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亮点讨论以及社会认知度评价
2019-04-08张新中潘秀丽杨志敏李晨曦
张新中,苗 茜,潘秀丽,杨志敏,李晨曦,彭 涛*
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甘肃 兰州 73005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完善更新了食品安全标准,明确了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监管部门的权责分配。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1]。
一、亮点解读
(一)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无疑是本次修订法中最突出的亮点之一,食品在质量上存在瑕疵有时并不能完全避免,但关键是如何后续处理,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主动召回是食品生产单位职业操守的具体表现,犯错并不可怕,最怕的是自欺欺人,当然,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造成恐慌,但是万事开头难,这就需要公众的接受和理解,从而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共赢局面。
(二)网购食品纳入监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尽享天下美食”,但是便捷化的虚拟世界,同样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成长壮大的土壤,无人监管的尴尬一直如影随形,严重地伤害了公众的基本利益,遇到网络欺骗时,“无路可寻,自然也就不了了之”,明确交易平台的权责利益,既是在电商肩头放上了商人的责任,也是保护消费者最高效的途径。
(三)任何食品都不再有“免死金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免检”商品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反而会麻痹消费者,造成选择性误判,而且质检部门因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更容易降低自身产品的质量要求。况且,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更应该监督生产企业积极完善自身工艺和流程,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食品安全标准不再“不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的顽疾,特别是各类标准整合之前,不同权限下的国家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同一个检验项目下的检验标准和判定标准在列举的污染物种类、限量指标存在多处不同,两种标准的法律效力关系无从评判。同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也存在限量规定出入较大的情况。
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给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带来了诸多麻烦。而新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全面整合,废止了检测准确度、灵敏度低和互相有出入的相关标准,统一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发挥更大作用。
(五)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审批流程,宣传广告中不能对消费者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
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食品,更是与药品相差甚远,但是很多消费者就被“保健”所误导,认为包治百病,百利无一害,有病不遵遗嘱,盲目相信保健品的“神奇”功效,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可谓是“赔了银子又折健康”。
(六)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此番新修订的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各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都将依照条文规定,受到严肃处理。除此之外,还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在以往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参照的法律条文不甚明了,罚款数额寥寥无几,对于有些生产企业来说无关痛痒,根本无法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违法成本低廉,更使其抱有侥幸心理,有恃无恐。“违法—罚款—再违法—再罚款”的恶性循环周而复始,无穷无尽,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执法资源,更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形象。而新法使生产者、监督者明确自己的权责理念,避免了推诿扯皮事件的重复发生,正本清源。
(七)违法严重可行政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在以往的法律条文中,仅是在罚款数额上略有调整,但将行政拘留纳入法律的这还是第一次,足见国家对于整治食品乱象的勇气和决心,这也很大程度地扼杀了不良商家抱有的侥幸心理。
(八)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新法规定,对监管不到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可以说,在我国食品行业,此种说法还是“破天荒”头一次,这无疑在各级食品监督人员头顶悬了一把“利剑”,当然,重压之下,砥砺前行。现如今,我国食品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各级主管人员必须怀有“壮士断腕”的气魄打好这一场攻坚战[2-3]。
二、社会认知度评价
(一)设计与方法
本研究采用随机发放调查问卷形式。以兰州市近郊4区为覆盖范围,每区发放250份,共计发放1 000份,实际收回有效份数986份,样品总量共计986份,其中受调查者中女性所占比例为50.2%,男性所占比例为49.8%。
(二)结果与分析
1.公众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认知程度。经调查数据统计,占调查人数59.2%的公众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知情,有32.8%的公众表示知道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有8%的公众对于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有一定了解。普法程度较低会使得新修订的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大打折扣,针对于此,急需下大力气进行全民普法,只有人人懂法,才能将法律的精髓传播开来,学以致用,保障自身利益。经调查得知,公众了解法律的途径比较单一,大部分是从电视上获知,如果工作较忙或其他原因,就几乎丧失了获取途径。
图1 公众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认知程度比例
鉴于此,急需拓宽信息通道,建议:第一,在公交车上的传媒电视上滚动播放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并配有形象生动的图片和注释,避免重复冗长的法律条文;第二,在各公交广告站牌实行法律宣讲覆盖化,利用上下班等车时间段重复性、长期性信息输入;第三,通过无线广播传播,为广大驾驶员“说清讲法”,也可利用此平台进行互动和反馈;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讲座,深入学校、社区、广场免费进行宣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频次。由调查数据分析可知,超过70.4%的公众偶尔遇到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事件,有18.8%的公众表示经常会遇到此类事件,有10.8%的公众表示几乎没有遇到过。如此多的违法事件表明,食品安全亟待解决,近年来,我国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食品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表明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所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像是“久旱逢甘霖”,规范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准则,强调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链条的全程控制。
图2 公众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频次
针对公众日常遇到的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加大相关责任部门的巡查和打击力度,作为保障公民饮食安全的卫士,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好日常监管责任,严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做到“种/养植—收购—贮藏—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条龙的有效监管,针对出现的区域性、普遍性事件,相关部门需提高防范意识,多管齐下,既要严防事态的继续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类似“连坐”的品牌过度效应,保证相关企业的合理化运营。
图3 公众日常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
3.公众日常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经调查数据统计,超过52.8%的公众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商家沟通无效后自认倒霉;有37.4%的公众表示知道采取何种途径保障自身利益,但觉得麻烦,损失并不大而不了了之;仅有9.8%的公众表示有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得到有效回应的约占投诉人数的62.6%。
分析数据表明,我国民众虽然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关心,也有近半数的人懂得利用合法途径维权,但是懒惰的思想依然严重,价值观缺失,评判事情的标准仅仅以金钱为衡量,从某种程度而言是“自食恶果”,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必须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如此才能使不法行为无处遁形,当然,在民众积极举报时,政府职能部门也应端正态度,解决好每一件“小事”,方能体现“百姓公仆”的良好形象。
三、小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五大特点,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过程控制;三是创新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五是突出食品安全制度共治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执法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钢铁长城,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核心武器,好的法律更需好的执行,现有的食品监管部门无论从人员配备还是资金保障都难以满足当今的市场需求,单凭政府监管也必定收效甚微,“团结就是力量”,必须发动全民参与,使每一个公民都参与其中,激发每个人的积极性,使违法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使犯罪分子无路可走,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共同创造良性循环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