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责审计的难题及应对
2019-03-28
(邹平市审计局 山东 邹平 256200)
近年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党风廉政建没、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审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
一、难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直接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使用问题,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关键。实践中,受领导干部工作环境、审计范围、审计人员素质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审计评价还存在诸多难点,如缺少评价的法规依据、评价标准和技术方法;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难以准确判断;评价的宏观意识、全局意识和长远意识难以准确把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审计评价难以客观、准确,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二、轻审计结果
审计成果利用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如果审而不用,就等于没审,达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成果利用存在“两张皮”现象。干部调动晋升调整,都是人事变动在先,经济责任审计在后,对领导干部管理使用实际上没有起到参考作用。轻审计结果现象的存在直接削弱了审计监督职能,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有的作用。
三、问责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问责机制是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现在,缺少健全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光审不问”的情况较多。体现在:一是问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已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该规定只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并未对审计问责做出相关具体规定。二是问责的范围不明确。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哪些应该向单位集体问责,哪些应该向个人问责;哪些应该问责领导干部,哪些应该问责经办人员,此类问题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得不够明确,致使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三是问责的主体不明确。我国监督主体的多样化,如人大、政协、司法、纪检监察等,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加之不同监督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查责者不能问责,问责者去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常常出现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现象。
笔者认为,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发展,真正发挥其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创新审计理念
改变目前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动局面,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对权力运用情况的审计。站在推动地方部门科学发展的高度,变微观审计到宏观审计,把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要善于“跳出账本搞审计”,以反映领导干部决策、筹划和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的业务资料为载体,通过分析资金利用的经济性和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细化和量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内容,促进领导干部所在的地区或部门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行政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行政绩效管理水平。
2.客观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地域经济发展全局,客观、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一是要区分不同审计对象,确定重点评价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不同,审计评价的重点也不同。如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评价在组织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对赋予其管理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体系。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三是要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界限。为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要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部门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要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
3.重视结果运用
搞好审计结果的开发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最终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切实把审计结果作为科学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准确把握和使用。既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优势,又要看到其局限性,不能代替对领导干部的全面考核监督。二是认真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切实督促整改,杜绝屡查屡犯的问题。三是加强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建议。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特别是对那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注意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和预防的措施。
4.强化问责机制
一方面需要完善审计法律问责制度体系,根据《审计法》等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内容、范围、程序等提供依据,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理处罚权,赋予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人问责和责任追究的权力,既有检查权又有处理权,既有对“物”的权限,又有对“人”的权限。如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应承担责任的大小,探讨建立两种层次的问责机制。一是以审计机关为问责主体,建立审计直接问责机制。对于一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由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行使问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下达问责决定书,由有关部门执行,以提高审计问责效率。二是建立行政问责监督联席机制。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将联系会议制度推进为联席问责制度,对较重大的事项和级别较高的人员,由联席问责机构行使问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