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2019-03-30余超

好日子(下旬) 2019年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互联网

余超

【摘 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创造了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譬如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本文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虚拟财产的属性以及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并对相关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财产;财产继承

现今的人们已生活在五光十色的互联网时代。近二十年来,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渗透到了当今世界的各个角落,娱乐、工作、就医、办事,衣食住行等等,无一不涉及互联网。然而,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了巨大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引入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一例。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内涵。截至目前为止,虚拟财产的定义,仍然是没有学术界和司法界公认的标准的。现代汉语词典中“虚拟”的意思包括了虚构的、假设的这类含义,而“财产”词条下则列举了钱财、物品、房产及土地,以及商标和知识产权之类,代表了人所拥有的财富,同时囊括了物质和精神财富。可见,虚拟财产应当代表了一种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具有价值的一种无形的财产。

虚拟财产广义地来看,可认为以下几项可以纳入范畴。首先是游戏类的账号。游戏中的账号及该账号所相关的各类虚拟财产,都是玩家投入了精力、时间、感情获得的,甚至还支付了真实的货币。其次是各种网店以及相关的软件账号,例如淘宝及京东等网店账号、微信的微店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等。这些账号有时是其主人赖以谋生的工具,不仅由其主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经营,其中还涉及到真实的货币与物的交易。第三是各种社交类的账号,从传统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到后来的广泛使用的QQ、博客和微博,再到层出不穷的推特、微信和抖音等账号,这类账号或是账号的主人倾注了许多精力和感情经营的,或是保存了许多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或二者兼而有之。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

近几年,亲属要求继承过世亲人的淘宝网店、手机号码等等虚拟财产的新闻越发常见。那么,我们要如何判断虚拟财产是否能被认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而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呢?

如手机号、邮箱账号等,这类账号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还自带财产属性。这类账号中可能绑定或储存了大量的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料和资源以及商业信息。而对微信公众号或直播平台等其他个人运营的网络社交账号而言,首先,这类网络账号是个人在各个平台上申请的账号,一开始只是一串数据代码,但后来经用户自主设置了账户名称,便相当于确立了主体,从而使该账户与其他网络账号区别开来,由此具有了独立性。其次,虽然这类账号依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而存在,仅仅是一串数据,但用户可以通过设置密码来控制该账号,发布和增删信息,并防止他人篡改,由此具有了独立性。再者,此类个人运营的网络账号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不仅能够直截了当地通过为商家和用户建立沟通桥梁的方式来获取收益,还能够通过传统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收益,由此具有较大的价值性。由此看来,上述账号是集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于一体的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清楚地说明了遗产是公民去世时,其身后所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虚拟财产,但其中提到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一项。所谓合法财产,就是人们在合法这一大前提下,通过劳动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物。从这一观点来看,前述各类虚拟账号如果属于合法取得,那么也可认为是公民的其他合法个人财产,因而也应纳入遗产继承的考虑范围内。

三、继承虚拟财产之现状

然而,为什么百姓普遍认为虚拟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却在实际继承过程中遇到种种困难,以至于见诸报端呢?是因为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运营商而存在,而因为网络运营商亦参与其中,使得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出现争议。

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已于2019年第三季度发布,从中可以看到,到2019年6月为止,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了8.47亿,网络用户人数规模达到了8.54亿,这意味着社交账号注册规模也会随之增长。但现行法律中,仅有民法总则第127条列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规定”暂时都还无迹可寻。在其他法律或规定对此均无明确提及的现实背景下,人们要继承虚拟财产,确实是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困局。

由于没有法律的指引与规范,缺乏守法依据,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处理,多数是由运营商在各类服务协议中自由拟定。常见的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前者为运营商所有,仅有后者归初始注册人,而且不可通过任何方式许可其他人使用,另外运营商还拥有回收账号的权利。另一种是规定账号内的余额及利息收益等归继承人所有,或者规定账号使用权可被继承,继承人可通过提供证明材料加以继承。但更常见的是第一种。对于运营商来说,一旦虚拟财产可被继承,那么相关的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确认虚拟财产的主人和继承人的真实身份、用户隐私外泄等问题将会给运营商带来额外的困扰,大大增加计划以外的运营成本。

目前的的虚拟财产继承争议,可能核心争议点仍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院在涉及虚拟财产的大多数案件中,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将虚拟财产归类为其他合法财产来处理,而不轻易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下结论,学术界和司法界也未能就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达成统一认识。究竟是物权、债权、抑或知识产权,目前仍未有一个定论。

四、虚拟财产继承之建议

对我国来说,宪法、继承法和物权法等都没有直接将虚拟财产归到合法财产的范围内,但这些關于财产和物的法条都为财产的定义提供了解释虚拟财产的空间。

其实,虚拟财产种类有很多,每一种类别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什么属性,需要有清晰地区分才能加以定性。如果因其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从而将虚拟财产视为物,那么根据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存储于硬盘等介质上,虚拟财产可视为动产。如果从用户与运营商签订协议,由运营商提供服务这一特性来看,又可将其视为一种债权。而如果考察用户在账号中所上传的书信、制作的视频和照片,那么也可将其视为一种知识产权。

现今距当初继承法颁布已有30多年,当今的概念有可能在30多年前闻所未闻,而30多年前的规定也难以充分覆盖今日的需求。但不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最终被如何定义,究竟具体是属于物权或债权,抑或是知识产权,就其财产属性来看,都应可以被继承。而作为继承这一行为的核心,首先应当明确哪种类别的虚拟财产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被继承,其次应当明确什么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有权继承,再者需要对虚拟财产价值予以确认,对财产分割、继承方式进行详细确认,最后相应的程序法也应根据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予以对应的调整。

然后,在立法完备的前提下,就应当敦促网络运营商依法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依法对虚拟财产如何继承采取应对策略,从法律上规定运营商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应加强对生前遗嘱公证的宣导,让人们知道身后也应对虚拟财产做安排。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且只能通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诉讼来确认继承。生前遗嘱公证,除了可以避免继承诉讼、省去判断遗嘱真实性的麻烦,更可清晰地让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有什么虚拟财产,如何分配,避免了不知道“有什么、怎么分”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127条,是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出现,虽然这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也让人看到虚拟财产进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线曙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在立法方面仍有待完备,继承虚拟财产还存在价值评估困难、举证困难、管辖权判断困难、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但民法总则第127条都注定将成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一块奠基石,在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环境下,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具体考量的范围,使之有法可依,是平息虚拟财产争端的最佳出路,愿我国法律体系的大厦在辩证实践中不断完善,给人们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

[2]凌祎.国外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J].人民论坛,2017,(1)

猜你喜欢

虚拟财产互联网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以高品质对农节目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亲属相盗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