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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研究

2019-04-07冯玉富窦学诚

神州·中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再就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冯玉富?窦学诚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和兴建,农业用地被大量的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产生了很多失地农民,如何妥善合理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城镇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甘肃省失地农民作为研究对象,选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再就业问题展开研究,发现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释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保障

一、引言

有学者测算,截至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数量可能已达到了1.8亿人,到2020年将会达到 2 亿人以上。失地农民为推动工业化以及实现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不能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他们处于城市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边缘地带。如果我国不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会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就会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乡村振兴任务的完成。

二、研究意义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妥善合理地解决好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第二,妥善合理地安置失地农民,能够安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三,强化失地农民再就业保障,能够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全社会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因此,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是城镇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失地农民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制度缺位和再就业保障不完善

现行的政策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征地价格确定的过程之外,农民缺乏相应的征地知情权,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的寻租现象普遍存在,这进一步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土地法》实施条例又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失地农民再就业创业资金不足,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使其所受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最终导致生活困难。国家长期实行城乡有差别的二元结构体制框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政府对农民职业培训工作不重视,经费投入不足,以致农民得不到及时的再就业培训,影响到劳动技能的提高,导致再就业困难。

(二)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中的责任缺失

农村地区尚不具有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乡间劳动力需求信息不畅,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本无法及时掌握可靠的就业信息,接受就业服务。服务性的劳动力就业中介机构,部分地区完全缺失,部分地区尚处于起步建立阶段,我国目前选择劳务输出的失地农民数量还有待提高,大部分失地农民就业是通过熟人介绍,市场中介还尚未充分发挥就业作用,部分培训机构也只是敷衍了事,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培训效果差,不能真正解决再就业问题。

(三)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低下,再就业意识淡薄

1.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非农职业技能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很多农村青年外出务工,而留在农村的农民大多都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这一部分人大多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对于信息的接受能力有限,这就成为造成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的最大症候。

2.失地后续问题保障观念不强,再就业意识淡薄

失地农民参加再就业培训的意愿普遍较低,部分失地农民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补偿金进行再就业创业投资,只顾眼前利益,没有考虑规划可持续生计的办法门路。失地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就业只能依靠政府及企业的招工公告,无法积极主动的去抓住市场机遇自谋职业,而是过多的寄希望于政府安置。

四、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出路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首先,当地政府要科学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中针对农民失地征收补偿及后续保障的相关内容,从而保证失地农民获得足额的征地补偿金,为其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积累足够的资金。其次,不断完善失地农民后续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应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待遇的社会保障,如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三,应进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就业市场。当地政府应消除政策性壁垒,让市场充分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同时,严格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兑现征地安置补偿款。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总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水浇地统一年产值为1749元/亩,补偿倍数为22倍,补偿标准为38478元/亩,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登记数量补偿,宅基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分别按各县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培育新兴市场,带动失地农民再就业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新城村失地农民从事服务业,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重要渠道。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乡镇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促进其优先发展。通过发展村社集体经济,强化农业服务,完善双层经营,进一步发挥家庭经营的活力,开发新的经济资源,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从而为失地农民提供新的生计方式。各地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会、职业介绍所等机构,应努力创设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扶持,积极吸纳失地农民再就业。

(三)全面提升失地农民自身建设

1.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失地农民应致力于自身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掌握基本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对失地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强化自主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自主创业并引导有创业意向的失地农民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技能培训班;积极向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分析市场风险,为自主创业出谋划策;政府为实地农民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1]梁红.我国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研究[D].长安大学.2014.

[2]翟年祥,项光勤.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的制约因素及其政策支持[J].中國行政管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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