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秋弑君若干问题考辨
2019-04-08刘鹏,杨怡
刘 鹏, 杨 怡
(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南京 200097)
对于春秋时期的弑君现象,历代学者都有所关注,然而其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重新检讨[注]对该问题进行集中探讨的主要有王贵民《春秋“弑君”考》(收入《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巴蜀书社,1990年版,第323~341页),该文在相关问题的探讨上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义,但仍以传统的“弑君三十六”为基准,这对系统认识春秋弑君问题恐怕是不足的。此外,[日]水野卓《春秋時代の君主:君主の殺害·出奔·捕虜の検討から》(《庆应义熟大学史学》第2、3号,2002年)对春秋弑君问题做了细致探讨,该文共统计了63例弑君事件,这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发。然而,即使以该文设定的弑君标准来看,春秋弑君也不只此数,相关问题似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不揣谫陋,拟就相沿已久的“弑君三十六”、部分有疑义的弑君事件进行一定程度的考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弑君代立对新君政权的影响。不到之处,谨请方家指正。
一、“弑君三十六”辨析
对于春秋时期的弑君现象,《淮南子·主术训》最先提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亡国五十二,弑君三十六,采善锄丑,以成王道,论亦博矣。”[1]司马迁也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2]3975刘向在上给汉成帝的奏章中也称:“当是时,祸乱辄应,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也。”[3]1937只有董仲舒认为是弑君三十二,“以此之故,弑君三十二,亡国五十二,细恶不绝之所致也”[注]凌署注曰《春秋繁露》中《灭国》《盟会要》两篇皆误作“三十一”。卢文弨认为,刘向云《春秋》弑君三十六,而此云三十二,《东观汉记》及《后汉书·丁鸿传》亦皆同,然当以三十六为合。苏舆先生也认为,三十六,合经传通数之,《司马迁传》引董生说,正作“三十六”(以上俱参见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王道》,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2页)。然而,牛鸿恩先生认为“三十六”是《左氏》经、传的通数,“三十二”是《公羊》经、传的通数,它们是不同的两个系统(见牛鸿恩《“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考实——兼驳“孔子所作〈春秋〉非‘经’而是‘传’说”》,载于《聊城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以上两说,未知孰是。,与前三种说法不同。
然而,汉人所称的“弑君三十六”到底是不是确数呢?如果是确数,那又指的是哪三十六起弑君事件呢?由于传世文献没有留下明确记载,后世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分歧较大。唐人颜师古在给刘向所称的“弑君三十六”作注时,详细列出了三十六起弑君事件[3]。在颜氏看来,“弑君三十六”是确数。清人梁玉绳对此有所驳正,他在《史记志疑》中论述道:
《左氏·春秋经》书弑者二十五,内讳不书弑者五,书卒者三,书杀者一,凡三十四事,此言三十六,通《传》数之,然通数当有三十七。师古《楚元王传》注删僖九年晋里克杀奚齐一事,以合三十六之数,非也。刘向亦仍《史》误,他若《战国·东周策》谓“《春秋》记臣杀君者以百数”,乃虚妄之辞,《春秋繁露·王道篇》《后书·丁鸿传》俱云“弑君三十二”,《公羊传》文十一年注云“宣、成以往弑君二十八”,成五年注云“自后六十年中弑君十四”,则皆属误端矣。[4]
在梁氏看来,《左氏·春秋经》载弑君事件共34例[注]此34例即是在颜氏36例基础上去掉桓七年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桓十七年郑高渠弥弑昭公、庄十四年傅瑕弑其君郑子、僖二十四年晋杀怀公于高粱4例,加上桓十八年公薨于齐、僖九年晋里克杀奚齐2例。,通《传》数之为37例,则《传》有《经》无的当为3例。对于颜师古的说法,梁氏只就他删去僖九年晋里克杀奚齐一事“以合三十六之数”进行了驳正,这说明梁氏所言37例,是在颜氏所列36例基础上再加里克杀奚齐一事。然而,颜氏36例的统计中实则只用了《左氏·春秋经》中的32例(桓十八年公薨于齐、僖九年晋里克杀奚齐2例未计入),而按梁氏之说,是将《左氏·春秋经》的34例全部计入。尽管他特别指出了里克杀奚齐一事,而缺少公薨于齐一事,但客观上还是将后者计入了。此外,梁氏又将《传》有《经》无的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郑高渠弥弑昭公、傅瑕弑其君郑子、晋杀怀公于高粱4例弑君事件只算了3例,这不得不说是梁氏的一个小小失误。
清人王先谦认为“《春秋》书弑君三十四”[5],则亦是仅就《左氏·春秋经》而言。而牛恩鸿先生认为“弑君三十六”是《左氏》经、传的通数,至于其具体所指,则是在颜师古所列三十六事的基础上,删去晋杀怀公,补入里克杀奚齐。至于不计入前者的缘由,牛先生指出:“司马迁和左氏一样,总之是认为晋文公并不是弑君的逆臣,杀怀不是弑君。还有,汉代学者重经轻传,这一条是《左传》的记述,不出于经,《左传》既不以为弑君,汉人自不可能置之弑君之列。”[6]
分析以上诸家之说,无论是否将“弑君三十六”视作确数,他们在弑君的判定上基本都有着较为苛刻的标准。这首先体现在对“弑”本意的理解上。《说文·杀部》:“弑,臣杀君也。”段玉裁注曰:“述其实则曰杀君,正其名则曰弑君。《春秋》正名之书也,故言弑不言杀;《三传》述实以释经之书也,故或言杀或言弑,不必传无杀君字也。许释弑曰臣杀君,此可以证矣。”[7]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弑”,是臣子杀本国的君父。如此,至少以下诸种情形都被排除在外:其一,新君杀旧君,如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杀怀公;其二,他国国君杀君,如昭十一年楚灵王杀蔡灵侯;其三,他国臣子杀君,如宣十八年邾人杀鄫子;其四,战争中国君被杀,如闵二年狄杀卫懿公;其五,已即位但尚未得到承认而被杀,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
此外,从时间跨度上讲,“三十六”被限定在了鲁隐公元年(前722)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这与现代对春秋时代的划分还有一定的差别;从文献来源上讲,“三十六”也只是通数《左氏传》和《左氏·春秋经》的大致总数,而且历来争议不断,莫衷一是。我们认为,以上诸种苛刻的限定条件,对全面深入认识春秋弑君问题是很不利的。因此,我们在年代上将其上推至前770年平王东迁,下延至前453年三家分晋;在弑君定义上,将已即位的国君被杀都纳入弑君的范围;在文献来源上,以《左传》和《左氏·春秋经》为本,同时也参考《史记》和《国语》等的相关记载。
在以上诸种界定下,我们重新进行考证和统计,发现春秋时期的弑君事件实际上多达79起[注]相关弑君事件的明细参见刘鹏:《春秋弑君研究》附录之“春秋弑君统计表”,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86~89页。。与传统的“弑君三十六”相较,这种数量上的差异不可谓不小。而突破“弑君三十六”的陈说窠臼,对更加客观和深入地认识春秋弑君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部分弑君事件的考辨
由于传世典籍并未对春秋时期的每一起弑君事件都有明确记载,甚至还有相互抵牾之处,因此对尚存疑义的事件进行一定的考辨,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一)曲沃武公弑晋哀侯
(二)桓六年蔡人杀陈佗
《左氏·春秋经》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8]109《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追述前事:“陈厉公,蔡出也,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8]222《左氏·春秋经》桓公十二年:“八月壬辰,陈侯跃卒。”[8]133五父与佗实际是同一人,《史记·陈世家》注释辨析此事甚详。根据《左传》记载,厉公跃乃蔡国外甥,蔡人因此杀陈佗(五父)而立之。《左传》桓公五年:“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大子免而代之。”[8]104此时陈桓公已死,而陈佗自立为国君,次年才被蔡人杀死,则其间已即位为君。蔡人杀之,自当以国君被杀视之。
(三)楚熊恽袭弑庄敖
对于该事件,《左传》无相关记载。《史记·楚世家》曰:“庄敖五年,欲杀其弟熊恽,恽奔随,与随袭弑庄敖代立,是为成王。”[2]2035关于楚文王和庄敖的纪年,司马迁认为文王在位十三年,庄敖在位五年;《左传》则认为是文王十五年,堵敖三年。晁福林先生以为当以《左传》记载为是[10],其论述甚合情理。则熊恽弑君在庄敖三年(前672),当鲁庄公二十二年。
(四)狄人杀卫懿公
关于卫懿公的相关事迹,《左传》闵公二年载:“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师败绩,遂灭卫。卫侯不去其旗,是以甚败”[8]265-266。诸如“卫师败绩”“灭卫”“卫侯甚败”等都是《左传》记载这次狄人伐卫的战争结局,但还未提及卫懿公的人生结局。而《史记·卫世家》则明确记载:“九年,翟伐卫,卫懿公欲发兵,兵或畔。……翟于是遂入,杀懿公。”[2]1916揆诸当时的战争形势和卫懿公众叛亲离的情形,司马迁的记载应是可靠的。
(五)周颛、冶廑杀卫公子瑕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卫侯与元咺讼……卫侯不胜。杀士荣,刖针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宁子职纳橐饘焉。元咺归于卫,立公子瑕。”[8]472-473同书僖公三十年载:“晋侯使医衍鸩卫侯。宁俞货医,使薄其鸩,不死。公为之请……王许之。秋,乃释卫侯。卫侯使赂周颛、冶廑曰:“苟能纳我,吾使尔为卿。”周、冶杀元咺及子适、子仪。”[8]478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冬,卫侯被送至周王室。而元咺则回到卫国,立公子瑕(即子适)为君。三十年秋卫成公被释放,通过贿赂周颛、冶廑杀死了元咺和公子瑕,自己终于复位。可见,从被立到被杀,公子瑕在位将近两年。
(六)宋人共杀君御
《史记·宋世家》记载:“十七年,成公卒。成公弟御杀太子及大司马公孙固而自立为君。宋人共杀君御而立成公少子杵臼,是为昭公。”[2]1953但成公弟御杀太子,以及宋人共杀君御之事都不见于《左传》,且御杀公孙固事与《左传》文公七年“穆、襄之族率国人以攻(昭)公,杀公孙固、公孙郑于公宫”[8]558的记载不合。杨伯峻注曰:“《宋世家》云:‘十七年,成公卒。’此与《传》合。然《年表》云:‘十七年,公孙固杀成公。’司马迁自相违异,恐是兼采异闻。”[8]556我们认为,宋成公之死当以《左传》为准,他正常死亡当无太大疑义。而宋君御被杀一事,《左传》没有相关记载,而司马迁自相违异,可见其兼采异说之良苦用心。此事虽无定论,但可姑且存疑,不宜轻易否定。
(七)楚杀陈夏徵舒
杨先生进而指出:“或者夏徵舒杀灵公而自立,陈国必有不服者,自易生乱,楚亦因而讨伐之。”[8]713我们赞同这种徵舒自立的看法。他杀死陈灵公后,陈国无君,太子午出奔在外。而徵舒出自少西氏,杜预注曰:“少西,徵舒之祖子夏之名。”[11]579可见,徵舒亦为陈国公族。在当时的形势下,他完全有条件自立为陈侯。此外,纵使参加辰陵之盟的是太子午,史书给之以陈侯的名义,这与夏徵舒在陈国自立为君也不矛盾。因此,从宣公十年五月杀灵公代立,到次年十月被杀,夏徵舒当在位约一年半。
(八)鲁子野卒
《左氏·春秋经》襄公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8]1183左氏解释说:“秋九月癸巳,卒,毁也。”杜预注曰:“过哀毁瘠,以致灭性。”[11]1155然正如上述梁玉绳所说“内讳不书弑者五”,《春秋》对鲁国的弑君等事多有避讳。此处“卒,毁也”的说法是否恰当呢?我们来看看清人顾栋高的说法:
凡乱臣贼子谋行不轨,类不于宫庭,虑君之徒御多而耳目广也。必伺其间于宽闲隐僻之所而后得以肆虐,且为后日委罪饰奸之地。况此《传》更明云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卒。入大臣之家而不得反,则弑逆之罪,季氏将谁逃乎!《左氏》乃云毁,此正季之欲盖而弥彰也。且所云毁者,以为哭泣哀伤而毁乎,则当在大敛小敛抢天呼地之际;以为歠粥疏食不胜羸瘠而毁乎,则当迟之期月经年之久。今襄公之薨以六月辛巳,子野之卒以九月癸巳,相去七十五日,距袭敛之时则已远矣。胡乃不先不后,适当其时,岂平日倚庐垩室之毁独无恙,次于季氏遂至一毁而卒乎![12]1774-1775
纵观整个春秋时代,除此之外尚未有因“过哀毁瘠”而死的。况且子野是在襄公卒后七十五日死于季氏家中,将之归于毁瘠灭性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故而我们赞同顾氏所论,将子野之死划为弑君之列。
(九)许悼公饮太子之药卒
《左氏·春秋经》昭公十九年曰:“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8]1400《左传》解释说:“夏,许悼公瘧。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8]1402左氏认为太子止是尽心尽力侍奉君父,对其承担弑君恶名持同情态度。然而王夫之认为:“左氏‘饮大子止之药卒’此实录也,是止之以毒弑父也无疑。又云‘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乃左氏之臆说。……以《经》断之,止之毒杀其父,为覆载不容之大逆也无疑。”[13]杨伯峻注引万斯大《学春秋随笔》亦云:“夫瘧非必死之疾,治瘧无立毙之剂。今药出自止,饮之即卒,是有心毒杀之也。”[8]1402万氏与王氏都认为许太子止是有心毒杀君父。我们也赞同这种看法,太子止弑君的说法并不过分。
(十)周子朝攻杀猛
《史记·周本纪》记载:“景王爱子朝,欲立之,会崩,子丐之党与争立,国人立长子猛为王,子朝攻杀猛。猛为悼王。”[2]196《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却说:“十一月乙酉,王子猛卒。”杜预注曰:“虽未即位,周人谥为悼王。”[11]1438依司马迁之意,悼王猛为子朝攻杀;而左氏则在周王室内乱中特意交代“王子猛卒”,可谓意味深长。我们认为,此年当周景王二十五年,王子猛应正值壮年,又恰在此次内乱中“卒”,故非正常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三、弑君代立对新君政权的影响
对于春秋列国而言,只要不亡国绝祀,则每发生一起弑君事件,必然伴随着一位新君即位。对于弑君代立的情形而言,这种新君继位方式对其往后的发展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在春秋79例弑君事件中,弑君代立共有26起,它们分别是:公族争位18起[注]18人分别是曹国:弑石甫的姬武、弑平公的姬通;卫国:弑桓公的州吁;晋国:弑小子侯的曲沃武公、弑怀公的重耳;齐国:弑襄公的无知、弑君舍的商人;楚国:弑庄敖的熊恽、弑成王的商臣、弑郏敖的公子围、逼灵王自缢的公子比、诈杀公子比的去疾;杞国:弑隐公的姒遂、弑闵公的阏路;蔡国:弑景侯的太子般;周卿士:弑毛伯过的毛伯;周:弑悼王的王子朝;吴:弑王僚的公子光。,私人仇怨3起[注]3人分别是陈国弑灵公的夏徵舒;蔡国:弑景侯的太子般;莒国:弑犂比公的展舆。,共计弑君自立21起;类公族争位5起[注]5人分别是鲁国:羽父弑隐公,桓公代立;陈国:蔡人杀陈佗,厉公代立;郑国:傅瑕杀子仪,厉公复位;卫国:周颛、冶廑杀公子瑕,成公复位;宋国:襄夫人杀昭公,公子鲍代立。这类事件的弑君者身份不尽相同,但他们的弑君行为与公族争位有密切关系,从本质上讲仍属于公族争位,故我们将此类事件称为“类公族争位”。,即弑君者所支持的公族代立5起。公族和类公族争位中代立者均为公族,私人仇怨中蔡太子般和莒展舆都是国君之子,夏徵舒出自少西氏,可见,这些弑君代立者无一例外都是公族。从宗法层面上看,这也是春秋列国小宗取代大宗政权的体现。对于上述弑君代立的公族,除晋国曲沃一支已被分封出去,以及陈国的夏徵舒别立为夏氏,二者与公室关系已经相对较远外,其他的要么是弑君家族的成员,要么是未立新氏的公子公孙,在血缘上与公室都十分亲近,都是领有国氏的贵族。谢维扬先生指出:“周代诸侯国的君主领有国氏。……在诸侯的男性后裔中,只有未立新氏的儿子或孙子能够领有国氏。”[14]167这种情形正体现了国氏领有者独特的贵族地位。
春秋延续了自西周以来的传统,将国氏领有者限定在继为诸侯者及其两代以内的后裔,这本身就是削弱诸侯与其未继位后裔间血缘联系的一种努力[14]168-169。然而,传统宗法对公子之宗原本就没有特别有效的限制,至春秋时期,这种宗法约束力还在逐渐下降。春秋人认为:“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8]557对于公室而言,公子之宗还可能发挥应有的“庇荫”作用;但对国君个体而言,这种作用甚至可能转化成对君位安全和稳定的巨大威胁。因为作为领有国氏的特殊群体,公子之宗都曾拥有不同程度的潜在君位继承权利,他们不仅“利用其与公室的近缘亲属关系与特殊的政治身份,对继承者人选进行干预,从自己的意愿和政治需求出发,拥立新君”[15],更有甚者,他们还能对君位进行直接争夺。而春秋的大量史实也表明,他们弑君代立后一般也会得到当时贵族的承认。从这些方面看,公子之宗对君权所能构成的威胁的确是不可低估的。
对于领有国氏的贵族,一旦弑君代立,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避免自己被其他公族弑杀篡夺,所以他们势必对国氏贵族严加提防。此种情形在晋国体现得最为明显。曲沃系统通过武力取代翼城大宗后,“晋桓、庄之族逼,献公患之”[8]226-227。经过近两年的谋划,晋献公终于在庄公二十五年(前669)对桓、庄之族痛下杀手,“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8]232。三年后,骊姬又使人鼓动晋献公将诸子都调离晋国都城。从此形成了“晋无公族”的局面[注]《左传》宣公二年即谓:“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杨伯峻注曰:“‘自是晋无公族’者,晋自此以后无公族大夫之官也。杜《注》云:‘无公子,故废公族之官。’”(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宣公二年,第663~664页)可见,尽管此处“晋无公族”本意是指此后晋国无公族大夫之官,但归根结底还是晋国不蓄公族现象的体现。。僖公十五年(前645)惠公入晋,秦穆姬嘱其“尽纳群公子”,但惠公“不纳群公子”[8]352。文公六年(前621)晋襄公死去时,其子灵公尚幼。赵盾派人到秦国迎立公子雍,贾季派人到陈国迎立公子乐。他们均是先君文公之子,当时都出居国外。宣公二年(前607)赵盾弑灵公后,他派赵穿到周迎立公子黑臀。成公十八年(前573)栾书、中行偃弑厉公后,也是到周迎立公孙周。可见,自献公不蓄群公子后,这种情形在晋国一直延续了下来。
除晋国外,驱逐和诛杀群公子在其他各国也较为普遍。如庄公六年,卫惠公复位,将公子黔牟流放到周,又杀左公子洩、右公子职。庄公八年,齐襄公黜公孙无知,杀公子彭生,群公子惧祸及身而出奔,其中公子小白奔莒,公子纠奔鲁。庄公二十二年,楚庄敖欲杀其弟熊恽,后者出奔随国。僖公十六年,郑文公杀太子华。后来又驱逐群公子,其中就包括出奔晋国的公子兰。宣公四年郑襄公初立,欲去穆氏而舍子良。穆氏为穆公诸子孙,襄公亦为穆公之子,故穆氏皆为襄公的群兄弟子侄。文公七年,宋昭公将去群公子,结果引来了穆、襄之族的强烈反抗,最终六卿和公室,事情才得以平息。可见,春秋频繁出现的弑君事件对列国驱逐和诛杀群公子的确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列国君主为了保障地位而采取的某些措施,势必会对当时的政治格局乃至春秋时代的历史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导致公室衰微,异姓卿族势力逐渐崛起。“总观春秋列国,非公族的发展看来超过公族,随着公族的普遍积弱,非公族却有几家脱颖而出,呈现出趋强之势。”[16]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晋国。“晋无公族”局面的形成,使异姓卿族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空间,以致最终形成“六卿专政”。齐国也呈现了类似状况。齐国陈氏的势力逐渐壮大,甚至在春秋晚期连弑三位齐君,这也是陈氏代齐的重要铺垫。
其次,大量的异姓人才得到重用,对国家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如齐桓公重用管仲,成为春秋第一霸主。晋文公重用赵衰等,不仅即位几年之内就成为“春秋五霸”之一,还奠定了此后晋、楚数十年的争霸格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鲁、郑、宋、卫等国仍然是公族占优,但至春秋中后期,它们都已沦为中小国家,毫无发展前景。战国之时,韩、魏、赵三家分晋,齐国陈氏代姜,他们都成为极富生命活力的新兴国家,在战国的舞台上竞相角逐。我们很难说这种情形不是历史的一种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