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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法制改革中的司法独立

2019-03-29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清政府法制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制度发展形成了特色的法制理念、法制结构及运行模式。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使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直到晚清,面对列强的侵略,清政府不得不打开国门,引进西方法制理念巩固其岌岌可危的政权,虽然主观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但是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在中国走向司法文明的道路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一、晚清法制改革的概况

晚清时期,领事裁判权、会审制度和公审公廨等治外法权的丧失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危机重重,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也大不如前,地方军事集团的形成与官僚阶级内部的分化愈演愈烈,清廷的凝聚力和权威性日益下降,由于传统社会经济解体,资本主义的渗入使得传统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剧变的经济模式与社会形态。再加上司法和行政的权力相互交错;幕吏擅权,君主权力名存实亡;在审讯阶段,动用各种残酷的刑罚,办案效率低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弊端日益凸显,使司法的改革成为大势所趋。

为维护其统治政权,清政府颁布诏令由沈家本主办修律事宜,修律官员精心研究西方的司法制度,借鉴西方的法制模式,更改旧法制订新法,对司法机构、诉讼体系、转变审判体制、监狱管理制度等法律制度进行变革。

二、司法独立的提出缘由

晚清是近代中国一个特殊时期,领土主权危机四伏的同时传统农业又在向近代工商业转型。在西方司法文化强烈冲击下,中国引进司法独立原则,步履蹒跚地走向法制改革的道路。

(一)西学东渐。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西学东渐,思想先进的学士们发现,西方的强盛不仅仅是船坚炮利,还在于其独立的司法理念以及对此进行的具体司法实施。康有为大力倡导君主立宪制,主张“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修律大臣沈家本也明确主张要通过借鉴西方的法制体系,在国内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二)基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需要,实行司法独立。军事上的失利,导致我国主权不断遭受侵犯,其中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威胁到了清政府的统治地位,晚清统治者绞尽脑汁想要收回该项极其不平等的权力,却不见成效。当时,思想先进的爱国者们就提出用实行司法独立的方式来收回领事裁判权,既堵住了侵略者的嘴,也稳固了大清王朝的统治。司法独立原则也因此被清政府视为挽救其专权统治的救命稻草,大力推行。

三、晚清法制改革中的司法独立的体现及困境

(一)司法独立的实践。一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晚清政府通过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明确规定大理院的职责是直接管辖各个审判厅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以此保证国家司法权的独立,保障人民的权利。后又修订颁布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院组织法《法院编制法》。该法明确了法院机构是如何设置的,划分了各个机构的权限及审判职能,将最高审判权赋予了大理院。该法的实施,使司法独立从口头论述转变为文本中的规定。

二是改革司法机构。随着新政修律的开展,清政府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分离行政与司法,将刑部更名为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大理寺改做大理院,专门负责审判,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根据等级设立审判厅,建立新的审判系统,实行四级三审制,各个审判厅中还设有检察厅,从而监督刑事案件的审判,还可以审理民事案件。

三是划分并确定司法权限。根据法部官制草案发现,法部的职权仍然高于大理院。经过多次磋商后,沈家本在奏折中作出了让步,将司法独立缩小成审判独立。

四是区分刑民诉讼,实行辩护制度。清政府在大理院及所属法院分开设立刑、民庭,将案件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这次法制改革将传统的纠问式改为辩护式,并出台相关法律对律师资格、申请、权利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五是创办学堂,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严格法官准入制度。沈家本主持成立司法学堂,地方各省也纷纷派遣当地官绅去日本研习司法制度并在各省已办的学堂内,专门设立速成科,由外出学习法律的人员进行授课。此外,法官的挑选也必须满足在法政学堂上满三年课、第一次笔试口试都通过、在地方审判厅或监察厅实践两年、通过第二次笔试口试这几个条件才有资格作为候补人员。

(二)司法独立所遭遇的困境。受传统的君主专制观念的影响,再加上中西方文化差异较大,导致司法独立的深刻含义无法被真正的理解领悟。且西方的司法独立是有民主宪政制度作为支撑的,而清政府引进司法独立目的是为巩固皇权的统治而采取的下下策,实则立法权最终还是由皇帝掌管,这样的改革无异于扬汤止沸,并不能改变实质。

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法律馆并没有对诉讼法律难以制定时的应对之策、律师参与诉讼的章程以及法官惩戒章程的颁布问题[1]进行明确规定,司法独立的实施也就缺乏了制度保障。而且当时的国情,并不能为实行司法独立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与人才资源,更加阻碍了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发展。

四、晚清法制改革中的司法独立的评价及借鉴

尽管清政府在法制改革中进行多方面举措来实现司法独立,但是并没有使晚清时期的司法、行政与立法完全相分离,真正的权力还是掌握在君主手中,司法实则没有完全摆脱行政的控制,更不用说是三权分立了。虽然晚清司法独立的实施并不完备,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不能否认其对后世的借鉴意义:不管清政府是出于怎样的初衷进行的法制改革,引进司法独立原则,从结果上看使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独立体制,改变原有的行政司法合一的形式,为我国的法制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司法独立是法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晚清的大力推行,为后世的法制改革起到了方向标的作用。

联系到我国现行的法律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司法行政不分,司法监督体系不完备,人才不足,法治发展经费不够等问题。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照抄全搬,硬性嫁接,徒于形式,要更深层次地理解司法独立的真正意义,取得大众的支持,使法律具有权威性、效率性;要注重教育的进步,人才的培养,为新时代的法制发展提供大批人才活血;要敢于接受先进的思想、技术,将新思想新观念与传统的思想观念相结合,相互融合,共同发展,推进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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