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修訂《逃犯條例》所引發的思考
2019-04-15
2月初香港報章廣泛報導一則新聞事件,指香港政府有意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保安局提出將條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字眼刪去,讓台北和內地當局可跟港府提出單次性的逃犯交換協議。而據香港保安局公開稱,事緣去年香港少女於台灣疑遭男友殺害,死者被“拖篋棄屍”,疑犯則安然逃回香港。可是,由於香港和台灣之間並無簽訂“引渡協議”,疑兇至今仍然是逍遙法外。港府雖然可以按“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罪行把疑犯拘捕,但卻沒有相關法例把他引渡至台灣受審。因此,建議修訂“逃犯條例”,設立一次性“個案移交”引渡機制,以堵塞現時的漏洞。藉此,亦可把疑犯繩之於法,引渡至台灣受審,還死者一個公道。
針對政府有意修訂《逃犯條例》事件引起香港社會很大的關注,有贊成也有反對,各有各說,更引起反對派的口誅筆伐,認為如果此例一開,中國政府可以此條例,引渡在港的政治犯回內地受審;而支持的聲音也不少,批評反對派把問題政治化,顯然是有意危言聳聽,誤導公眾,刻意把內地妖魔化。
筆者作為一名澳門居民,雖說對香港社會近年政治亂象了解不深,但亦明白,港澳兩個特區回歸20年來,社會政治、經濟、環境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隨著未來港澳進一步融入大灣區的趨向,未來港澳將有更加多的層面,包括法律、政策需要改革,以配合大灣區的建設及成功實踐,這也是為什麼過去各地報章都有專門篇幅介紹港澳如何在法制制度上改革的議題興盛不絶的原因了。目前,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以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但與台灣、澳門和內地卻一直未有一套逃犯移交機制。香港保安司建議的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而一旦香港與這些地方訂有適用長期安排,有關一次性個案方式會被長期安排的條 文取代。香港社會公民素質一向頗高,相信市民亦能明白到修法的合情合理且有必要性,故大大提升會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包括容許政府以單次個案形式,處理與本港未有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地方等持樂觀其成的取態。至於為何出現反對聲音,筆者也認同一些評論所指,那些反對修例的人,可解為心魔作怪,為了挑撥香港與內地的矛盾,繼續無時無刻借機會抹黑內地司法制度,主要是“抗中”的“心魔”作祟。
就香港政府有意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雖尚未引起本澳社會的關注,但其實若實行對澳門也是是一個好消息,因為澳門將是一個受惠的地區之一,為澳門一直以來表現得寸歩難行的的法制建設“加分”。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可助澳門解決存在已久的跨境犯罪問題。鑑於澳門特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而討論了十多年的澳門與內地、香港、臺灣地區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法案一直了然無期,令人遺憾。故,若香港成事,將會對澳門形成一個大大的推動力。回到澳門眼下的事實,就會發現近年以來,本澳賭業興盛,巨額賭收滾滾而來的同時,也為本澳帶來各種因賭而衍生的罪案,包括詐騙、搶劫、兇殺案等,以內地居民犯罪明顯上升,而上周2月17日發生在本澳酒店的涉及“換錢黨”的金錢糾紛命案,不出一周內破案。司警透過與內地公安機關聯絡機制,由公安部作出統籌,在廣東省公安廳協調、珠海市公安局配合、山西省公安廳支援下展開行動,於山西省成功截獲嫌犯。細數澳門近年來因賭產生的罪案層出不窮,社會上對本地治安環境變差的憂慮與日俱增,這由近來一月內發生兩起警員向內地居民不法分子開槍可見一斑。
香港出現這種問題,澳門亦然,自香港及澳門分別自1997及1999 年回歸中國後,澳門與中國內地這兩個法域之間至今尚未簽署包括區際移交逃犯協議在內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這些是一個一直受到兩地司法界和法 學界關注和探討的課題。綜合上述理由,澳門政府大可以香港修法事件,啟動修法工作,為將來未雨綢繆。畢竟,任何一部法律,經過數十年的應用,不合時宜是必然的,隨著現時的社會經濟科技已發生一日千里的變化,法律要修訂早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不過,於2月11日至17日澳門特區代表團前往葡萄牙里斯本磋商《移交逃犯協定》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其中,就《移交逃犯協定》的內容取得了共識,並已草簽協定;至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仍需要進一步商談。現在看來這也是目前一個好消息,證明了特區政府為此的努力,亦促進澳門與葡萄牙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合作。 (澳門/金四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