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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路径探究

2019-04-04满红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现状问题个人所得税优化路径

满红

摘 要: 在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作为核心构成,在调节个体收入和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社会个体的收入差异越来越突出,若是不能够及时予以解决,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最终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此,本文在简要阐述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和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主要作用;现状问题;优化路径

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行有一段时间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特别是随着社会个体收入的复杂化、私密化、多元化发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如何不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优化,确保相关制度的全面执行落实,已经成为新时代税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与主要作用

(一)基本概念

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对个人获取的各项应税收入进行税收的一种税务类型,也是调整征税机构与自然人之间在具体税务征收和管理中所形成社会关系的法律维度的一种总称。而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且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前者需要就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收入进行完全义务的税务缴纳,而后者则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二)现实意义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推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我国世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体系内的核心一员,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跨国企业和外籍员工开始大量涌入国内,而相比于国内员工,他们显然属于高收入群体,而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能够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能够切实维护我国在世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减个体收入差距,消除隐性的社会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收入差异化的普遍存在,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差异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进而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助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现状问题

(一)征收模式滞后

目前,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组织和个体收入的多元化发展,市场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个体的收入结构也变得越来越个性化,传统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并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简单来讲,许多高收入人群,大多有着多多元的收入渠道,但由于这些收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所以普遍存在着个人所得税漏征、少征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将带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功能缺位,最终会进一步拉大个体收入差距。

(二)征收方式落后

客观来讲,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执行基本是以申报方式推进,而申报又分为代理申报和自行申报。前者主要是针对那些有着固定收入渠道的高收入人群,由所在公司财务实施代理申报和代扣代缴,最终所得到的工资都是税后工资。而后者则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收入渠道多元且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高收入人群,因个人收入的隱秘性,税务机关无法对其收入进行一一确定,这就要求他们自觉进行收入申报,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为偷税漏税提供了可能。如果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造成个体纳税金额的失衡,最终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实施现代课税,加强公平建设

最新的税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构建综合性与针对性有机结合的税收制度,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的硬件配备和软件建设现状,对居民工资和劳务报酬等收入实施综合计征,依据超额累进的税率标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合并计税。同时,用“经营所得”取代原有税收制度中的“个体经营和承包经营所得”,但所采用的征收方式没有改变,依然以分类计征为准。

可以说,实施现代化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先决条件,只有站在整体层面对纳税人所得予以全面考量,才能确保计征结果的客观性和精准性,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公正,进而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节功能。

(二)优化税率结构,确保全面公平

首先,优化调整综合所得税率。以现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作为基础,将原来按月计征调整为按年计征,并相应调整优化税率级距。具体为:扩大前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第四档税率级距,后三档较高税率级距维持不变。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税率,能够有效解决分类课税模式下的横向公平的缺失,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低收人阶层的税收负担。

其次,优化调整经营所得税率。以原有适用税率为基础,保持五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多档税率级距,将最高一级税率级距下限调整至五十万元。将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大幅提高,能够平衡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也将有利于激励纳税人经营投资的积极性。

(三)调整细化扣除标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

1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本次改革方案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五千元(每年六万元)。该标准综合考量了居民个人消费支出的基本情况等诸多因素,不仅能够覆盖当前的消费水平,而且还留有余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按该标准并适用新改税率测算,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税负都有较大程度的降低,尤其是中等及以下收人人群税收负担下降更为明显,体现量能负担和纵向公平。

2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方案在提高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在明确“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及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增加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专项支出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居民生活支出差异,有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能力,改革后的税制将更加符合纵向公平原则,无疑有助于实现税制公平的精准化。

(四)接轨国际税收,实现国际公平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纳税主体。根据不同的征税方式,以及相关的国际税收管协定,在充分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进行详细界定,并调整相应的划分标准,以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作为判定依据。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税收管辖权的充分行使,而且能够降低避税发生率,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国际公平。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反避税措施。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全面执行,切实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应针对不同的避税手段,在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发避税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个人所得税发避税条款,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约束性和鬼执行,尤其是重点指明涉及境外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以全面推动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接轨和国际公平。

总而言之,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中,相关主体必须要在明确个税改革价值的基础上,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以公平公正为根本原则,从制度、税率、纳税主体、规制手段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确保其正面效能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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