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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口船舶案:清末国际法在外交上的适用

2019-03-29陈铭蕾

青年与社会 2019年4期
关键词:清末国际法外交

陈铭蕾

摘 要:1864年“大沽口船舶案”是清末政府运用近代国际法知识处理外交问题时的第一起案件。这一场清末外交的胜利将有助于我们了解清末国际法在外交上的适用。

关键词:大沽口;船舶案;清末;国际法;外交

一、研究的意义

清末,国际关系十分复杂,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国际纠纷,那么在遇到外交问题时,如果单纯地以中国人传统的和为上的思想是根本立不了足的,比如一味退让只会引来类似中日甲午戰争的失败,最终,清政府被日本军国主义的军事压力迫使签署了一项羞辱国家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国家危机。外交问题从根本上讲关乎国家利益,有主权的国家肯定是会以自己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所以最智慧的就是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幸运的是,1864年,丁匙良成功翻译了《万国公法》,从那时起,现代国际法逐渐系统地引入中国。而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理所当然促进了中国政府在面对外交问题时的态度转变,特别有意义的这是清政府第一次正确运用国际法解决发生在中国领海的普(鲁士)丹(麦)大沽口船舶事件。

随着国际法知识的广泛传播,清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将国际法准则应用于处理外交问题。在公法外交的逐步实践中,涉及中国外交的大量案件适用国际法,涉及领海、最惠国待遇、领事馆大使馆制度和立法等方面,不仅挽救了国家的合法权益,还扩大了国家主权。

晚清时期,中国对国际法的外交适用是一个有意义和深入的研究课题。清政府使用国际法的历史是什么?究竟又具体运用了哪些国际法?本研究从大沽口船舶案例入手,探讨了晚清国际法的适用。

二、大沽口船舶案的阐述及国际法适用分析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逮捕了三艘丹麦商船。

清政府根据规定:中国管理的海域包括香港和长沙的海域,以及距离海岸10英里的沿海地区。炮弹的位置,国家权力也可控制,所有这一切都在其管辖范围内,而其他国家则不能。向普鲁士提出抗议,称其军舰在中国海域为丹麦船只被捕“显系夺中国之权”,由于渤海湾是中国的封闭海域,它最终迫使普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补偿了第三艘船。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交战国可以在某些条件下捕获敌方商船:陆战,它的法律比以前更广泛,虽然敌人的国民不允许抢劫,但海战是无情的,也就是说,如果敌人的国籍在海上或港口上方,他们就能抓住它。如果海上战争是为了从敌人的贸易中获利,人们担心粮食和粮食将足以让士兵们兴起。

而在之前的中普,中丹条约中没有就另一方在发生战争时应该提供协助的联盟达成协议。那么如果双方发生战争,中方按照国际公法未宣布或实际上没有帮助某一方,自然处于中立地位。总理衙门通过公法理解规定:如果自治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战争,如果没有立约限制,可以将其置于以外,而不是其事务。这种所谓的外部权威也是充分的,自治国家有这个权利,毫无疑问。

海洋往往距离海岸十几英里。如果枪支不及则其是公共之所。那么大沽口毫无疑问是中国领海,而不是公海。关于领海和公海及相关权利,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中也讲到,这些国家控制的海洋和海港,以及沿海地区距离海岸十几英里都在管辖范围内。关于公海,海洋远离海岸,各国可以负责自己管理。这里提到的领海主权原则是当时公认的原则。

奕?等明白了这些也就理直气壮地驳斥了李斯福。他拒绝李斯福的要求,即想与中国就其他事项直接对话,并指出他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战争的中立性,并非常有战略性地指控李斯福不懂公法才会这么做。而李一开始声称,他的逮捕行为符合国际法,逮捕的船只是在公海而非中国领海;还声称他没有权利处理此事。而我国清末官员始终有理有据地坚持国际法原则,他们反驳检查扣留货船是中国的内部管辖权。该说明引用了国际法的有关原则,规定和国际惯例,并且是合理和无可辩驳的。首先,明确指出,在大沽口外逮捕这艘船是毫无疑问的。“系中国所辖之内洋”这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自当入境问禁,不得任意妄为”,李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公法和条约允许的范围。其次奕?又指出李斯福违反条约之处,“每个国家和盟约都澄清了这一案件。中国海洋的名称包含在贵国的和平条约中,这比各国更为明智。”国际法本身是遵守条约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国家签订了合同,他们应该遵守自己的责任。……均当谨守”,李斯福的违约行为当然应受谴责。此外,对于李说他没有权利处理此事,他必须撤退的话语指出漏洞,如果是这样,那么请“另简真正有权之员前来”,实际上就否认了李的公使资格。这确实很关键,一个国家派往另一个国家的特使可是遭到拒绝了呀。最后,李不得不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中国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三、“大沽口船舶案”的影响

1864年,“大沽口船舶案”是晚清政府首次主动适用国际法知识与西方国家进行谈判的案例。回顾当时的历史背景,在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开放,清朝也愈加面临危机。虽说国力是处理外交问题时最为坚强的后盾,但如果能恰到好处地利用一些国际法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权益。以李鸿章为代表的官员对于新的国际关系模式非常警惕,他们反思中外关系,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国际进行交流与谈判。“九州岛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在晚清时期,中国将国际法引入外交关系。

该案不仅促进了中国现代国际法知识的引进和传播,而且推动了晚清外交现代化进程。它对当前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发展和外交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它表明了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在国际法渊源上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这一学说常常成为政府援引或证明其主张的基础。它们对于在现代国际法中形成国际法规则仍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它构成了渤海湾是中国历史海湾最明显的例子之一。不仅如此,渤海湾也属于我们领海的基线。因此,也确立了渤海湾是我国内水。

参考文献

[1] [美]惠顿著,丁匙良译.国际法原理.

[2] 况落华.大沽口船舶事件:晚清外交运用国际法的成功个案[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01期.

[3] 魏源.海国图志阅[M].长沙:岳麓书社,1998:1992-1993.

[4] (清)宝无鉴.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M].北京:故宫博物院,1930.

[5] 萧一山.清代通史问[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 田涛.晚清国际法输入述论[M].天津社会科学,199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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