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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持有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未能取得房产

2019-04-11房春娥

银潮 2019年4期
关键词:孙某继承人遗嘱

文>>>房春娥

吴老先生患有帕金森病,与老伴共生育吴某、吴小某、吴某某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后,他独自生活。2012年5月,吴老先生在劳务市场找到孙某做保姆,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由他每月支付孙某报酬2000元。吴老先生每月收入共计6000多元,自2012年7月起由孙某保管并支配上述收入,扣除原告孙某及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孙某所有,吴老先生不再另行支付原告报酬。

在孙某担任保姆期间,吴老先生三个子女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自2015年起,孙某将吴老先生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保健品并与其共同服用,吴某、吴小某、吴某某因此与孙某发生争执,后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改由两个女婿和儿媳探望。孙某担任保姆期间,还不定期地聘请案外人王某作为吴老先生的兼职保姆,一同照顾吴老先生的生活起居。

2016年1月15日,孙某找来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和吴老先生家的兼职保姆王某见证,吴老先生在见证人张某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印,孙某在协议尾部签字。同时,受孙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该协议约定:吴老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并由孙某负责吴老先生的生、养、死、葬,主要是在生活上照顾吴老先生,吴老先生的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从吴老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如吴老先生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孙某有权要求吴老先生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协议签订后,吴老先生因病情加重导致卧床不起。2016年4月,孙某发现吴老先生患有褥疮,同年6月,褥疮大面积复发。2016年6月6日,吴老先生出现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孙某未将吴老先生送医,亦未通知其子女将他送医。2016年6月11日,三个子女在探望父亲时发现其病情加重便将父亲送医。在吴老先生入院治疗后,孙某随院照料。7月4日,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个子女将父亲转至另一医院治疗。8月19日,孙某找到吴老先生。三个子女于当日报警,孙某离开。吴老先生于10月12日死亡,三个子女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

2016年11月14日,吴小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父亲名下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同月21日委托律师向孙某发送律师函,告知自己已继承涉案房产并要求孙某搬离涉案房屋。原告孙某拒不搬离,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

争议焦点:吴老先生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在综合全案案情及考量双方证据后,认为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孙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孙某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张某、李某及其为吴老先生聘请的兼职保姆王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孙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是由孙某委托的律师向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宣读协议内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仅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孙某及其委托的律师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捺了手印且系他人帮忙捺下。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故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其次,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孙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案涉的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孙某保管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扣除自己及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自己所有,故其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第三,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状况来看,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孙某即不再照顾吴老先生,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被告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法院驳回孙某要求继承遗赠房产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全案的诉讼费用。

孙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切实履行,任何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则是遗赠人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行为,对受遗赠人则没有义务要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百善孝为先”,最好的孝心是陪伴。在加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老人越来越多,年轻人越来越忙,亲情陪伴越来越少,传统的“承欢膝下”“天伦之乐”往往变成了简短的指端间的交流。让老人感到幸福和满足,需要子女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同时,“常回家看看”也可以避免老人在社会交往中遭遇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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