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与启示
2019-03-29方丹丽
方丹丽
【摘要】本文系统梳理了金融危机前日本金融监管架构的变迁史,指出从组织架构考量,日本是典型的金融厅一体化监管模式,并分析了日本金融监管架构中金融厅与央行和财务省分工与合作关系的具体形式。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日本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最后,本文提出了借鉴日本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监管架构;改革;宏观审慎;微观审慎
一、次贷危机前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变动的历史回顾
(一)二战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
大萧条后,国家干预把控经济的思想开始盛行。日本也加入了这一洪流,建立了“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一线”是日本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级,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行使监管权。大藏省作为金融行政的主管机关,管理所有的金融事务。日本银行在监管上接受大藏省的领导,是金融政策的发布和执行机构。“多头”对日本而言,是指大藏省内设的银行局、证券局、国际金融局与日本银行紧密协商、共同负责对银行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样的政府强有力把控的监管体制下,日本金融系统在1950s-1970s内几乎是风平浪静,风险事件鲜有發生。
(二)日本泡沫危机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
到了20世纪80年代左右,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开始起势,金融系统或有意或无意地开始出现监管真空。日央行先是受大藏省胁迫,连续放水,新出现的资金信托类产品也缺乏监管,为股市带去大量居民与企业资金,引发市场泡沫。当政府开始意识到这问题,监管又过陕收紧,导致房地产与股票市场的崩塌。
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法案将金融监督厅作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正式成立。将原属大藏大臣的部分权限转移至金融监督厅,且金融监督厅长官由总理大臣。2001年,日本改组金融监督厅,将其与大藏省金融企划局合并,设立金融厅。在此过程中,日本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统一。
二、次贷危机前日本主要监管机构的职能介绍
(一)金融厅的职能与措施
《金融厅设置法》规定了金融厅的使命:一是维系金融市场的稳定,确保金融协调;二是保护储户、保险合同签约者、有价证券的投资者。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金融厅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构筑有助于国民经济多样化的、促进竞争且有活力的金融系统。第二,构筑领先于时代的金融基础设施。第三,加强针对消费者的教育,力求增进国民对金融商品、金融交易的理解和掌握。第四,以透明、公正的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厅的工作目标;同时,提高金融机构和市场的透明度,推动金融机构公司经营公开化。第五,由金融厅金融研究培训中心进行前沿金融领域的研究,提高职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性和预见性。
(二)日本银行的检察职能
日本央行与金融厅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有所不同:一是在检查目的和内容上,央行的检查是基于最后贷款人地位调查金融机构的业务与资产质量,并据此提出建议;二是在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上,央行对金融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如果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央行可以公开这一情况,并可以解除与该金融机构的往来账户关系。
三、次贷危机后日本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
(一)加强监管机构和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配合
金融厅和日本银行各自的法律地位,决定了这两个机构是日本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机构。金融厅的作用侧重于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日本银行的作用侧重于系统性风险识别、监测和提出建议。金融厅和央行既明确分工又加强协调,是日本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重要特点。危机后这种协调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面明确要求二者均具有向对方提供协助的义务。二是共同出席金融危机应对会议,参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三是经常联名发布指导性文件。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虽然全球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小,但危机后日本仍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系统性风险防控的措施。
一是加强系统重要机构监管。由于危机表明跨境风险传递日益严重,日本金融厅针对本国注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与此同时,提升对保险集团的监管标准。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日本金融厅要求要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并要求金融机构审查相关资产的内容,加强风险管理。
四、启示与借鉴
(一)监管改革应当目标明确,贯彻始终
从上世纪的银行危机结束后,日本金融监管改革持续推进了十余年,始终把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并将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持市场高效率、确保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有效性,作为日本监管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简单清晰,避免冲突
日本金融厅的核心使命,一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二是保护金融商品消费者和投资者,职能简单而清晰。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则比较宽泛。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调整,应尽可能明晰监管部门的定位,避免职能冲突。
(三)提高监管机构自身透明度是完善监管制度的重要抓手
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历程表明,监管信息是社会公共资源的一种,监管机构有义务按程序及时公布。监管行动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金融市场和机构及时了解政策意图,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得到市场对监管政策的反馈。与之对照,我国金融调控和监管措施缺少透明度,信息流转限于少数人范围,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对改革的参与度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