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2019-04-10王宏道颜坤林
王宏道?颜坤林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近来P2P网路借贷平台的集中暴雷倒闭,怎样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突显出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探讨在互联网生态下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探索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理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迫切性
2013年以来,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普及、金融抑制和监管的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随之而来是日益呈现出来的风险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互联网行业的隐蔽、高效属性和金融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扩散速度更快速、影响危害更广泛、交叉传染更严重、风险监管更困难。
截至2018年10月底,P2P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贷款余额约为1123.3亿元,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149.9万人(不考虑去重情况)。
2018年6月1日至7月12日的42天内,全国共有108家P2P平台爆雷,相当于每天曝雷2.6家。风险一旦发生,对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严重的损失,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客观需要和重中之重。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下信息不对称表现的两面性
传统金融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高带来的风险越大,同时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市场失灵,风险事件不断发生。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下的演化具有两面性,在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传播成本的同时,又导致信息的隐蔽、转移与分散,增加了信用風险,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一方面,互联网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上的优势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用,极大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在传统金融中难以搜集的数据与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条件下进行收集与处理变得相对容易。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匹配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在当前征信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仍不完备的大环境下,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在交易者的身份验证及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进行信息匹配和数据认证,这增加了信息验证的成本,造成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提高,并可能增加交易的信用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虚拟交易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说明其实际上就是把金融服务从线下搬到了线上,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具有跨越了血缘和地缘、超越了人格和亲情的特点,弱化了传统金融交易者之间的社会人情关系纽带,同时减弱了对信用风险的外部有效的约束,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者把资金投入一些具有高风险的项目或用作他途,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逆向选择
由于互联网金融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多投资者把投资收益率的高低作为投资唯一决策的标准,导致一头是投资者要投高收益的产品,一头是融资成本的高企要求资金使用方选择高风险的投资标的。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投资者收益率的高低作投资决策唯一标准,融资者把高利率融来的资金投向具有高风险的项目。风险控制作相对比较好的优质平台因收益率相对比较低无法吸引大量客户、无法发挥网络经济效应而处于生存困境,同时以高收益产品迎合投资者需求的劣质平台,实现了野蛮生成,从而加大了交易的违约概率和信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多年来由于“刚性兑付”的频繁发生,获取专业相关信息成本高昂导致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薄弱,加强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利于投资者了解金融产品,为其在投资与理财的决策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只有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金融、享受金融服务,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知识的教育和普及,降低专业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认识。金融的功能与属性从未因为互联网金融而改变,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工具和模式创新,并未超越金融的范围。优化金融生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信息披露,营造良好业态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就是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信息保护加上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放大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关于信息披露、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也是打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一步。
实现信息共享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打破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藩篱的同时打破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藩篱,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不可缺乏的基础条件。
(三)完善行业自律,创建阳光行业
行业自律是指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做好行业自律是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首先,行业自律有利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自律机制有效地解决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具体问题,从而对国家在宏观监管活动中运用行政、法律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协助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再次,有利于行业经营和协调内部关系。在从业机构层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应持续提升其自身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承受、可管和可控范围内。最后,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和提供社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行业利益代表,它可以以行业的名义与社会各行业、各有关部门发生横向联系,妥善协调、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严格依法经营,降低社会大众对行业认知的误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职能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和使用的不规范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各种风险的发生。完善全民的征信体系和规范使用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类风险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完善的征信体系由谁来做、怎样做、怎么样形成征信体系规范的使用是其中最重要的三个问题。首先,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工商等部门一起依托现有征信体系,通过汇集传统金融机构相关征信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收集的征信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收费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再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运用大数据系统和技术建立企业网络征信评分系统,为防范风险做好信用基础建设。最后,规范征信信息的使用标准,对滥用信息的主体进行严惩。征信体系的完善和使用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
(五)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金融业态的经营边界,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技术的不完善,已导致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际已行走在法律的边缘。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体系已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首先,梳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快行業基础性立法工作;其次,针对业态不同领域,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针对涉及的不同领域,建立以“一行两会”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最后,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特点,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同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同时注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四、结语
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下所展现的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提供了金融工具的易得性和信息匹配的快速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当前征信体系不完善、金融业务信息共享和保护发展不到位、刚性兑付和金融抑制仍然存在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信息不对称,使得互联网金融有着比传统金融更高和更为复杂的风险。
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避免和削弱其负面影响,发挥其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呈集中爆发的态势下,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信息不对称视角下构建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有的运行规律独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垄断、市场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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