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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部取得原始凭证中跨期费用的问题

2019-04-04何坚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原始凭证处理方法

何坚

摘 要: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中,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中,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跨期费用带来的会计和税务风险问题,在对跨期费用处理时,一定要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角度着手,找到最适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关键词:原始凭证; 跨期费用;相关规定;处理方法

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中,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律职责;我国对税的控制主要还是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跨期费用的存在不仅关系到会计处理能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会计业务实质,而且关系到企业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跨期费用的产生是在企业工作中,存在业务发生和票据不同步的情况,除去有些企业利用跨期问题对企业的损益进行有意的调整的情况,其他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有合规合法的票据,及时报销是可以计入当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而由于某些原因,存在企業在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时,不能在关账前或者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或汇算清缴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费用在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费用的问题,在会计处理时,没有考虑因此而产生的会计和税务风险,在这里我列举一个跨期费用的情况加以说明。

事项描述:2017年5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台机械,总价款为200万元(不含税)。A公司在制造该机械的时候需要委托C公司来完成其中的一个部件,与C公司签订的了合同,写明合同价款为C公司实际生产成本的120%,预计合同金额约在25万元到35万元之间,约定C公司在10月底交货,在年底须提供成本单据和结算发票。

10月份,A公司收到了C公司的部件。到2017年12月份,A向B公司交付了该机械设备,B公司已付款。截止年末,A公司还未收到C公司的结算发票和结算单据。在2017年末,因为未收到C公司开具的发票,A公司未确认对B公司的销售收入,也未结转A公司发生的制造成本120万元。

2018年4月份,A公司还未进行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A公司收到了C公司开具的发票和结算凭证,共计金额为35万元(未含税),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C公司的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经了解因C公司业务员流动的问题,发票未及时拿给A公司,为此A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 A公司要求C公司拿回原2017年开具的发票,在2018年4月份重新开具发票。A公司随后在2018年确认对B公司的销售收入200万元,成本结转了155万元。

以下我从税务方面和会计方面对该事项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及解决方法进行了论述。

一、分析过程:

(一)从税务上来看:该方法行不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当期的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则在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 此案例中,按照合同规定,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在2017年已经完成, A公司虽在2018年收到35万元的发票,但按以上规定不能在2018年的费用中列支,A、C公司双方都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在2017年年底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成本费用支出。

(二)从会计上来说:也不可行。案例中A公司2017年以不能确定C公司成本为由,没有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企业依照的是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中的其中一条“相关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但是A企业在2017年在合同中已大概可以确定应支付C公司的费用,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不能以未取得结算发票为由,认为不符合收入确定的原则。A企业应在2017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和145万元成本,而不能在2018年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以上处理方法从税务和会计上都行不通,那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此跨期票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让该35万元跨期发票获得税前扣除呢?

二、此跨期费用处理的方式建议

(一)在会计处理上看:

首先,账务处理要按照收入准则,在2018年对此合同费用进行预估,计入当期费用。在2017年末A公司虽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金额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预计,假设A公司确定的最可能金额为25万元,按确定的暂估数25万元计入至本期的费用之中。其次,2018年取得准确的结算单据后,对2017年确认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1、在2017年年末时,会计处理如下:

①应确认对B公司的收入200万元

②暂估C公司加工成本25万元,确认销售总成本为145万元

2、2018年取得结算单据和发票时,应对2017确认的成本金额进行追溯调整。

(二)从税法角度看:

1、在2017年末,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款之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A公司按照暂估入账145万元进入成本费用,确认150万元的收入后,计算预缴所得税的金额。

2、在2018年取得发票时,根据实际成本35万元追溯调整2017年费用金额。进行2017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正常申报即可。

假设在取得发票之前,A公司已经进行了2017年所得税纳税申报,那又如何处理呢?

发生这种情况的企业,一般都对调整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计入取得跨期费用票据当年的账务,如果金额较小这样做问题不大,但是如果调整金额较大,这样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在税务方面风险也较大。建议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款,企业向主管税局就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在税局同意下的情况下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还有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①:企业在汇缴期满前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主动作纳税调整。②企业在汇缴期满后五年内自行取得补开或换开税前扣除凭证的,允许企业追补扣除。③汇缴期满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告知企业限期补开、换开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有了以上的规定,企业积极与税局进行沟通后,可重新申报跨期费用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调减发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申请退税。也可根据2012年第15号公告申请抵减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款或以后年度应补税款。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跨期发票是有解决的途径和的。但是,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有全方位的掌握,在年度终了的时候,对于这些未完成的合同有所控制,对于跨期发票也是可以很轻松的解决应对的。关键是作为财务人员的我们有没有真真切切的落实好合同管理财务的理念,有没有财税管控的预见性。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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