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2019-03-29程萌
程萌
摘 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
一、自然法的兴起
(一)“自然”的发现
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这种悲剧设置了两种价值标准即家庭和城邦之间的冲突,二者都是片面的,但又均包含了某种正当原则:克瑞翁认为城邦是最高权威,个人的价值在于增进城邦的福祉;安提戈涅认为城邦及其相关的法律、习俗不一定是正义的,家庭比城邦更自然、更高级,而她作为一个妹妹、一个家庭成员对兄长负有特殊的伦理义务。这里,自然与习俗、家庭与城邦之间的冲突使代表永恒正义并为人定法奠定基础的更高级的法律原则开始出现,也就是意味着自然法的萌芽开始产生。
(二)城邦的衰落
古希腊城邦的衰落是自然法理论产生的重大现实前提。萨拜因认为,城邦的失败是政治思想史上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从那时开始,政治思想史的发展始终是连续不断的: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的出现一直到人权理论。〔3〕这种失败不仅表现在安提戈涅以家庭的名义反抗代表城邦的国王克瑞翁的命令,而且体现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雅典民主、雅典城邦制的批判和对理想城邦的构想。他们认为城邦不仅是政治共同体,更应该是道德共同体,即作为实现人的自然本性——善的根本载体。柏拉图《理想国》的核心理念就是城邦与灵魂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在他看来,感官只能把握经验世界,只有灵魂才能称为“自然”,才能认识善和正义,因为灵魂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等三种品质分别对应于城邦的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等三个阶层,正义就是每个人按照自然本性从事适合自然能力的工作。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4〕这里的“自然”是“形式”,是本质,对人而言就是“善”;而城邦是从家庭、村庄等较低级的联合体中发展起来的,是实现人的自然本性即善的基本政治载体。但由于古希腊城邦的现实发展始终面临种种内部和外部政治困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这种理想城邦的政治构想最终并未实现。公元前4世纪,随着亚里士多德的去世和亚历山大的东征,城邦理想的时代结束,帝国时代兴起。一方面,城邦在地域上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整个地中海地区开始融合成单一的政治共同体;另一方面,以出身为标准而排斥奴隶和外邦人的公民身份受到质疑,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是人类世界的一员。这就迫切需要高级法来统治不同的地方性法律和界定不同种族的普遍公民身份来适应帝国的管理,从而为自然法理论的产生创造现实契机。
(三)晚期希腊哲学的伦理轉向
晚期希腊哲学由形而上学到伦理学的转向,为自然法理论的提出奠定思想基础。古希腊城邦的失败不仅产生了帝国时代兴起的政治变革,而且导致了晚期希腊哲学领域面临一项重新调整各种理念、思想的重大任务。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人的自然本性和城邦是实现善的根本条件不同,晚期希腊哲学家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善的生活、自然的生活不是城邦生活而是私人伦理生活。“希腊化哲学家则认为伦理不是城邦共同体的政治品性,伦理表现了个体生活的全部内涵,是个体要全力捍卫的自由,是不仅要付出整个世界,甚至要付出自我切身的部分(手、胳膊甚至头颅)的完整性,是城邦(或者其他共同体)所必须指向的目的,城邦或者其他共同体为此而存在。”〔5〕如伊壁鸠鲁学派以一种唯物主义体系为其伦理观的哲学基础,认为就整个世界而言,自然指物理现象,是构成万物的原子;就人类而言,自然指自我利益,善的生活就在于享乐。
正是在这种“自然”的发现、城邦的衰落以及晚期希腊哲学的伦理转向等因素的影响下,斯多葛派首次提出了自然法(ius naturale)理论。他们以“自然”为核心理念,承认城邦的失败,不再坚持城邦的地方主义和社会等级划分,提出了普遍理性、普遍公民身份、世界国家和平等主义等新的社会理想来适应帝国的需要。在他们看来,自然代表着神和理性。相应地,自然法是神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必然的约束力。这里的理性不仅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而且是公民身份的标准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前提。因为动物按照本能生活,而人和上帝一样是理性的,在万物中占据一种特殊的地位。其次,这种理性是每个人都共同具有的自然本性,是世界之城公民身份的标准,因此希腊人与外邦人、公民与奴隶等在自然本性上并无差别,即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二、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一)“自然权利”的首次提出
斯多葛派开创的自然法理论之后主要沿着法学和神学两个方向发展,前者以西塞罗和罗马法律人为代表,后者以中世纪教父为代表。西塞罗继承了斯多葛主义的传统,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罗马法律人为了适应帝国在行政上的高度统一,把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种类型,并认为自然法是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来源;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其中自然法既来源于永恒法,又是人法的来源。17世纪随着宗教改革和基督教会权威的衰落,格老秀斯运用现代自然科学的理性方法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即使上帝不存在,它也不失其效力,把自然法从宗教的权威中彻底解放出来,使其现代化、世俗化。但由于这种思想是以古典的人性论即人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为基础,它强调的核心仍然是自然目的、自然义务。
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受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宗教权威的衰落和个人主义的产生等因素的影响,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17世纪随着欧洲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机械论的宇宙观取代目的论的宇宙观,自然不再是自然目的、自然命运而是物理意义上人们征服的对象。霍布斯把这种自然科学观和自然法结合起来,反对人是政治的和社会的动物的传统观点,认为人的本性受自然因果性的支配,追求的是自利而不是至善。在这种新的人性观的前提下,他在《论公民》中第一次将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用来强调人作为城邦公民和基督徒的义务的ius naturale 转换为 natural rights,使自然法的基础不再是自然目的和自然义务而是自然开端即自然权利。“‘权利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6〕他在《利维坦》中进一步完善了这种理论:“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7〕这就是说,霍布斯的自然法、自然权利植根于人性的实然而不是人性的应然,植根于每一个人心中最强烈的欲望即自我保存。
(二)生命作为自然权利的核心
自我保存即生命权是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8〕霍布斯生活在英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经历了英国内战的爆发,认识到战争给人们的安全造成的强烈伤害和生命的脆弱、珍贵。在他看来,所有人都对自己的生命有一种根本的权利,因为生命不仅是一种生物事实,而且是一种道德正当,凡是有利于保存生命的就是善,反之则为恶。这种生命权的重要性尤其表现在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和主权国家等领域。自然状态作为政治和宗教的自然开端,更确切地说作为家庭、教会和行会等传统共同体纽带的解体,最初表现为反映个人自然需要和自然权利的自由、平等状态,但由于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绝对权利,都允许为了维护生命的目的而采取一切必要手段,这就使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最终发展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里的“战争”不是指某种实际战争的存在,而是指由于不存在公共权威,人们的不安全与不信任达到极致的状态。为了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即让渡自然权利给公共权力的方式,从自然状态进入以维护生命权为根本目的利维坦式国家。“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9〕这里的主权者作为国家的根本代表,为了实现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目的,其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未经分割的和不受限制的,因为没有绝对权力支撑的政府只能造成混乱和无序,无法有效保障人们的生命。同时,生命权不仅是人们建立绝对政府的根本原因,也是对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构成唯一限制的因素,一旦政府不能保障甚至威胁个人生命时,人们就有权反抗它。因为人们主权政府的义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在根本上来源于绝对的、无条件的以生命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
(三)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
为了维护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成果、反对霍布斯的专制主义和菲尔麦的君权神授,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并强调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不同于霍布斯主张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认为前者是一个自由、平等和有财产的状态,后者是使用强力威胁他人生命、财产的状态。他还进一步反对菲尔麦主张的君权来源于神权、父权,父亲对子女、君主对臣民和主人对奴隶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拥有绝对权力的观点,主张生命在根本上属于作为创造者的上帝,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的生命,也没有人有权放弃或转让自己的生命。“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10〕同样,作为生命重要保障的自由也不能转让,因为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生命。而为了维持生命、自由,就必须占有财产。洛克这种财产理论的核心在于劳动是财产和价值的来源。首先,劳动作为个人的自然能力对自然物的原始状态的改变,确立了自然状态的财产权。“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立了我对它們的所有权。”〔11〕其次,自然物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劳动为其增加了新的价值,使人们比最初的集体所有制的状态更加丰裕和富足。但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缺少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这种自然状态的财产是不稳定的。所以,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财产,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由自然状态进入以保护财产为首要目的的公民社会。“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2〕政府这里保护的财产是广义的而不仅仅是物质财富意义上的,更确切地说就是保护以财产为核心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体系。
三、从自然权利到人的权利
(一)人的权利作为政治问题的产生
英国自然法学家约翰·菲尼斯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我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术语。”现代人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以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自然权利理论,是自然的、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首先,人权和自然权利一样植根于人的自然本性,是每个人作为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否认某人享有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实质上就是否认某人是人。其次,人权和自然权利一样是社会中任何人都享有的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权利,国籍、民族、宗教、财产和教育等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并不影响人们的这种权利资格。最后,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早在公民社会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人们建立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些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如果政府不能维护甚至威胁它们时,人们就有权推翻政府。这种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成为《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的核心理念。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把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思想当作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理论武器,如《独立宣言》中所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大革命者则以天赋人权、平等和自由等为口号,要求废除封建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实行激进的、彻底的社会变革,如作为法国大革命纲领和核心的《人权宣言》强调生命、自由、平等、财产以及对压迫的反抗等人权是自然的、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
(二)自由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珍贵
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权利思想,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并提出了以自由为核心的人权理论。在他看来,霍布斯的自我保存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洛克的财产作为物是可以转让的,二者都不是人的根本权利;而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属性,既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又不能转让,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珍贵。“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13〕他进一步从这种自由观出发,把人类历史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自由的自然状态阶段、不自由的社会阶段和自由的新社会阶段。最初的自然人不是霍布斯、洛克主张的理性人,而是以自爱心和怜悯心为自然本性的感性人,他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就能满足其生存欲望,并不妨碍他人的生存,因而是自由的。但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私有制打破了自然状态的自由,使人们开始走向奴役,尤其是法律和政府起源于富人保护财产的需要,把这种不平等和奴役制度化、合法化。“人们之所以看到一小撮权贵和富人享尽荣华富贵,而大多数人挣扎在黑暗和贫困之中,是因为前一种人能剥削后一种人,获得种种供他们享受的东西。”〔14〕而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自由、平等,就需要用把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共同体的新的契约来重塑社会,使个体作为充满公共精神的公民而不是自利的个人而存在,使财产权的合法来源不再是先占权而是公民身份,使自由不再是消极地、被动地服从自然法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服从以“公意”为标准的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律。
(三)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理论的现代价值
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理论是从古典社会到现代社会发展的新的开端,是从“义务”到“权利”演变的新的价值,是从等级社会向民主社会转换的新的力量。古典社会以城邦或上帝为最高权威,以最佳制度和至善分别作为政治和个人的自然本性或者说自然目的。现代社会则是一个权威坍塌与重建的时代:“政教分离”一方面使传统社会的最高权威受到质疑,一方面使现代国家产生了政治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的问题。“古典政治哲学以探讨人应该怎样生活为己任;而回答何为社会正当秩序的问题的正确方式,是要探讨人们实际上是怎样生活的。”〔15〕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政治和宗教的自然开端,而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权利是现代政治和道德的基础;洛克认为财产是个人权利的核心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源;卢梭认为财产私有制导致不平等和奴役,自由是穷人的唯一财产。这种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理论不仅是一种权利优先于义务的现代价值诉求,使个体的价值不再是增进城邦或上帝的福祉而在于维护自身利益,更是作为一种政治革命的指导原则而塑造现代社会的伟大力量,是人们反抗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等级社会、追求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的鲜艳旗帜,在 18 世纪通过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被付诸实践。
〔参 考 文 献〕
〔1〕〔15〕〔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北京:三联书店,2016:83,181—182.
〔2〕〔美〕史蒂芬·B·斯密什.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13.
〔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城邦与世界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237.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7.
〔5〕章雪富,石敏敏.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希腊化哲学的范式转移〔J〕.中国社会科学,2011,(01).
〔6〕〔8〕〔英〕霍布斯.论公民〔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7,7—8.
〔7〕〔9〕〔英〕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97:260.
〔10〕〔11〕〔12〕〔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5:19:77.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2.
〔14〕〔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18.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