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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与挑战

2019-04-07高静雅

丝路视野 2019年6期
关键词:产业转型知识产权一带一路

高静雅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保护法,在普惠的理念背景下,只要运用得当,与其相伴的挑战也将化为新的窗口和机遇。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 产业转型 区域及国际合作机制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相对新兴的法学学科,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不被人们所熟知,这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自身的非物质化体现特性而致。在国际合作中,知识产权法是促进了国际及区域合作的发展,还是给国际及区域合作带来了更多的障碍和挑战,这些问题在日益复杂、多元及整合度高的国际发展情势下,需要我们在推进政策前做全面的思考和充分的规划。“一带一路”是很好的国家平台,让我们探索、了解并推进知识产权法的适用性,可变性和国际性。“一带一路”倡议,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协同发展,而在“一带一路”沿線国家推广的国内产能技术文化等“走出去”政策,在帮助沿线国家发展的同时进行国内的产业输出和产业转型。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保护法,在普惠的理念背景下,只要运用得当,不仅不会给技术的输出及转让带来障碍,反而能最大化地激励科技创新者的生产潜能和意愿。与其相伴的挑战从另一个方面也将化为新的窗口和机遇。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法。根据吴汉东所述,“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活动中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它们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三个基本特点。知识产权属于民法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流通转让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创造,相关对象为民对民,并且覆盖领域广阔。“一带一路”同样是一个全领域覆盖的政策,大到基础设施建设,小到文化交流,作为一个民法私权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智力创造的保护法,知识产权体现在方方面面,而知识产权法也在这诸多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一带一路”在陆地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行的我国工业产能输出,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领域,而基础设施建设大部分涉及工业产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如果是长期的协同发展和产业输出,单纯的劳务派遣型的帮扶建设是一次性的项目,项目截止人员回撤,当地的人民并没有获得生产建设所需的技能和生产资料,这样不仅达不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预期目标,与其整体方针也不能一致。所以,我们需要把整个生产流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落地,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中所需的水泥,我国现阶段水泥生产已经严重产能过剩,如果能把水泥生产链向对其需求旺盛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转移,这不仅符合我国的产业升级国情所需,也符合普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理念。工业产权此刻是进行产业转移的前提,是全部转让技术,还是部分转让技术,在时间性上,是遵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还是依据产业落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问题我们均可以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性及地域性中找到答案。

王迁认为“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规则,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可就近起诉侵权行为,那么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两个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就近起诉侵权行为的法律行为是否依旧有效。这看似是一个挑战,其实也可以是一个契机,让中国在推进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业产能转移的同时,发起并建立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一个能够辐射整个区域的工业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并邀请区域内的国家作为缔约国加入该协议体系,在该体系运作成熟后,发展成为联盟性质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咨询和联盟性质的保护。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缔约国和会员国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以此为契机制造贸易壁垒。如今美国在对华贸易战中就是利用了知识产权这一覆盖面广泛并且可控力不如有形财产权及物权强大,可解读性又比有形财产权和物权更具弹性的一个领域来做文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侵权行为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体现在如何防止自身权益被不同的知识产权框架体系所拖累。对于中国和外国在知识产权认知上不同的根源,王迁认为“在知识产权起源时的欧洲,法律需要通过赋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财产权来换取他们投身于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在使自己享有财产权的同时造福国家”,这是欧美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的观点,发明创新者在享有非物质智慧创造所带来的财富的同时造福国家,就是说自身所得和国家收益是平行的,这是私有制国家的典型意志体现。反观我国的公有制国情,特别是水泥产业里,从过去到现在,大型的水泥生产企业为国家公有,那么在一项新的创新生产技术诞生时,这个非物质智慧创造的成果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集体,具体的某一个人在技术攻坚的关键时刻提供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算作是个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因为个人在整体环节中贡献的这一部分技术,可以成为成就最终成果的关键部分,但却无法成为最终可为生产带来实际效益的成果本身。因此,个人在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环节中,无法拥有属于个人的知识产权权益,更多的是作为一个非物质智慧创新成果的部分参与者和贡献者。那么,把这个非物质智慧创新放到企业的宏观角度,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舞台上来,在水泥工业中我们可以具化成某一项特定的水泥生产技术,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这项技术的转移和转让中时,在民法私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考量就可以免除,这为“一带一路”的普惠路线提供了支持。

然而,知识产权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被学界定为民法私权法范畴,但是公共政策的干预一直如影随形。王迁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尽管存在着公共权利的调整和干预,但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私权,但却受公共权力的调整和干预。那么,在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水泥产业产能输出转移的过程中,虽然弱化了私权方面的障碍,可以使水泥生产技术和生产线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顺利落地,但我们国家在这一技术和产业输出中所求的利益如何实现,这就需要公共权力的调整和干预,方法方式多样灵活,可以是国际关系中的区域协作,也可以是实际生产中的投资产出及后续市场配额的相应调整。如此一来,既尊重了国际知识产权框架体系,又灵活地使我们国家的普惠性质的输出帮扶政策得以顺利推进,同时我们自身的产业产能结构调整和区域国际发展诉求都得到了满足。

对于法律的未来,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提出过以下观点“工人阶级将会掌握生产资料,并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然后这一专政将会被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所取代,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法律最终将会消亡。”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知识产权法的未来,也同样可能面临这样的发展态势,那就是非物质智慧创新作为未来产业的生产资料不被资本家或创造者拥有,而是被无产阶级共有,那么也就不存在知识产权法保护产权拥有者或者此项非物质智慧创新创造者的利益,知识产权法也就发挥不了作用,没有存在的意义。然而,在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是需要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机制体系,用来保护自身权益,并且为自身所用来推进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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