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2019-03-28
(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 洛阳 471000)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不断提升,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个人所得税缴税人群越来越大,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规避税收使纳税人收益最大化受到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正在逐渐建立起符合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
2018年6月19日上午,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人民日报评其为“一次根本性变革”,主要变化如下: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据官方发布信息: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比例将由原来的44%降至15%,即纳税群体将减少66%。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体措施
(一)合理运用职工福利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通过税收优惠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以便更好地达到支持或者鼓励纳税人的目的。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一切以现金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补贴都应计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为个人修缮住房、提供休假及津贴、提供免费医疗、保险提供免费的餐饮等方式降低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提高非货币的支付。对于纳税人来说,在选择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福利较高的公司。住房公积金作为福利的一部分,是不可以随意取现的,但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福利,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例:刘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9年3月她的工资为9000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10%,公司为刘女士提供的宿舍房租为1500元。
若按10%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刘女士向公司支付1500元的房租。刘女士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9000×10%=900元刘女士应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9000-900-5000)×10%-210=100元;
若按10%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公司为刘女士提供的宿舍房租视为福利,房租直接从月工资中扣除。刘女士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9000×10%=900元,刘女士应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9000-900-5000-1500)×3%=48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通过增加福利减少工资的方式可以帮助纳税人有效减轻税负。
(二)建立企业年金纳税筹划
企业年金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即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时)。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为员工缴费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于2019年若不建立企业年金,每月支付给每位员工工资10000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企业若建立企业年金,则企业按员工工资的4%为员工缴纳年金,员工个人缴纳年金的比例也为工资的4%。以员工小赵为例,企业为小赵每月缴纳企业年金为10000x4%=400元,小赵个人每月缴纳企业年金10000x4%=400元。假设该企业共有1000名员工,未建立企业年金之前全年的利润总额为20000000元,假设没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若企业不建立企业年金。全体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0000-2000-5000)x3%x1000=108万元,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x25%=500万元;
若企业如建立企业年金[(1000-2000-400-5000)x3%]x1000x12=936000元,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400x1000x12)x25%380万元。
经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有职工共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00元,企业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0万元,一举两得。
(三)规避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果纳税人所在的公司以公司名义购车,仅将车辆使用权交给个人,则个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可以抵扣购车及用车的进项税额,以及可以计提该车的折旧,可谓一举多得。
例:2019年2月,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00万元的汽车(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红利送给本公司高管王某(每月工资为1万元)。预计王某每年支付该汽车的保险等固定费用为1.28万元(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油耗及修理费加税合计为2.32万元(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预计净残值为0。
若将汽车作为红利送给王某,则该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6%)×16%=27.58万元。由于将汽车作为红利分配视同销售,则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16%)×16%=27.58万元,应纳增值税0元。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20%=40万元,王某每年支付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1.28+2.32=3.6万元,每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3480元。
若以公司名义购车,仅将车辆使用权交给王某,由公司支付该汽车的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降低王某的工资36000元。购入该车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16%)×16%=27.58万元,汽车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200÷(1+16%)÷15×25%=2.87万元,汽车固定费用、油耗及修理费抵减企业所得税[1.28+2.32÷(1+16%)]×25%=0.82万元,每年汽车油耗及修理费抵扣进项税额2.32÷(1+16%)×16%=0.32万元,王某每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36000÷12-5000)×3%]×12=720。
对比可发现纳税筹划后王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276万元,公司每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少缴纳增值税27.9万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本文包括合理运用职工薪酬、建立企业年金的纳税筹划、规避应税所得纳税筹划,提供了较为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既保障了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个税的发展完善也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