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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民意与司法
——基于2018年中国犯罪公案新闻报道的分析

2019-03-29刘晓梅朱子肖

法治新闻传播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案民意新闻报道

■刘晓梅 朱子肖

2018年,汤兰兰性侵案、张扣扣杀人案、谭某因涉损害鸿茅药酒商誉被跨省追捕案、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案等个案的媒体报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成为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①公案具备社会属性,反映一类甚至多类社会问题,因此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而形成舆论风暴,民意就在这种情形下产生。在公案的传播中,传媒、民意和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媒体通过犯罪新闻报道对司法进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媒体报道表达民意;司法如何应对传媒和民意,实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2018年中国犯罪公案新闻传播状况分析

(一)犯罪公案新闻传播特点

1.热点案件类型集中

通过对24例中国犯罪公案样本的分析发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是新闻传播的热点。2018年,大众传媒热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例主要有汤兰兰性侵案、张扣扣杀人案、杭州保姆纵火案、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案、“9·12”衡阳恶性驾车伤人案等。2018年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热点案件主要有济南小太阳幼儿园虐童案、上海世外小学持刀杀人案、广西南宁初中生持刀砍伤同学事件等。

2.微博成为舆情风暴的主要传播阵地

在汤兰兰性侵案中,微博成为该起舆情风暴的主要传播阵地,占比高达97%,其他平台传播相对较少。@澎湃新闻、@新京报在微博平台上将汤兰兰性侵案引入公众视野,博文被大量转载传播,成为微博舆论场的引爆点。由于澎湃新闻报道配图导致受害人信息被披露,再加上媒体官微、微博大V发文质问媒体发文动机,网民对部分媒体和评论员的质疑声越发强烈。另外,具有上百万粉丝的@紫光阁、@人民日报在微博平台转发五大连池市就汤兰兰案件的回应,聚焦了上万网民的讨论。②

3.媒体的评论文章及其转帖推动舆情量攀升

事件爆出后,媒体围绕此事件的评论、转发等二次报道,使舆情量大幅攀升。在长生疫苗案中,媒体的评论文章、转帖对于推动舆情量大幅度攀升具有重要作用,增强了话题的影响效果。央广网、人民网等多家央媒报道推动了案件的进程,地方媒体以转发官方消息、央媒报道的形式对案件进展进行了报道。网民在百度贴吧、虎扑社区发帖对长生疫苗案发表观点,展开热议。

(二)犯罪新闻传播的路径与规律

互联网时代,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为抓住受众眼球,犯罪新闻受到大众传媒的青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际国内新闻舆论工作的新发展、新变化、新格局,指出新闻舆论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强调“要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提出“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等重要论述。本文以2018年中国犯罪公案新闻报道样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传播路径,力图把握犯罪新闻传播规律。

1.犯罪新闻传播路径

在2018年中国犯罪公案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两种公案传播的运行轨迹:第一种路径是微博、微信爆料—社会公众关注—司法回应—媒体报道—舆情热议。在鸿茅药酒案中,事件最先由微信爆料。直至官方回应,舆情量呈上升趋势。凉城县公安局、内蒙古检察涉事官方的回应推动了舆论的发展。当事人取保候审后,接受了媒体采访,进一步引发了舆论关注。新闻网站的报道,如新华社、法制网发布的《穿越大半个中国来抓你?新华社发文三问鸿茅药酒事件》《鸿茅药酒事件引企业健康发展四问》,让事件再次受到热议。

第二种路径是官方发布消息—媒体报道—社会公众关注—相关回应—媒体持续报道—舆情热议。在张扣扣杀人案中,南郑公安首先发布案件公告,案件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关注。随后,案件细节由官方通报,由于涉及张母被害案,案件围绕张扣扣的行为受到舆论关注,在官方和各路媒体的“角逐”下,舆情由一开始的支持张扣扣“为母报仇”的义士形象,转变为了对社会法治的尊重。在媒体的积极报道下,法治观念得到舆论的支持。

2.犯罪新闻传播规律

大众媒体在犯罪公案的新闻传播中起到一种“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传播案件的司法进展信息,另一方面反映和表达民情民意,犯罪新闻传播遵循如下规律:个案曝光—类案挖掘—体制反思。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的新闻报道盘点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疫苗门”事件,2013年12月深圳泰康生物乙肝疫苗案、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的非法疫苗案、2017年9月山西振东安特生物制药和江西青峰药业事件等,凸显出疫苗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引发社会性的反思,相关媒体评论围绕加强疫苗监控,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保障社会民生等议题展开。

犯罪新闻传播的功能分析

作为功能主义学派的集大成者,默顿对功能进行了新的分类,提出了正功能和负功能等概念划分。传媒对舆论的引导作用,要求我们正确对待传媒的正负功能。本文以2018年中国新闻传播热点犯罪案件为例,对犯罪新闻信息传播的正负功能进行分析。

(一)指引与示范——犯罪新闻报道的正功能

犯罪新闻的正功能包括:树立法律权威,培养守法观念;进行法治教育,实现一般犯罪预防;通过犯罪新闻报道,进行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新闻报道,从制度上完善犯罪预防;通过犯罪新闻报道,推动立法完善;通过犯罪新闻报道,娱乐广大受众;公众情绪的宣泄、引导与抚慰功能。③

1.大众传媒对有争议的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有利于通过舆论监督指引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具有滞后性,通过对案件信息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界定,既可以对法律完善和法律适用产生积极作用,又可以引导民意,进行普法教育。在昆山龙哥反杀案中,媒体的报道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在讨论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改革方向。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的四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中,收录了昆山龙哥反杀案,标志着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2.我国大众传媒通过对犯罪事实的新闻报道,对其犯罪行为贴上否定性社会评价“标签”,促使社会公众认同社会主流价值和遵纪守法。在张扣扣案中,不少社会公众认为张扣扣是为母复仇的“义士”,但在媒体的报道中,传达出许多理性的声音,强调犯罪的事实,反驳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张扣扣因为对其母亲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以暴制暴,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个案犯罪新闻报道,对公民的法制观念正确示范,引导公民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并通过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冲突与失范——犯罪新闻报道的负功能

1.媒体的不实报道裹挟民意,以舆论审判“绑架”司法,造成与司法的冲突。公案的形成是传媒、民意和司法三者角力的结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公案所形成的民意和舆论积累一定能量后,对司法形成压力,试图通过种种渠道干预或影响审判结果。由于这种舆论往往是在媒体的影响下产生的,人们通常也称其为“媒体审判”问题。④在当下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公众依赖传媒获得公案信息,容易被媒体的报道“牵着鼻子走”;另一方面,媒体有时不得不为了自身利益迎合民意,与民意形成合力对司法施加压力。

2.媒体爆炒血案,血案不断上演。近年来我国发生系列校园伤害学生的案件。一时间,舆论纷纷指责媒体报道是连锁犯罪的引发者,以传播信息为使命的新闻媒体,几乎成了打翻潘多拉魔盒的罪魁祸首。⑤2018年“4·27”陕西米脂恶性砍伤学生案、“6·28”上海浦北路世外小学持刀杀人案、“9·12”衡阳恶性驾车伤人案、“11·22”葫芦岛校门口撞人案等个案“失范”传播不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受害者家属也带来了巨大创伤。

3.媒体报道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在汤兰兰案件中,澎湃新闻的报道只是强调汤兰兰把自己的亲人送进了监狱,强调汤兰兰的母亲出狱后四方寻找汤兰兰,想要寻求当年事情的真相,对于受害人的隐私保护,可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在普吉岛杀妻骗保案中,其家属因为案件的关系不得不接受媒体一遍又一遍的采访,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折磨,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寻求国家司法救助的过程中,由于大众传媒不当的新闻采访和新闻传播使其接二连三遭受痛苦经历的折磨,造成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为有效预防有关当事人的“二次被害”,应当对大众传媒犯罪新闻采访和报道进行规范。

新时代实现民意、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互联网时代,媒体、民意、司法更容易互动,只要民意有所表达,司法就存在被影响的可能性。媒体合法理性的民意表达,有利于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的不实报道裹挟民意,一旦非理性的民意过度地介入司法,司法独立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司法公正也会受到破坏。传媒、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就是既要实现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又要避免民意对司法的过度影响。⑥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新闻舆论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讲导向,都市类报刊、新媒体也要讲导向;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副刊、专题节目、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时政新闻要讲导向,娱乐类、社会类新闻也要讲导向;国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国际新闻报道也要讲导向。”

(一)引导民意趋于理性与疏导社会负面情绪

2018年,涉及医药、人身等方面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其中所爆发的网络舆情往往能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的焦虑情绪,这也是公众面对社会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产生的焦躁及不安全感。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普遍焦虑不安的困顿期,社会焦虑的泛滥,容易造成社会行为的失控,诱发种种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因此,正视这种心态、化解这种焦虑,给公众以安全感可以说是当务之急。

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定位应当在以受众为本位的理念下,通过发挥“安全阀”功能表达民意,消除民怨,并监督社会各系统正常运转。笔者认为,犯罪新闻应当通过典型个案的报道,重在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普法效果,谨防公众被纯粹以情绪宣泄为主的自媒体所影响,从而产生更深层次的焦虑心理。因此,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媒体监督助力实现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二者之间又具有冲突性。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事实认定标准的冲突。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所侧重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媒体犯罪新闻报道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客观事实”,而刑事司法则更注重证据规则,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其次是在程序保障上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不得定罪,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的判决。因此,双方应各司其职,在冲突中寻找平衡之道。

一方面,媒体应当恪守新闻职业守则,客观报道犯罪案件,为推进司法公正发挥正能量。我国的媒体大都具有官方性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宣传工具。媒体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应是善意的,新闻报道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首先,犯罪案件报道应当是全面、客观的事实,而不是带有主观倾向、偏袒一方的事实,更不能在法院判决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定性判断。其次,犯罪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报道与评论分开的原则,评论用语应该合法、理性和善意。此外,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应该透明化,满足媒体和公民的知情权。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以外,司法机关应当以审判公开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为媒体监督提供支持。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善于利用媒体的新闻报道,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舆论监督。首先,凡是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应允许媒体采访和报道;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均应允许媒体查阅;媒体报道对于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⑧其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尊重和支持媒体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阶段性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庭审活动安排,答复公众问题、消解质疑,保障媒体实现有效监督,实现与媒体和民意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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