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探究
2019-04-12潘泽心
潘泽心
摘要:科学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各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快递正是得益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快递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其本身又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正是因为快递本身新兴行业的性质,导致消费者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往往难以获取有效的保障,法律保障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快递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上述情况,本研究主要分析了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措施,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保障
快递行业作为“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其通过与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衔接融合,有效迎合了人们的需求,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快递行业的快速状态,其所引发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因快递服务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呈现为持续增长的态势,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仅包含快递服务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包含法律保障措施方面的效力不足、立法缺失等等。在消费者选择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因为法律本身存在缺失,各个地区法院选择适用法律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这就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复发生,快递行业不得不面临混乱的发展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对快递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保障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而要想加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保障,完善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是基础所在。基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保障现状来看,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对目前相对分散的涉及到快递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整合,去掉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以及规定相对模糊的规定,把快递服务和邮政普通服务分开,清楚规定处理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纠纷的救济方式,同时消除地域限制,借助于相关技术措施来构建独立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机制,从而有效弥补目前立法机制的缺失,保证立法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对目前效力层次存在差异的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让正确合理的规定留下。对于快递服务法律中明确统一“顾客”、“寄件人”以及“消费者”等申诉、索赔主体用词,同时需要明确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从快递服务性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授予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而言,把收件人当成是索赔主体依旧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以及合理理由,同时部分独立法律如《铁路法》也引入了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相关规定[1]。我们可以尝试突破快递服务合同相对性,进一步拓展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主体,让收件人能够和寄件人享受相同的索赔权,二者能够自主协商选择之一向快递服务企业提出索赔。
二、健全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
由于我国现阶段有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到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消费者常常面对举证困难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健全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首先,在立法中清楚的规定索赔主体在索赔过程中必须要呈上的证据类型,在规定中详细明确写出;其次,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快递服务消费者提出侵权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在开展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提出相关证据,因为消费者处在无法参与快递服务流程的弱势地位,针对快递企业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通常是无法获得有效证据的,因此为确保真正的公平,可以在快递服务侵权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举证的分配选择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快递企业对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同时需要清楚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故意或重大过错情形;最后,对于涉及到快递服务运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方面,需要确保快递企业能够提示说明义务的行为判断标准以及满足合理程度的行为表现,同时规定快递企业对自身真实履行合理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
三、规范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不合理条款
从当前快递服务行业规范来看,运单方面普遍存在着限制诉讼管辖权、任意扩展不可抗力范畴、查询与索赔时间限制以及限制性赔偿保价率设定等不合理内容,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快递企业仍然选择无视当中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规范这些不合理条款就成为关键所在。应当采用形式与内容方面的统一规定来规范快递损害赔偿不合理内容。一方面,针对快递运单中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核查,工商局、邮政局等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均可以针对各个快递企业的运单条款进行检查,明确要求快递企业损害赔偿的内容必须要合法,同时针对快递服务进程中的告知义务流程进行细化,并且需要制定明确的奖惩体系,针对违反规定的快递企业进行处罚[3]。另一方面,针对快递運单实施形式检查,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各个快递企业针对运单进行形式方面的规范,有关限制性的赔偿条款必须要印制在运单的正面,同时应当采用特殊标注,并且还应当规范保价与不保价的相关选项,以此来降低举证难度,进一步保障报价条款的效用。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快递行业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便捷、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快递服务损害赔偿问题。快递行业的发展不仅仅关系到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互联网整体的发展,加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保障就成为快递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保障现状,针对当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优化调整,通过完善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快递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以及规范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不合理条款,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怡康.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05):89-92.
[2]范人文.快递服务邮件损害赔偿调查报告——以青海省某快递公司为例[J].法制博览,2015 (01):16-17.
[3]翁强,郝俊潇,章程.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34 (02):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