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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2019-04-04顾兢

科学与财富 2019年5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

顾兢

摘 要: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实现社会经济发展,除需从输出的角度入手外,也需要从内部角度进行分析,提升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提升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针对此,本文直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这一伟大目标,分三点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进行研究。望文中内容,能够为各个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民商法相关的研究参考资料。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信用体系

引言:

信用体系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维护经济活动稳定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体系之一。因失信行为会对社会活动和企业公信力造成影响,国家必须通过建立信用体系的方式,建立市场经济中的行为标准,约束企业的经济活动尺度。这样才能维护国内经济发展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令我国经济可在合理合法状态不断发展。理论上,以民商法为基准建立信用体系,能够起到监督市场的实际作用。但观察当前正应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可知,信用体系建设效果一般几乎成为普遍现象。为提升民商法信用体系整体应用效果,真正令信用体系起到监督市场、监督经济活动的实际作用。本文将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法进行研究。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价值分析

(一)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可提升市场经济稳定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多数经济资源的输出都需依靠各个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以营利作为基本目标。要做到营利,企业除需按照既定的经营内容实现日常运营外,也需要在时代发展特征的基础上,定期更新内部的商业输出结构以及商品内容。在此过程中,当企业能够以遵纪守法为目标进行创新,企业有很大可能可以完成转型,并获取预期内的经济利润。一旦部分企业将营利作为唯一目标,而忽略民商法以及宪法等法律法规时,企业将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例如以偷税漏税或生产不合格商品为主时,企业所在的商品市场将产生重大变动。当部分企业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其他企业将处于被动发展状态,产业商品质量水平也将迅速降低。但当国家可建立信用体系时,各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将处于公开化状态中,受到整个市场和全体民众的监控。这样一来,国内市场经济将在和谐和稳定的状态下发展,不会受到不良行为的牵连。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发展标准

实际上,基于“认知不足”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质上可以被有效避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在民商法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建设基准,从根本上来讲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特征。同时,民商法信用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各个企业需要遵守信用体系,更要重视信用体系评价可对企业未来发展形成的影响。因此,当政府可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内涵后,企业可遵照信用体系来开展经营。企业拥有稳定的行为标准后,可正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各类商务活动,信用良好时企业的经营难度也将适度降低。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理论依据

理论上,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将服务于两个客体,即企业和消费者。企业需要尽力完善自身的信用状态,以期为合作方以及民众留下更加完善的印象。而消费者则需要通过浏览企业信用信息,来对企业经营模式以及业内口碑做出精准判断。因此,从作用功能方面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必须建立在坚定的理论依据基础上,这样信用体系才能同时服务于企业和消费者,起到协调和维护标准的作用。但实际上观察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可知,民商法信用体系往往建立在《保险法》、《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基础上,这些法律中多数条文进对信用原则进行规定,并未深入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标准。这样一来,信用体系的建立实际上无法得到更加精准的设定,企业在通过信用体系分析自身应付责任以及诚信原则时,一旦无法及时获取细致信息,企业将无法正确遵守信用原则。当法律未能明确定位时,信用原则的解释难度将不断提升,进而影响信用体系的实际效果。

(二)信用原则优先性并未突出

建立信用原则体系,需要联系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实际。但当前部分地区内,政府为民商法信用体系所建设的优先原则却并不统一。部分地区内,政府认为以立法者意志作为主要的优先内容。而在另一些地区内,一般条款理论则占据信用优先的主导者地位。因此,当不同地区内原则存在差异时,信用原则将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在网络环境中调查可知,部分地区内每年都会出现合同欺诈和产品造假等事件。而产生这类事件的根本原因,就是信用原则的优先性并未突出。这种行为的持续产生,将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形态,因此应被尽快改良和解除。

三、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一)细致规定权利与义务

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最根本的步骤即为,保障信用体系的实用性。针对此,相关人员可以采用深入研究民商法条例的方法,搜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切与信用原则相关的内容。在采集过程中,应重点搜集与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多年来,诚信始终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信条,建立诚信的执行原则,能够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继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朝着多元化、多样化的方向执行。在细致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应具体从个三方面入手。首先,划分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权利与义务,要细致到当前发生的每一类民事活动中。其次,要将宪法作为基础,强化民商法以及地方民法、商法的内容,进而强化区域经济的发展力度,并未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最后,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要使用透明化和公开化的方式,将信用原则内所有内容,暴露在民众眼前,进一步强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用性。

(二)建设信用权,强化约束与执行效果

首先,信用权是保障信用体系可完善执行的重要权力。针对此,国家应将信用权与其他权力分离,继而突出信用权的权威地位。这样一来,企业与个人的在色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将被进一步强化,而双方开展或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与义务也将得到进一步规定。其次,建立信用权后,民商法信用体系对于社会经济行为的控制力度将得到显著增强,社会信誉度可同步提升。信用权将违法犯罪事件精准标示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紧落实信用权,进而强化信用体系的约束和执行效果,降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事件,刺激社会经济朝正向發展。

结语:

综上,文章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法与思路,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分析。望文中所述内容,能够为各个民商法以及信用体系相关研究者,提供一些组合应用方面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王韫翔.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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