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及其超越
2019-04-15徐作辉
徐作辉
〔摘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以“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指明了资本主义仅以交换价值作为平等的同一性尺度来审视和裁决人的实践与交往的事实,揭示了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利用物质条件奴役和剥削无产阶级的正义伪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以劳动作为平等的同一性尺度,虽然保证了剩余价值剥削的不可能性但却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范围内的平等形式。按需分配以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要重新界定了人类平等境域,彻底扬弃了以同一性尺度作为平等计量方式的历史局限,因而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是彰显着人的本性生成和自由个性充分实现的真正平等。
〔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平等;马克思;拉萨尔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2-0066-09
“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1〕及其超越是马克思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平等的重要议题。通过这一议题,马克思不但进一步揭露了资产阶级权利即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的形式性,同时也深入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弊病”,进而展望了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的人类平等境域。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及其超越的阐释和发挥,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平等问题的思想进路,对于我们深刻洞察当下西方现实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平等价值观构建,无疑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交换价值交换与平等权利确立:“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之历史形成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激烈地批驳了拉萨尔平等权利的空话,同时正面立论,较为系统地说明了资本主义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各自规定性,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同一性与本质区别,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并阐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拉萨尔反对无产阶级革命,企图通过争取普选权和议会斗争等“合法手段”建立“自由国家”,进而“依靠国家帮助”以和平方式将资本主义改造为社会主义。其中,“按照平等的权利”将个人消费品进行“公平的分配”则被拉萨尔奉为实现社会主义平等的重要举措。因此,“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2〕就作为首要口号,被哥达纲领的制定者们写在了德国工人党的旗帜上。
马克思之所以斥拉萨尔所谓“平等的权利”为空话,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首先,拉萨尔没有对“平等的权利”做出具体说明,在资本主义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之间没有进行清晰区分,掩盖了阶级不平等和矛盾,不但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而且容易引起思想上的混乱,对无产阶级运动产生消极影响;其次,不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而奢谈社会主义平等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平等权利作为法的关系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相反,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只能是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权利;最后,社会主义并非拉萨尔所想象的“平等的王国”,因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3〕,仍然存有“弊病”,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历史条件下才能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实现真正的平等。
拉萨尔平等权利的空话不但暴露了其庸俗民主主义的本质,而且也表明他根本不懂得历史地看待平等,不理解平等权利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基础。与拉萨尔完全不同,马克思阐发平等问题的鲜明特点是确认社会经济基础为平等的真实根源,并将平等置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之中来考察。在撰写《哥达纲领批判》以前,马克思在一系列著作中已经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及以往全部人类历史,明确指出“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4〕。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固然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且在自然经济的罅隙中缓慢发展,因而不占统治地位。“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全部产品或至少大部分产品采取商品的形式,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十分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会发生。”〔5〕商品交换的普遍化,特別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状况并非为所有历史时代所共有,相反,这种社会关系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6〕。
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归根结底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一旦已经发生的、表现为工艺革命的生产力革命,还实现着生产关系的革命。”〔7〕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工具的变革以及火药、指南针、印刷术向欧洲的传入,宣告着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15世纪末新航路开辟以后,欧洲各国内部、各国之间的交换,乃至于世界范围内的大规模贸易得以迅速发展,而18世纪更是商业的世纪。“特权、优先权符合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和私有制状态。” 〔8〕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不可能产生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要求。而在商品交换普遍化的条件下,劳动产品以商品这种一般形式存在,商品占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导,由此平等观念自然成为国民的牢固成见。平等观念伴随商品交换的发展繁荣而产生,其原因在于商品本身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只以等同性的交换价值为根据,因而商品交换的形式性规定要求仅仅视交往中的个人为具有同样社会职能的交换主体,即视其为相互平等的个人,这种要求体现在政治、法律和社会关系上就必然确立起平等的权利。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将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称为“资产阶级权利”,其中有着深刻蕴意。一方面,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过程中,资产阶级始终是平等权利要求的代表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孕育于封建社会内部,并伴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而逐渐发展。在此期间,原有的封建手工业生产为工场手工业所代替,进而现代大工业又代替了工场手工业。与此过程相一致,资产阶级也不断发展壮大。从封建的市民等级到工业的中间等级、再到现代工业中的百万富翁即现代的资产者,资产阶级作为新兴阶级在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开拓道路的过程中,自然强烈要求打碎各种封建桎梏,废除封建的不平等,在政治上确立起保障自由交换的平等权利。在历史上,资产阶级甚至将平等权利宣称为“天赋人权”,以此号召包括无产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向神权、王权和特权宣战。打着“天赋人权”旗帜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结束了西欧黑暗的中世纪,在封建主义的废墟上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社会大厦,为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障碍。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的胜利意味着新社会制度的胜利,意味着“资产阶级权利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9〕。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虽然在原则上平等权利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所共同享有,但在事实上却沦为资产阶级实现对无产阶级剥削、取得最大化利益的工具。资产阶级在占有生活资料的同时占据着全部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被排除在这种占有之外,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存在和运转的前提。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产阶级。“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10〕至于迫使无产阶级出卖自己劳动力的经济地位则是与法律毫无关系的事情。平等权利承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也承认工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并保障劳动力商品买卖的等价交换。然而,一旦离开等价交换的流通领域进入生产过程以后,劳动力便只能在资本家任意支配下使用,从而为其创造超过劳动力价格的剩余价值,使“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的假象下占有他人劳动” 〔11〕的生产方式成为可能。由此可见,平等权利不但为生产剩余价值创造必要条件,而且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是资产阶级利用物质条件奴役和剥削无产阶级的正义伪装。
如果说“资产阶级权利”就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平等权利,那么“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则指明了资本主义仅以交换价值作为平等的同一性尺度来审视和裁决人的实践与交往的事实。需要强调的是,纵然平等权利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归根结底源于商品交换关系的狭隘性,并非资产阶级主观意志所能决定。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中,受私人利益和分工隔离的每个个人虽然为自己劳动,但产品却不为自己所用,而是必须把产品交换成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在此意义上,每个个人都必须生产交换价值,或者说每个个人只有成为交换价值的所有者才能行使支配别人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劳动产品、货币等等都是交换价值的物化形式,“不管活动采取怎样的个人表现形式,也不管活动的产品具有怎样的特性,活动和活动的产品都是交换价值”〔12〕。因此,在交换渗入一切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往社会中个人相互之间的统治和从属关系就被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全面依赖的社会联系所取代。但马克思强调,这种联系对于个人而言具有的明显异己性质只是表明,个人仍然处于创造社会生活条件过程之中而非从这种条件出发开始自己的社会生活,因而仅仅是“各个人在一定的狭隘的生产关系内的自发的联系” 〔13〕。在这种“狭隘的生产关系”中对交换价值的占有成为每一个人取得和证明自己社会性存在的唯一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这种片面生存状态相一致的“狭隘眼界”。
虽然“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从根本上取决于普遍性的商品交换,但由于商品交换中的平等关系毕竟有利于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资产阶级在实现自身统治过程中才以法权形式将其提升至上层建筑的高度,并通过意识形态的修辞使其合理化、永恒化。由此以交换价值作为平等的同一性尺度来审视和裁决人的实践与交往便得以竖立和巩固。事实上,交换价值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制度的基础,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包含着工资和资本的对立,也包含雇佣劳动关系等靠交换来实现的生产联系的较高级的形式。马克思因此指出,交换价值或确切地说货币制度当然是平等与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14〕。也就是说,交换价值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关系是以各种深刻的对立为媒介的。然而,资产阶级辩护论者的全部聪明才智不过是停留于交换价值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关系上,并热衷于宣称商品经济及其市场逻辑是“最高的历史成就”〔15〕,自由竞争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16〕,等等。这类意识形态修辞的实质正是以交换价值交换遮蔽现实中各种对立和矛盾的狡黠言说,是钳制人們以“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看待资本主义的思想灌注。
二、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范围内之平等形式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交换价值的交换是平等权利的现实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权利则是以按劳分配经济关系为依据。“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7〕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按劳分配就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但按劳分配并非拉萨尔所想象的“不折不扣”分配劳动所得,而是在社会总产品中作出必要扣除以后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消费资料,这些扣除包括用于补偿社会生产消耗、追加扩大再生产、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建设等方面的费用。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已经是劳动者的自己的集体财产,所以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的一切,即在每一个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最终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每一个生产者谋利益。
按劳分配的实质是生产者之间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条件下,私人劳动具有二重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只有通过生产者劳动产品的交换,把个人劳动折合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通过价值中介才能表现出来,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有“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18〕才能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已经废除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不存在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而是通过社会有计划地调节各种劳动职能与各种需要之间的适当比例,使每一个生产者的劳动直接具有社会性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者无需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不再通过商品交换获取生活资料,而是在作了社会扣除以后,依据自己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直接从社会储存中领取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以适合社会需要的形式提供劳动,又以适合个人需要的形式获取消费资料,他耗费在劳动产品上的劳动不再表现为商品的价值,他所获取的生活资料也同样不表现为价值而是直接表现为劳动,“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9〕。因而消费资料在生产者之间的分配即体现为生产者之间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按劳分配的重要意义在于废除了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剥削。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与资本主义等价交换相比,“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 〔20〕。从“内容”改变的角度来看,在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中,生产者只能向社会提供劳动,除此以外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只能获取与其本人提供劳动量相等的消费资料,除此以外也不能获取其他任何东西。而在资本主义等价交换关系中,可交换的“内容”不只局限于消费资料,除消费资料以外,还包括生产资料甚至劳动力。可见,“内容”的改变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处于交换范围之外,因而不可能出现一些人占有生产的物质条件并通过雇佣劳动力来剥削剩余价值的情况。
从“形式”改变的角度来看,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中劳动已不表现为价值,更不体现为价格,而是直接由生产者的劳动时间来计量,不存在等价交换关系中在每个个别场合价格都与价值相背离的“原则和实践的矛盾”〔21〕。也就是说,等量劳动相交换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生产者同他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都是简单明了的。因此,仅以个人的劳动量作为获取消费资料的依据,意味着他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最终能够全部领回,在这种条件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等价交换关系中不但存在“原则和实践的矛盾”,而且当劳动作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随着劳动力的买卖而转让的时候,劳动则完全为劳动力的购买者所支配,从而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包括劳动力自身价值在内的更多价值。生产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或所付出的全部劳动只不过以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形式部分领回,而不是全部领回,其中的差额则被劳动力的购买者即资本家无偿占有。这说明等价交换不但不排斥剥削,反而是资本主义剥削得以实现的社会形式。总之,无论从“形式”改变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内容”改变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都使得剥削成为不可能。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就是对这种关系的巩固和维护。
雖然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保证了剥削的不可能性,但“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2〕。在等价交换和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中,若抽去二者在内容、形式等各个方面的不同,仍然存有相同之处,即等价交换和等量劳动相交换中所包含的平等关系都是以同一性的尺度来计量的。前者是以交换价值作为同一性尺度,后者是以劳动作为同一性尺度。马克思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反复强调按劳分配关系中“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 〔23〕。这里的“同一原则”不是“同一个原则”,而是指平等计量方式上的相同之处。固然价值在最终意义上也是人类劳动的凝结,是生产者的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物化在产品之中的劳动,但劳动只有在等价交换关系中,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社会过程中才体现为价值,是社会过程本身决定了它必须采取这种最一般的形式。关于等价交换实质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肤浅认识,无异于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法国社会主义者的幼稚想象,“认为交换价值不会发展成为资本,或者说,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不会发展成为雇佣劳动,这是一种虔诚而愚蠢的愿望”〔24〕。如果等价交换的实质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那么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就是劳动的价格而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因而也就无所谓剥削,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和资本主义平等权利也就没有本质区别。马克思批评拉萨尔泛泛地谈论“劳动”和“社会”以及“铁的工资规律”,就是因为他不理解劳动的社会性质,不明白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隐蔽形式而不是劳动的价格,混淆了资本主义平等权利和社会主义平等权利,严重扭曲了无产阶级的反抗意识。当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为了剖析拉萨尔把社会主义视为平等王国的荒谬看法,因而把说明的重点放在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上。正是由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仍然是包含同一性计量尺度的平等形式,所以纵然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却“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25〕,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以劳动作为同一性计量尺度在实践中又会造成新的不平等,这是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仍未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的实际体现。马克思指出,权利在其本性上来讲就是运用同一尺度来计量,实质是要求从同一个角度或从同一个特定层面去对待不同的个人,而不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以劳动作为同一性计量尺度,就是把不同等的个人只当做劳动者来对待,其他方面的一切差别都被抛开了。首先,它撇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别,从而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天赋、不同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26〕,那么他就会获得更多的消费资料;其次,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也抽掉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人与人之间不但存在着永恒的自然差别,同样也存在着无法消除的社会差别,比如,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子女的多少都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提供相同的劳动、获得相同份额的消费资料,那么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准和富裕程度就会存在重要差异。
可见,如果考虑到人的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影响,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仍然是不平等的权利,仍然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这种情况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决定的历史的局限性,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弊病”。马克思进一步强调:“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7〕这就是说,只有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不再以同一性的尺度对待不同的个人,而是按照不同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对待才能达至人类平等的理想境域。这一理想境域就是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
三、按需分配的平等境域:“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之历史性超越
按需分配以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要重新界定了人类平等境域。作为历史前提的有生命的个人是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从事物质生产,而已经得以满足的需要、为满足需要所从事的活动以及在从事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又会引起新需要,从而对物质生产提出新要求,推动物质生产不断扩大和进步。人类社会就是在人的需要不断被满足又不断被突破、新需要不断涌现过程中实现发展和跃迁的,全部人类历史就是为了“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 〔28〕。在社会主义前提下,需要的丰富证明着人的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不断展现,而需要的满足又意味着人的本质获得了新的充实。即使在阶级对立社会人的本质特性以异化、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他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他的每一种生命欲望都会成为一种需要,成为一种把他的私欲变为追逐身外其他事物和其他人的需求”〔29〕。因此,需要及需要的满足承载着历史的人性内涵和人性的历史本质。马克思强调,共产主义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要求通过现实的占有与消费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要,消除“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 〔30〕,主张将按能力计酬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按需分配不再把人仅仅视为劳动者,更不把人仅仅视为商品所有者或劳动力,而是把“人作为人”的需要当作分配的评判尺度,由此界定的平等境域扬弃了权利的排他性竞争形式和以劳动能力为自然必然性的外在限制,因而是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彰显着人的本性生成和自由个性充分实现的真正平等。
马克思对按需分配平等境域的展望与拉萨尔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平等的废话有着本质性区别。一方面,按需分配的平等境域决不仅仅是应然意义上的道德要求,而是基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科学认知,“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 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 〔31〕。马克思正是在考察资本主义及以往历史的基础上发现了支配人类历史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运动的客观条件中把握人类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将按需分配的平等境域建立在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上;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马克思以人类历史客观规律为认识根据、历史地看待平等,所以即使在展望人类未来平等理想境域时,仍然紧紧结合相应的客观条件来说明其合理性。因此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当谈到如何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马克思强调了社会分工、劳动性质和生产力三个层面的客观要求,从而指正了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不断推进人类平等建构的根本性遵循。
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要求消除“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32〕。马克思指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33〕从自然分工到自发分工,再到自觉分工是社会分工必然经历的历史形态。其中,由性别、天赋、需要、偶然性等因素所决定的自然分工存在于原始共产制的共同体中。但严格说来,这种简单的自然分工还不是“真实的分工”,生产是狭小范围内的共同生产,决定了消费也是生产者对自己产品的直接支配。自然分工所决定的产品分配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原始的平等关系。私有制的出现即是自发分工的发轫,“分工与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34〕。自发分工始于原始社會后期并在资本主义实现了其最充分的发展形式,其间完成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进而又实现了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的分离。自发分工不断发展使“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35〕,因此自发分工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又造成并加剧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不从事劳动的资产阶级却占有消费资料,并拥有享受和发展自身的机会,而无产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被限制于一个特殊的活动范围,在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的同时却丧失了享受劳动产品和全面发展的机会。
自觉分工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而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残留着资本主义的痕迹,特别是社会成员自身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的能力,因而仍然存在自发性的社会分工。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已经为消灭自发分工创造了重要条件,“在这个制度之下,……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36〕。生产者对生产和生存条件的控制,使其能够按照自身发展需要不断变革原有的社会分工,进而逐步消除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与差别,直至以自觉分工取代自发分工。自觉的社会分工意味着人们不再受固定活动范围的限制,而是按照自己的兴趣参与社会,可以在任一部门内获得发展,在生产与消费、享受与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展现自由个性,从而表征着按需分配平等境域的真正实现。
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要求劳动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37〕。如果说分工决定了个人在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那么自发分工在本质上则是作为类活动的人的劳动的异化和外化的表现形式。劳动作为人的类特性,本应该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然而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劳动却不是劳动者自由意志的表达,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异化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即维持肉体存在的一种手段。异化劳动意味着劳动不属于劳动者的本质,而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因此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方式来逃避劳动、转嫁劳动成为逻辑的必然,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规定,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外在表现。然而,从现实层面马克思则认为二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强调私有财产既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又是异化劳动借以实现的手段,没有私有财产也就不可能产生异化劳动。因此,改变劳动与享受对立的分配方式,必须消除作为异化劳动借以实现手段的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废除雇佣劳动制度。
社会主义社会通过“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38〕,采用“剥夺地产”“废除继承权”“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等措施,消除了作为异化劳动借以实现手段的私有制,解构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包含的非工人对工人、对劳动产品的关系体系,将社会成员全部还原为“劳动者”。社会主义虽然变革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性质,使劳动者能够以为自己劳动取代以往的被迫劳动,但却不可能立即改变劳动作为纯生理耗费而不是自由自觉活动的性质,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斤斤计较付出劳动与收入报酬的比例在所难免,由此决定了建立在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基础之上的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所能普遍接受的平等原则。这说明,实现按需分配的平等境域就必须进一步改变劳动作为谋生手段的性质,即通过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让劳动成为人的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潜能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在创造出更多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同时,使劳动自身从一种外在负担变为生活乐趣和幸福体验,成为与享受本质同构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要求生产力不断发展并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39〕。自发分工以及异化劳动造成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对立,归根结底是由于生产力已经有所发展且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所引起的,“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的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人们的发展只能具有这样的形式: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即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40〕。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不能依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改变,相反只有在现实实践中通过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才能实现彻底变革,“只有交往和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这样普遍的程度,以致私有制和分工变成了它们的桎梏的时候,分工才会消灭”〔41〕。也就是说,只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并使生产在逐步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给一切社会成员” 〔42〕,从根本上改变一部分社会成员被束缚于片面而繁重的物质生产之中,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则处于物质生产之外,凭借已经占有的、作为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而不失时机地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转加到劳动者身上的历史状况。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改变了转嫁劳动和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但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仍然会引起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不平等和特权,而“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 〔43〕,如何将需要内化为分配的尺度,是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所不可避免地要解决的问题。“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 〔44〕生产力的持续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才能逐渐消解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产品的必要性。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这一前提,而仅仅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 〔45〕,不但不会实现按需分配,反而会导致平均主义及其所带来的普遍贫穷,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46〕。社会主义通过对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革命性改造,使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会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47〕。伴随着人的全面发展及其本质力量的充分展现,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们将通过自由的联合劳动创造出极为丰富的集体财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认识到:“侈谈平等和权利就像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显得可笑;……谁如果坚持要求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示嘲笑。” 〔48〕总之,只有不断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彻底扬弃以同一性尺度作为平等计量方式的历史局限,实现按需分配的平等境域,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參考文献〕
〔1〕 〔2〕 〔3〕 〔17〕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27〕 〔32〕 〔37〕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428,434,436,434,434,434,434,434,434,435,435,435,435,435,436.
〔4〕 〔11〕 〔12〕 〔13〕 〔14〕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99,505,106-107,112,204,204.
〔5〕 〔6〕 〔10〕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7,197,1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3.
〔8〕 〔30〕 〔40〕 〔41〕 〔43〕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29,638,507,516,638,436.
〔9〕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4,52.
〔15〕 〔42〕 〔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2,189,354.
〔16〕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3,108.
〔28〕 〔29〕 〔33〕 〔34〕 〔35〕 〔36〕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4,321-322,521,536,535,709-710,538.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89.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6.
【责任编辑:刘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