主体,如网络论坛的版主、网贴的楼主等,还有各种各样的跟帖者、表述内容上传者。舆情导向经常会发生变动。

6.快速性。舆情的传播迅速,借助各种现代通讯、信息手段,得以迅速扩散。

7.偏离性。舆情会与事物本来面目并不一致,或扩大、或缩小、或添加、或改变,往往会发生偏离。其中可分为:正偏离即偏向积极的一面;负偏离即偏向消极、对立的一面。

8.载体的虚拟性。舆情以互联网络及相应的计算机、其他电子平台等媒体为载体。

9.易感性。借助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形成文字、图片、声音等声情并具、图文并存的一种形式。形成一种强烈的视觉、听觉等感官上的刺激,增强舆情的影响力、感染力、被接受力。在形式上不同于單纯的文字、声音、图片等;在载体上区别于单一的纸质、光盘、磁记录介质等。

10.可被操控性。可以通过大量的跟帖、发帖等方式,造成一种舆情的虚假被关注度,从而对公众产生认识上的误导,导致舆论的偏移。

11.多主体参与性。既有舆情制作者的参与,也有受众的参与。主体角色可以产生转换,并能产生互动效果。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1.监督功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因此,应当正视涉检网络舆情,把它作为一种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种办法与手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2.疏导功能。涉检网络舆情作为一种社会意见泄流口,起到一种表达与宣泄的作用。涉检网络舆情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一条意见表达渠道,释放社会张力。

3.建设功能。舆情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通过集思广益形成社会共识,创造和谐环境。

(二)消极作用

不当的涉检网络舆情会产生信息上的误导,混淆、颠倒是非。更有甚者,极少数别有用心的的涉检网络舆情会产生破坏、捣乱等不良作用。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掌握与应对研究

(一)舆情的掌握

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来掌握涉检网络舆情。为此,需要研究罗列预定一些关键词,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积累关键词。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

1.应对的主体

其一是检察机关自身应对。由检察机关设立网络观察员、评论员等角色,作为涉检网络舆情处理的主体。探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网络发言人制度。如不少地方在各级政府建立了“网络发言人”制度。 现实工作中,也已经有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如有的检察机关从组织保障、舆情把握、分析研判、应急预警、应对处置以及总结评估等六个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其二是借助第三方应对。有观点提出,“将舆情监测、预警和研判委托给专业的舆情监测服务公司来做。检察院根据专业公司提供的预警信息、研判报告和应对建议,再自主决定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一定道理,但是由于这类公司对检察业务、队伍等情况不如检察机关本身更清楚,其研判报告和应对建议并不一定贴切,且如果工作不到位,如何落实这类公司的工作责任,也存在问题。故笔者倾向于由检察机关自身来做这项工作。

2.应对的态度

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各种舆情。对正确反映问题、展开舆论监督的舆情,应当欢迎,毛泽东同志说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心底无私天地宽”。因此,我们当然能够正视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针对所提出的不足与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改正。对一般不明真相的舆情,通过予以教育、疏导,公布真相等方法,及时应对。避免产生传播学上所讲的“沉默的螺旋”现象 。

3.涉检网络舆情控制研究

第一,探索涉检网络舆情控制的一般性方法。如:观察法。及时地观测舆情,编写舆情动态、汇编、综述、研究等资料,供领导决策。跟进法。设置网络评论员,发布权威信息,以正视听。参与跟贴、上传内容、参与热门话题争论、争鸣,将舆情导向正确化、积极化。“树上开花”法。主动由网络评论员发帖、建立涉检论坛、APP、博客、QQ、MSN等、广泛开展正面引导,起到教育、宣传、沟通等作用;并可以以网络为平台,开展检察公共关系工作。“李代桃僵”法。当出现一种网络舆情时,为了转移公众对其的注意力,制造或选择另一无关紧要的舆情来把公众的注意力转移过来。“釜底抽薪”法。当出现一种舆情时,对某些不实之贴、不合法、不合规之贴等,联系网络管理部门予以删除。追查法。对出现的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区别时机与环节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发生机制展开研究与应對。通过对舆情发生时机与环节研究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舆情产生、发展的过程与环节,有助于我们在分析舆情产生环节的基础上,针对性地从各环节上找到控制与应对的途径、办法、措施。

在问题的产生环节。涉检问题的产生是舆情产生的直接动因。问题产生后,再与社会环境上已经存在的一些背景性观念、意见、认识、看法相糅合从而产生舆情。其防范办法有:强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防止差错、纰漏。杜绝隐患。

在意见的表露环节。及时发现各种意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正确应对。

在舆情的传播环节。这是舆情产生社会影响力的重要环节。这时,舆情会通过跟帖、链接、转帖等方式,以几何级数的速度迅速扩散。可以较多地采用前文叙述的“一般性方法”予以应对。

注释:

2009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转引自叶皓,等.正确应对网络事件——政府新闻学网络案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2页.

下文中,在不至于与一般概念上的“舆情”发生混淆之处,为行文简洁计,将“涉检网络舆情”简称为“舆情”。

项德生、郑保卫主编.新闻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赵志刚.检察机关如何化解网络舆情危机.中华新闻报.2009年8月14日。

毕耕.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赵志立.危机传播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张西明.美国发动“颜色革命”的十种手法//李彬、李漫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拓展读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8页.

尚书·周书·泰誓中.

连玉明、武建中主编.中国舆情报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186页.

特邀嘉宾:王琳、汪海燕、吴武忠、主持人:张建升、文稿统筹:张敬博、摄影:孟澍菲.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

吴文虎主编.传播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80页。“沉默的螺旋”概念最早见于E.诺埃尔—诺依曼1974年在《传播学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1980年以德文出版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E.诺埃尔—诺依曼著《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一书,是对这个理论假说所作的全面总结。”这个理论假说的命题之一是:“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也就是说,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加强大,这种强大又反过来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如此循环”。这个理论假说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传播媒介提示的‘意见环境未必是社会上意见分布状况的如实反映”,“在这种情况下,传媒提示和强调的即便是少数人的意见也会被人们当作‘多数意见来认知,其结果也会引起‘沉默的螺旋过程的始动”。引自吴文虎主编.传播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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