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探讨
2019-04-01李勇李鹏
李勇 李鹏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对绿色税制的理论渊源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以环保税为主的绿色税制体系及其优惠政策,提出了企业在应对国际竞争与环保压力的局势下,应合理利用各项税收政策,从长远出发,积极进行新技术研发,实现创新发展,同时也提出了我国绿色税制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税制;技术创新;外部性;庇古稅;
波特假说
【中图分类号】F810.42
2018年1月1日,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开始实施,这项税收政策对于改善日益恶化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变革的正外部性化解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绿色税收体系推动企业创新的理论演变
绿色税收是关于绿色税收的各项制度,根据《国际税收辞汇》中对绿色税收的定义,是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的税,也可称为环境税。这种解释与我国目前实施的环保税相吻合,但各国对绿色税收包括的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总体来看,人们对绿色税收有狭义、中义、广义三个层次的理解。狭义绿色税收仅指环境污染税;中义的绿色税收既包括环境污染税,又包括环境保护及资源税;广义的绿色税收则涵盖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所有税种和税目,既有控制惩罚性的,也有优惠激励性的。本文所讨论的绿色税收体系是指广义层次的绿色税收体系。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环境的污染与资源的浪费,环境污染在经济学上显示出明显的负外部性,资源浪费则不利于可持续性发展。如何较好地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给出的对策有产权界定、环境管理、税收、污染许可证的交易等。著名的“科斯定律”就是通过产权界定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在假设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成本很低时,通过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实施条件,对环境污染的权利进行交易,则外部性不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害,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如果某企业将污染物倾倒在一块私人拥有产权的空地上,则此私人肯定会出来制止,但如果这块空地是公共区域的,则此私人不会在意,根据科斯定律,政府只需界定产权,就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但在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污染行为进行完全禁止,也不可能对一切资源进行明确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税收政策就显示出其特有的优势,正如著名的“庇古税(Pigovian tax)”,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两者相等。他主张对污染环境与浪费资源进行征税,并倡导谁污染谁破坏谁治理,这也是我国环境税的理论渊源,更是强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基石。通过收税减少污染相对于环境管制会更有效,因为通过环境管理污染企业只求排污达标,不会进一步减排,但税收则可通过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减排。如我国现行环保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这项优惠对于污染企业就有了进一步减排的动力,而环境管制政策就达不到这一点。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税有“保护环境”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双重红利,但是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原理,假设污染企业都为理性经济人,交纳环保税会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导致产品价格提高,不利于市场竞争,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在其税收成本不能从商品价格中补偿回来的情况下,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肯定不干。这时,著名的“波特假说”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波特假说认为好的环境税制能激励企业创新,但并非所有的环保标准都会产生创新,只有精心设计的标准才可能带来创新;创新并非都能抵销监管成本;适当的环境监管可刺激技术革新,良好的环境管制将刺激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减少成本费用,提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波特假说”,精心设计的环保税制可激励企业创新,环境管制可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实现“美化环境”与“激励创新”的双重红利。
这也是本文重点要讨论的问题,在我国环保税推出之际,如何进一步通过一系列相关税收、环境管制政策的建设与完善合力形成绿色税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降低企业支出,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通过新技术给社会带来正外部性的同时,创新发展。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与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利用绿色税收推动创新形成国际竞争力,实现美化环境与创新发展双重红利,及对绿色税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二、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及优惠政策现状
我国现行环保税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由从前的排污费转变而来,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绿色税收。环保税采取“环保监测、税务征收、企业申报、信息共享”的征收模式,目的是促进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但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仅靠环保税来保护显然是不够的,还需将各个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税种纳入广义绿色税收体系,不断完善并形成合力,助力环境美化,创新发展,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绿色税制体系
纵观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以环保税为首,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几乎所有税种都对保护环境有不同程度的体现,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这些有利于环保的各项税收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环保税为首的“绿色税制”体系。污染企业如能将各环节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合理运用,不仅是贯彻习主席“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更要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考虑,进行更新设备、转型生产、技术研发,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创新发展。
按照OECD对绿色税制的统计,包括能源税、机动车、资源使用、环境治理四个方面,而我国目前绿色税收既包括环保税、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及相关税目,也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未来肯定还有更多的税种及政策可进一步促进税制绿色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双重红利。
(二)有关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利用
税收政策实施无非要达到抑制或激励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我国在现行的綠色税收体系中,对开采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征税、对排污征收环保税等,是从抵制某项行为出发,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而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则会对纳税人经营行为起到激励引导的效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纳税人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及时全面掌握国家出台的系列政策,抓住机遇创新,应对各方面的挑战。现行各税种与环保技术创新有关的政策主要有:
1.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节能服务公司转让项目中的货物给用能企业,免增值税;研发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激励优惠政策中,一方面有对节能环保的优惠,如对企业提取的环保、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第一笔收入年度起3免3减半;对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并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在5个纳税年度内直接抵免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另一方面是对研发或技术的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鼓励企业研发,对企业研发费加计75%扣除;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除房屋、建筑屋以外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内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允许最长10年在税前弥补;500万元以内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超过的部分减半计征;鼓励企业培训员工,对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8%等。
3.其他税种方面: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船税且2020年前免征车辆购置税;此外环保税、个人所得税等也有对环保及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
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企业如何合理利用,实现自身的产业转型技术创新发展?总的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结合企业类型及特点选择。通常企业可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享受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投资更新设备享受递延纳税及10年亏损弥补期、投资额的10%直接抵税款的优惠;如果达到高新技术资格或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则享受的优惠力度会更大。(2)长远规划尽早转型升级。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尽可能早做规划,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将高污染降到轻污染;综合利用资源,由轻污染到减污染;投资或研发新设备,优化产业结构,由减污染到绿色发展。(3)大力创新绿色发展。对成长性好的科技公司,利用技术优势,提升盈利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绿色税制实施的建议
(一)处理好短期、长期效益问题
绿色税制的开征,无论是对纳税企业还是对地方政府,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
1.企业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问题。从企业角度看,交税就意味着增加税收成本,减少企业利润,而更新设备或增加研发投入从短期看需要企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也会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一旦研发失败,对企业损失会更大,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冒险搞研发。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委托与代理的目标不一,代理人需要完成相应指标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就会出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冲突的问题。
2.GDP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污染企业是该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管理者为了防止任期内经济数据下降很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总的来说,无论是污染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对于绿色税制,都应从长远考虑,企业不能觉得研发投入高、风险大就放弃,更不能觉得“交了税就可以随意排污”。而应着眼于未来,更换落后设备,研发新技术,抓住机遇积极进行转型。地方政府更应从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大局出发,对于超标准的排污,不仅要征税,还应限制排污总量,并根据国家宏观导向,积极引导、扶持、服务好企业,创造绿色GDP,实现企业与地方政府双赢。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也各异,地方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时,应着眼未来,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
国家主管部门也应制定政策,必要时从大局出发,进行协调与管控。如国家在制定外贸进口政策时,也应考虑环境问题,禁止进口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从海关严格控制,避免我国成为其他国家的污染物输入地。
(二)正确看待税收成本与效率问题
对于绿色税制,同样存在着征税成本与效率问题。以环保税为例,“费改税”后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配合。对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计算,或按环保部门规定方法或抽样计算,在有争议时,甚至还需要引进第三方机构监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排污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存在着税收成本,可能还会出现税收收入小于征税成本的低效率问题。但此时,需要正确理性看待此问题,如果将政府用于治理环境的投入考虑进来,哪怕短期税收成本较高,从社会综合效益、从长远看,依然能取得治理环境与税收收入双重红利。
(三)多方借助信息技术优化信息共享平台
庇古税理论在治理环境的负外部性问题时,是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排污则需要多纳税,可征税的前提条件是监管部门获取的排污信息一定要充分。环保部门可借助于现代化的征收手段有效监测排污量,让信息技术成为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千里眼”、“顺风耳”。例如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让小垃圾堆、雾霾无处可逃;利用无人机执法,让隐蔽污染无处可藏;利用远程自动装置,实现江河海污染在线监测。同时,环保部门也应与税务部门合力,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高效管理,实现“互联网+绿色税制”。
(四)企业变压力为动力创新发展
绿色税制已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也有期限,污染企业在环保压力下,谁的反应快,谁就能胜出,谁能抓住政策,迎接挑战,变压力为动力,谁未来就越有竞争力。国家的各项政策是为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不同类型企业也应运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发展。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初创企业等,近年国家都有不同优惠程度的新政策扶持,企业应将这些环保、节能减排新政与技术创新紧密结合,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借绿色税制的东风,实现绿色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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