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治探索
2019-03-28
(湖南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的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可以看到,注册公司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的速度在增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股东权益冲突问题更为尖锐。通过对此冲突问题的讨论研究,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股权问题有所启示。
一、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内涵
增资扩股,即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在依法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的法律行为。公司增加资本是提高公司经济实力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此行为并不会对公司本身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各国对于增资的法律规定不会作过多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也是如此。
现实中,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公司资本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的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为增资资本。第二,由现有的股东认缴新的资本或认购新的股份增资。这种情形下,公司的原有股东不变,不增加新的股东,但增加现有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也称为内部增资。第三,吸收新股东增资,即由现有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缴新增的资本。这种增资方式又称外部增资,它改变的不仅仅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还使公司的股东组成发生了变化,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较明显,一般不采取此种方式增资。第四,混合增资。也就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混合使用,指在公司增资的过程中,即增加原有股东的出资数额,又增加新的股东。增加新的股东必然会导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的变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设定,在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按照实缴资本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二、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权益存在的内部冲突
(一)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强调“人合性”,但其资合性是不可避免的,公司资产所有者为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东都有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对公司运营发表意见的权利,然而股权的高度集中和流动性差的特点,为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带来种种困难。资本多数决原则是“一股一权”的延伸,在事关公司运转的大事小情上,大股东由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于持股比例小或者出资额少的中小股东来说,股东大会并不是他们发表意见的平台,决策流程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最终难题听任大股东摆布的结局。从某种程度上来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无论是从人格平等还是对公司利益的长久考虑来看,法律都应当对中小股东倾斜以保护其利益。
(二)各小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
在我国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关系复杂。各小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所持理念不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根据公司发展模式、经营状况、所涉足领域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存在各股东之间的意见冲突,不愿承担更大可能的风险,而将风险控制在已经认缴资本的范围内。
三、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权益存在的外部冲突
(一)融资途径不规范
目前直接融资主要有:发改委企业债券、证监会公司债、银行间市场的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融资工具。发行此类产品,普遍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大部分产品都要求具有外部评级。受限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企业规模偏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等方面的约束,很难达到发行上述债券的标准。因此直接融资对于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多是以自筹为主,而银行贷款基本是其对外融资的主要手段。
(二)融资法律规范不完备
从当前企业的融资情况来看,由于直接融资的渠道较窄,再加上受到众多条件的限制,导致直接融资的难度比较大。对于直接融资渠道,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合法的渠道主要为以下几种,一种是债券融资,另一种是股权融资,但是这两种方式的门槛比较高,一般的企业很难达到这种融资要求。当然,为了解决这一情况,我国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重新修订,如《证券法》等,这使得该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然而,仍然难以满足大多数企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
四、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法治探索
(一)立法途径
第一,完善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信义义务的立法。公司法第147条明确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对股东是否应该承担信义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挤压欺诈中小股东的情形屡见不鲜,所以要求立法完善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非常有必要;第二,完善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立法。我国新公司法分别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角度规定了公司的治理模式。对于股东数量少,股东既是股东又是董事还是高管的小公司,公司法针对大公司的设置并不能满足它们的治理需求。显然我国的公司法还没有将对小公司应有的重视程度提升到相应的层面,没有将大多数主体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第三,完善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规范的立法。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突出法律精神。需要对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进行改善。
(二)司法途径
限制商事问题民事化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问题中,存在众多的商事问题,而不仅仅是民事上的纠纷,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采用的是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来处理这类问题。商事纠纷较普通的民事纠纷而言,除了纠纷主体不同外,其所涉及的商事行为涵盖了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具有复杂性与专业性。面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诸如保险、票据、证券、期货等案件,法官单纯运用民商法知识并不能确保其实质正义,而这些新颖疑难案件,需要运用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才能解读其本质问题,从专业角度解决纠纷。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还没有对小公司的重视程度提升到相应的层面,没有将大多数主体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这些小公司往往因为公司法的僵硬的规定,产生了巨大的法律强加的负担。我国应当加快制定符合这些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同时给与其更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