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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大鳄型“黄金搭档”

2019-04-08周勇

检察风云 2019年7期
关键词:林立轻工额度

周勇

辞职背后暗藏“玄机”

2001年3月初的一个深夜,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会议室灯火通明,分管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带着几名检察骨干在聚精会神地研究侦查方案。每个人的脸上神色凝重,似乎在寻求突破大案的线索。

三天前,杭州市检察院收到了群众对一名叫林立的男子举报信,举报其在担任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轻工)进口材料部副经理的几年里,涉嫌贪污外汇额度交易款。举报内容详实,这让检察院领导拍案而起!经摸底,林立41岁,个性内向、处事谨慎、业务精通,三年前已从“省轻工”辞职,现为浙江中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总经理。蹊跷的是,董事长是林立的朋友,不过挂了个空名而已。林立为什么要虚设一个董事长?他开公司的巨额注册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在单位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他为什么突然要辞职呢?疑团重重,检察院决定抽调精兵强将进行侦查。

外汇知识及相关业务,对检察官来说显得比较生疏。办案人员首先对有关外汇额度交易的专业知识进行“充电”,院里请来外汇专家给大家上课,然后开始查找票据。为核查一份当时的“外汇额度配额单”需去银行的仓库翻找,该单究竟产生于哪个月的哪一天还不能确定,银行一天中产生的票据又数以万计,怎么办?只有一张一张找过去,而且还不能看“漏眼”。带队的副检察长表示。

大量枯燥机械的劳动并没有难住办案人员。功夫不负有心人,那张有问题的“外汇额度配额单”终于找到了。办案人员一鼓作气,经过连续几天夜以继日的缜密调查,基本上抓住了林立的“尾巴”:1994年初,身为“省轻工”进口材料部副经理的林立,以其分管进出口业务之职,为东莞虎门的京门实业公司代理进口了300吨腈纶丝。按理讲,该公司应将300吨腈纶丝的外汇牌价款全部直接打入“省轻工”配汇,但其中有768000元却打入了海南三亚大业发展实业总公司的账户。为什么要打入该账户?原来是林立的要求。这768000元后来又从该账户打出去投资了一笔房地产,这笔房地产的产权人就是林立。

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几年中,林立经手多起外汇额度交易,这76.8万元,仅仅是冰山一角!为防止初查中可能打草惊蛇发生意外,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林立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刑拘后的林立显得平静,他自以为在账目上做的“假动作”,普通财会人员无法看懂,更甭说找出破绽。然而,案件的冰山一角已经露出,且在当天的搜查中,办案人员又发现中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黄丽容有重大共同犯罪之嫌,随即依法立案,并组织抓捕,但狡猾的黄丽容却溜走了。

以身试法的“黄金搭档”

黄丽容原先是“省轻工”计划部经理助理,后辞职和林立一同“下海”办公司。她闻风出逃,先窜至温州乐清老家,找到老同学林莽莽,神色慌张地告诉她林立因经济问题已被检察院抓去,因自己与他有经济上的牵连很可能受到追查,要求她陪自己潜逃。2001年3月25日晚上,林莽莽陪黄丽容打车到绍兴,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住宿登记。接着又经萧山窜至珠海等地。2001年4月24日,林莽莽在明知黄丽容为躲避司法机关的追赃而要求其帮助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银行为黄丽容的妹妹杜丽丽开办个人账户,企图通过该账户将人民币455万元赃款予以转移。后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后,林莽莽被杭州中院以窝藏罪、窝藏赃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落网后,审讯桌前的黄丽容缓缓地打开话匣。她供述,在“省轻工”计划统计部当办事员时,年龄还不到30岁的林立已是该部经理,成为自己的顶头上司。林立能力强,业务精通,又能说会道,黄丽容虽比他大几岁,但她对林立十分佩服,曾作为自己的人生“楷模”看待。林立对这个工作得力、能谈到一块的下属也是赏识有加,两人非常投缘,经常一块聚餐聊天,久而久之结下了不错的私交。后来林立任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进口材料部副经理,她担任公司计划部经理助理。

1992年3月,有关部门接到群众检举说林立有经济问题后,进行了审查,但最终查无实据。此时的林立已经对仕途失去兴趣,想奔“钱程”另辟蹊径,打算辞职开公司。虽然他还没有这个实力,但林立已经瞧好了一条罪恶的“原始积累”之路:时值国家对外汇实行“双轨制”,“省轻工”作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对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有自主使用权,对留成外汇额度的价格,本公司只有浮动的指导价(即当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价格),而市场上外汇紧张,价格不断上扬。身为进口材料部副经理的他有提出外汇配额申请之权,时任计划统计部经理助理的黄丽容对该申请又有审批权,若彼此“联袂”就可采用对配汇客户私下谈妥外汇额度交易价,而对公司低报外汇额度交易价的手法,瞒天过海地将本该属于公司的钱大把装入两人的私囊。黄丽容聽了林立的“如意算盘”后一拍即合。

一番密谋后,两人冒用四家有业务往来的外地企业之名在杭开了四个假账户,接着又包租了本市湖光饭店某房间作为其“贪污事务所”。1992年7月,林立、黄丽容开始首次行动:私下指令前来要求“配汇”的本市一家业务单位,将交易款分别汇入本市某公司及“省轻工”。经过一番“巧妙”的账目处理,“省轻工”实际收款201万余元,另外44万余元则落入了两人的私囊。第一次轻易得手,林、黄两人兴奋之余不免忐忑不安,但从此却像吸食海洛因般地上了瘾,一发不可收拾。至1993年底,这对“黄金搭档”不惜铤而走险,以同样手段作案16次,共同贪污800余万元,即每笔平均50万元。

1994年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发生变化,依照上级要求,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原有的自有外汇留成截至当年底须停止使用。为了拿到最后“一桶金”,黄丽容和林立一面对公司慌称余下的外汇额度业已作废,一面抓紧联系买家私自配汇,又疯狂侵吞公款580多万元……1998年,林立、黄丽容先后辞职,两人办起了公司。为了应付有朝一日被追究巨额财产来路,他们陆续用“黑钱”来支付生意中的有关耗费,以使其转化为“利润”。到案发,已有几百万赃款被“洗”去原色。

开“假账户”藏匿赃款

林立有一句口头禅:“不会做假账不能算得上是会计。”面对这样的对手,检察机关遇到的困难可想而知。果真,归案后的林立故作镇静,拒不承认自己有问题,成为办案机关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检察官决定兵分几路,把重点放在寻找“重磅炮弹”(即有足够分量的证据)上。其中一路人马将侦查触角对准了林立当时经手进口业务大量资金来源的银行账户。经深挖,结果有了重大发现:海南、珠海、东莞等四家外地公司在杭城开立的账户中,居然有两个不同公司账户的财务私章是同名同姓的杜某某,另两个账户的财务私章则是同名同姓的林某某。经调查,两人都是温州人。检察官又在温州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查明,杜某某、林某某分别是黄丽容同母异父的弟弟和中学同学。检察官奔赴珠海、东莞,相继找到上述公司的其中两家,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反应如出一辙:我们从来没有开过这个账户呀!

那么这四个账户又是谁去银行开户的呢?根据各开户银行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回忆,去开户的都是一个年纪约40岁、身高1米6左右、身材偏瘦、肤色较黑的女人。经照片辨认和笔迹对比,这个女人就是黄丽容。通过笔迹鉴定,检察官又进一步发现,实际操作这四个账户的人只有两个:一个是黄丽容,另一个是林立。这四个假账户的查获,林立、黄丽容的“底牌”已经揭开,整个案件浮出水面。接下来办案人员又获得了几个“重磅炮弹”。

在对中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搜查时,在黄丽容的办公室抽屉内,检察官找到了一本不起眼的笔记本,最后的空页上零散且潦草地写着4组数字。这些数字似乎在主人的心目中是“无足轻重”的,然而,侦查人员经过仔细排列组合发现,首先从其中一个账户的不同时期金额中对上了一组数字,再找出该时期的其他三个账户之金额,结果全部对应。据此,办案人员断定林立、黄丽容使用的假账户只有这四个,即他们的假账户已经全部查获。

4月底,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林立终于“认输”,开始交代自己贪污公款的罪行。

法网恢恢双双被判死缓

2002年4月3日,备受瞩目的林立、黄丽蓉特大贪污案开庭审理,钻了外汇额度价格浮动存在的空子,将1300多万元人民币放进自己腰包的两名被告被同时推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现场林立神情沮丧,一脸木然;黄丽蓉则用头发将脸面遮掩。

检察机关指控:现年42岁的林立和47岁的黄丽容,一个曾担任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进口材料部副经理,一个时任公司计划统计部经理助理。在任期内两人于1992年至1994年间,合谋利用各自所任职务之便,通过4个假账户,先后20次合伙侵吞公司外汇额度交易款共计1352万元。令人触目惊心!

林立、黄丽蓉特大贪污案件,被省检察机关称作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浙江最大的贪污案,该案的审理与判决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02年5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立、黄丽蓉做出一审宣判,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时任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简称省轻工)进口材料部副经理(1993年4月后任综合业务部兼省轻工下属企业杭州采利普贸易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林立因经济问题,被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即想到从单位辞职单干。由于缺乏资金,故产生侵吞省轻工外汇额度交易款之念,并与时任省轻工计划统计部经理助理并负责掌握省轻工留成外汇核算及调拨、使用的被告人黄丽容密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趁省轻工对留成外汇额度的价格只有浮动的指导价,没有固定的市场价,而具体成交价则由业务部门代表省轻工与客户谈妥后再上报公司审批的机会,采用在向省轻工审批外汇额度成交价时隐瞒与客户谈妥的真实价格而予低报或不向公司上报外汇额度交易情况的手段,从中截留部分款项予以侵吞。

被告人林立辩解其行为属于炒卖外汇性质,其辩护人以及黄丽容的辩护人均提出林、黄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追究两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然而法院认为,林立、黄丽容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其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林立、黄丽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林立、黄丽容的贪污行为发生在1992年至1994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节,两被告人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对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故做出此判决。

曾经鼓吹“不会做假账就算不上好会计”的林立面对法庭的庄严审判,对一句老话终于心悦诚服:“多行不义必自毙。”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了林、黄两人的全部贓款所得。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主诉检察官指出,此特大贪污案林、黄两人受到了法律公正的裁决。

栏目主持人: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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