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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2019-03-28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沉默权辩护权强制措施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内容

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学上将公民的人身权概括为“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1]

在诉讼程序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悉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例如,在知悉权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理由,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等。在辩护权方面,从《律师法》可以看出,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辩护权的行使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

在实体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无罪推定权等权利。关于无罪推定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侵,受害人有权向国家申请错案赔偿,国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合法补偿。

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意义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具有特殊意义,无论是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下人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这一意义上,还是从公民权利不得侵犯的意义上,其合法利益都必须得到保护。在受到公诉机关的指控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处于失衡的地位,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人权的保障,很容易导致蔑视法制、刑讯逼供、滥捕滥判等现象出现,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真正的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略对犯罪的惩罚,势必是在纵容犯罪,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现状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足够保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我国现状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五种强制措施构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体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和拘留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本不应该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但实践中,逮捕、拘留较之其他强制措施运用更为普遍。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条件有三项,然而,实践中注重前两个条件,而忽视第三个条件,即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管有无逮捕必要,基本上都适用逮捕。而且拘留事实上已被当作逮捕的前置程序或者预备程序在使用。[2]

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比较柔和的强制措施,即监视居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其中最突出的具有强制性义务就是未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在这种看似柔和的强制措施中同样也存在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情形。这种侵权行为突出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变相的羁押方式。

三是刑讯逼供或以变相刑讯逼供的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尽管很少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刑讯逼供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只是各国程度不同罢了。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由于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收集口供并通过其口供收集其他证据是一种传统的办案方法,也是较为有效的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因而几乎没有哪一个案件会放弃收集口供的努力。变相后的刑讯逼供方式貌似温和,不会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但其折磨造成的痛苦同样也不亚于刑讯。比如,长时间不让睡觉,由此造成的极度疲劳对于犯罪嫌疑人也是无法言状的痛苦,也可以达到磨垮其意志,逼迫其供述的效果。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审讯方式中的“有罪推定”的痕迹。[3]

四是生活中,大众眼里穿马甲、戴手铐、剃平头是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标配,这种带有明显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则及法治精神,尽管现有规定明确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屡见不鲜。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应是无罪的,享受无罪的待遇,法庭庭审中应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不得让其穿着、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听者认为其有罪的标志。从这个细节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外的刑事庭审中对待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差距,在国外被告人是允许穿西装、打领带,并且是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

四、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定罪量刑前也是一名合法公民。非由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其基本的诉讼权利。这是确保诉讼民主、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因此,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树立公民法治意识,对于加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刑侦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给予补救。当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要可以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证明,有关机关就应当对这种侵犯予以及时救济。[4]

(三)推行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对司法官员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受到追究。依照沉默权规则,只有被告人在明知放弃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该权利,所作的陈述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是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只作为定罪量刑的辅助参考依据,无论有无都不应影响到正确的定罪量刑。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自由权。

综上所诉,提高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不仅要从立法上体现,更加需要在司法活动中去践行,这是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彰显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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