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廉洁政府: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任务
2019-03-27彭文龙廖晓明
彭文龙 廖晓明
摘 要:当前学术界描述了廉洁政府的两种形态,即没有腐败或低程度腐败的形态和有廉洁行为的形态,认为反腐败和廉洁行为培育是廉洁政府建设的两个主要策略。回顾历史,建设廉洁政府历来都是受到了党的建设的推动,意识形态引导、惩治性反腐、制度性反腐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实践的三个主要模式,对新时代全面建设廉洁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价值。新时代建设廉洁政府,必须将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其中,在理论上将全面建设廉洁政府作为重要历史任务,在实践上实现反腐败策略与廉洁建设策略的整合。
关键词:新时代;全面建设;廉洁政府;全面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6-0016-08
反腐败是党和政府的自我净化,是为了永葆党和政府的清廉。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拐点正在出现,在向廉政新常态转型的历史当口,更需要全面深入地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党的十九大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要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这就要求推进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府务必全面。因而,党中央已经将全面建设廉洁政府作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任务。
一、廉洁政府的内涵及实现策略
腐败治理是世界性难题。腐败是当代中国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因此,中国政府已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与党和国家命运生死攸关的高度。建设廉洁政府,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和腐败治理研究的重要目标。
(一)廉洁政府的内涵
在廉洁政府的界定方面,学术界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腐败的角度进行界定,何增科从腐败政府的对立面出发,认为廉洁政府是指政府官员普遍清正廉明,法律政策优良,惠民利民,法律实施公正无私,公共权力被用来服务于公众利益。任建明阐述廉洁城市是低水平腐败以及腐败治理的可持续、零容忍。当前西方学者对国家廉政体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廉政管理(Integrity Management)的界定也主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正如Alan Doig和Stephnie Mciovr所指出的,国家廉政体系是透明国际开发的從整体上评估腐败和改革的框架性方法。二是基于廉洁政治的角度,李斌雄从廉洁性程度上划分了腐败的政治生态和廉洁的政治生态。庄德水认为廉洁政治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体系,大致包括廉洁政治观念、廉洁政治关系和廉洁政治行为三个部分。邵景均认为廉洁政治的基本含义主要包含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个层次。三是从主体角度,田文平认为廉政是廉洁的政务活动,多是作为一种理想、愿望、目标追求。廉政行为就是由政务活动的主体(执政党、政府和它的公务人员)与其主体赖以依存的外部环境刺激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为追求廉洁的政治所作出的种种现实反应。沈其新、张增田等学者认为廉洁政府是主体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统一。这三个不同的角度描述出了廉洁政府的两种形态:没有腐败或低程度腐败的形态和有廉洁行为的形态。从腐败角度描述廉洁的观点往往倾向于认为没有腐败或者低程度的腐败就达到了廉洁状态,而从廉洁政治和行为主体角度理解的廉洁状态是指主体既有廉洁价值观,更要外显为廉洁行为。
上述两种廉洁形态显然并不是同一的,而是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没有腐败或者低程度的腐败意味着没有或者很少的腐败行为,这仍然是对腐败行为状态的描述,而不是对廉洁行为状态的描述,即腐败行为与廉洁行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没有腐败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出现了廉洁行为,因为腐败行为与廉洁行为在根本性质上是善恶之间的对立,由恶到善的转化并不是如此简单。主体不选择腐败的行为方式并不意味着其一定选择了廉洁的行为方式,即主体在作出了不选择腐败行为的决策时,并不一定同时作出了廉洁行为的决策,这两种决策往往是独立的,而不是以廉洁行为决策替代腐败行为决策。因此,反腐败所实现的是没有腐败或低程度的腐败,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廉洁形态。通过严厉惩罚治理腐败,往往导致主体作出不选择腐败行为方式的策略性决策,所实现的廉洁就是这种消极性的廉洁,对于主体而言,其廉洁行为可以界定为策略性廉洁行为,这种廉洁行为是受到外界环境刺激而做出的理性规避。只有通过廉洁建设,树立廉洁信仰,选择廉洁行为方式,才能实现积极意义上的廉洁政府,对于主体而言才是实质性的廉洁行为。综上所述,从腐败角度的界定,所实现的是消极性的廉洁政府,而通过培育廉洁价值观和廉洁行为所实现的是积极的、实质性的廉洁政府。当前,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态势的情形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结合起来。”这表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以建设积极意义的、实质的廉洁政府为目标。
(二)廉洁政府的两种实现策略
1.国内外学者重点从反腐败的角度研究廉洁政府建设策略。学者们从对腐败的界定与原因分析入手,探讨治理策略,并且高度重视制度的治理措施。2016年,桑普福德、沙克洛克、康纳斯、加尔东等学者主编的,汇集了A.J.布朗、马克·菲利普等十余位学者研究成果的《测量腐败》(李泉译)一书,从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界定腐败,研究了测量腐败的指标和方法,并分析了案例。在西方民主制度下寻找治理策略是西方学者腐败治理研究的主要侧重点,如D.Brinkerhoff、Samuel Siebie Ankamah和S.M.Manzoor E Khod分析了政治意愿是反腐败的必要条件,外部因素影响着反腐败政治意愿表达及其强度。Anthony Ogus从西方发达国家腐败治理的规制路径出发,在监管机构和程序上提出了使得规制方法在发展中国家能够发挥作用的策略。Stuart S.Yeh认为法治是影响非洲反腐败成效的主要因素。F. Schat指出选举问责制是关键,认为对社会问责机制的支持应始终放在旨在加强民主治理的更广泛的议程中。Soma Pillay、Ron Kluvers以民主发展地区为案例证实了制度视角研究腐败及其治理的有效性。Doron Navo和Nissim Cohen研究了政策企业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中国学者多从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界定腐败并探讨腐败治理的策略,倪星、过勇、袁柏顺、任建明、唐钧、江卓、季程远等学者研究了西方腐败测量,探讨了中国特色腐败测量、公众感知、腐败容忍度与绩效评估等。在腐败治理策略方面,吴敬琏、金太军、胡鞍钢、过勇、何增科、任建明、周黎安、陶婧等学者分析了腐败产生的经济利益因素、政治因素、道德因素等,提出坚持“零容忍”,以制度建设作为遏制、战胜腐败的根本路径,同时运用廉洁文化策略、伦理道德和思想建设策略等。任建明、过勇、倪星、李景治、钟覃琳、曾明等学者研究了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措施、实践、经验和趋势,在正确的反腐败战略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2.廉洁行为的培育和制度建设是学者们研究廉洁政府建设的另一视角。Jacques A.M. van Blijswijk、Richard C.J. van Breukelen、Aimee L. Frankli等学者提出把廉政管理作为组织运作伦理的手段,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A. J. Brown、Brian Head研究了澳大利亚廉政体系中的廉政机构能力与选择。W. N. Webb提出在廉政管理中运用以价值为基础的方法推广伦理文化。A. C.Gebe在反腐败方案失败的背景下,考察了透明国际的话语,指出透明国际过度强调制度建设工程和加强监督控制,认为透明国际应重新审视人性和伦理的概念,不应仅仅局限在“控制”腐败行为,而应该将廉洁界定为遵守规则的道德行为。何增科、倪星、刘筱勤、陈永杰、庄德水、过勇、李景平等学者从不同侧面研究了廉政体系建构、制度创新和行为模式及治理现代化。杜治洲、刘雪明研究了廉政政策的类型、执行模式、行动策略以及政策评估。H. Marquette、袁柏顺、田湘波、王琛等学者研究了香港、新加坡等公民教育战略、廉洁政府建设等的经验和启示。行政伦理学者如张康之、李建华、万俊人、郭夏娟、库珀、James S.Bowman、Claire Connolly Kno、Lynelle Briggs、James H. Svara等学者将廉洁视为重要的伦理原则,研究了政府及公职人员行为道德规范。
以上两种策略在中国学术界研究中的关注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内学术界对廉洁政府的研究要少于对腐败和反腐败的研究,在知网上统计1980年至2016年期刊论文中,篇名包含“腐败”或“反腐”的论文有36884篇,论文的最高被引量为401次,被引量100次及以上的论文有22篇;而同期包含“廉洁”或“廉政”的论文有27223篇,论文的最高被引量为122次,被引量100次及以上的论文仅有3篇。张增田等学者通过对文献的分析发现,“腐败”与“反腐败”是其中最核心的两个关键词汇,而学界关于“廉政文化与教育”的研究主要由相关工作的需要所激发,是作为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展开研究的。“‘反腐倡廉与‘反腐败这两个关键词在内涵上具有同一性,可以视同为一”[1]。因此,国内学术界实际上更加注重反腐败的建设策略,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廉洁行为培育的建设策略。廉洁政府建设策略的研究涉及腐败治理(政治学)、行政伦理(公共管理学)、党建等多个领域,通过对上文的文献梳理,我们发现,这些不同领域虽然都以“廉洁政府”为研究主题或目标,但存在着一定的割裂,跨领域的研究不多。因而导致了当前在廉洁政府建设策略的研究中出现“管中窥豹”的现象,虽然各自领域内的研究都非常专业、精细,但是在廉洁政府建设的全面性思维上仍有所欠缺。党的十九大指出,当前我们已经处于新时代,站在这个历史方位,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要在廉洁政府建设中贯彻全面性的战略思维。十九届中纪委二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战略举措,正是全面性战略思维的深入贯彻,要求必须全面建设廉洁政府。因此,全面建设廉洁政府是在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中对当前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研究的新课题。
二、中国共产党建设廉洁政府的实践模式
中国共产党自中央苏区第一次较大范围的执政以来,一直追求建设廉洁政府。国内学术界对此有着较多的研究,表现在理想信念教育、民主制度建设、严惩贪污分子等措施经验总结和启示方面。但是将局部执政的反腐倡廉实践放在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之中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无产阶级革命和阶级斗争主导了在革命战争时期的反腐倡廉实践,即当时的反腐倡廉实践的核心是用马克思主义战胜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而且党员干部主要从共产党员的身份出发主动要求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且认为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从而实现了廉洁政府的建设目标。如石仲泉认为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期廉政为民的思想根源于党的宗旨。[2]延安时期的整风运动作为一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教育,对延安时期反腐倡廉实践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也是从防范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维护共产主义信仰的角度对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才能够实现廉洁政府,充分宣示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先进性。因此,在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教育,实践的实质是对共产主义信仰的认同和践行,并且彰显出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因此,当时的廉洁政府建设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建设,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主导着反腐倡廉实践,意识形态实现廉洁是局部执政时期反腐倡廉建設的鲜明特色,构成了这一历史阶段的实践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进行过渡时期的全面执政,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依然延续了革命时期的逻辑,意识形态在执政实践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自然地也主导了这一时期的反腐倡廉实践,如《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消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指出了“开展‘三反运动的原因:反动统治的残余作风和资产阶级的腐化影响却在猛力地侵蚀我们,以致我们的许多工作干部发生了贪污、盗窃和浪费国家财产的严重现象”。“将广泛揭露和制裁党内干部中受资产阶级侵蚀而发生的严重的贪污现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现象”[3]。在这场运动中,有新中国“反腐第一刀”之称的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随后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从而使得通过严厉查处和惩罚来治理腐败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主要路径之一。正如毛泽东所说的:“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4]190但是,与局部执政时期相比,惩治腐败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后的一个紧迫问题,被视为巩固全面执政的重要问题,“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4]191。党中央期望通过查处和惩罚腐败分子,警示和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以惩求治成为了建国后反腐败的主要策略和重要特色,因而可以将建国后反腐倡廉的实践概括为惩治性反腐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建构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制度性反腐实践也开始起航,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邓小平在1980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的讲话。这次讲话在全面分析当时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时,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由此开启了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历程。理论上从制度视角研究腐败与反腐败,主要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学者们运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知识及方法,将当时腐败的类型主要界定为制度性腐败,而造成制度性腐败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同时,扭曲的激励机制和较低的机会成本等原因,加剧了改革开放以来的腐败问题。因此,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以规范权力运行成为了治理腐败的主要路径。通过梳理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建设文本,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主要目标是针对腐败行为,并通过制度的规范与惩罚以实现消除腐败的期望。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充分表明中国反腐倡廉实践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迈入制度性反腐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性反腐在治理腐败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更是成效斐然。以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例,中央八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指向明确、严抓不懈、惩防并举、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收集整理自2013年9月至2019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公布的每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的数据,制作违纪查处问题数的变化趋势图,为呈现出年度变化趋势,以12个月为周期,添加移动平均线(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自2013年9月份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数随着执纪力量的加大而不断增长,至2014年9月达到了第一次高峰,随后在2015年查处量大幅下降,2016年略微上升。但是到了2017年以后,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2018年12月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并在随后的两个月呈直线式下滑,紧接着又明显反弹上升。因此,自2013年9月份以来,从查处问题数来看,违纪行为经历了“上升—下降—大幅反弹”的过程,并在2018年以来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一方面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毫不动摇,制度建设和惩罚治理腐败取得了突出成绩;另一方面,查处问题的大幅反弹是腐败动机仍然强烈的行为表征。同时可以发现,查处数量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即违纪的高发月份与低发月份规律性出现。违纪高发期为每年的12月份左右,其次是6月份左右;违纪低发期为2月份左右,其次是7月份左右。究其原因,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时都会发布禁令,起到了警告作用;而各级党委在政治纪念日都会举办各种纪念和教育活动,意识形态的思想教育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一旦禁令和意识形态教育的“风头”过去,公职人员的顾忌心理放松,又会再次选择腐败的行为方式,从而导致了案发数量的增长。这充分表明,通过制度建设与惩罚治理腐败等措施能够有效减少腐败存量,实现没有腐败的状态,但是并不能实现积极的和实质性的廉洁政府建设目标,而且没有腐败的状态是不稳定的,极易在惩罚和制度约束压力减少的时候出现腐败行为的反弹现象,甚至压力越强,其反弹的力度也会越大,因而需要党中央在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时寻求巩固反腐败胜利果实的有效措施。
回顾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实现廉洁、惩治性反腐和制度性反腐的实践,反腐倡廉实践在廉洁建设方面主要采取了意识形态建设的措施,在反腐败斗争中主要采取了惩罚和制度建设两种措施,并且党中央根据所承担的历史任务和治理实践及时转换,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历史实践表明,当政府处在较为廉洁的状态时,我们应该主要以廉洁建设为主,重在建构公职人员廉洁行为的可持续性;但是意识形态实现廉洁的方式不如制度建设那样具有对行为维持的持久性,因此有必要在发挥意识形态作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支持廉洁行为的制度。如果政府处在较为腐败的状态,我们应该首先采取反腐败策略,尽可能地减少腐败行为,并在没有腐败或较少腐败的情况下,实施廉洁建设策略,从而实现由腐败到廉洁的转向,实现廉洁政府的建设目标。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这要求新时代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表明新时代的廉洁政府建设务必全面,以实现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实质性廉洁政府建设目标。
三、建设廉洁政府的基本策略
当前,我们处在新时代历史转折的当口,反腐倡廉建设正在转向积极的廉洁状态,这就需要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路径进行调整与优化,逐渐将其切换到廉洁建设的路径上来。因此,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将处于由反腐败斗争到廉洁建设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时期的总目标是实现积极的廉洁状态,即在不断减少腐败行为的基础上建構廉洁行为习惯,其基本路径是反腐与倡廉并重。如果说以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心是反腐,那么未来要将倡廉更加坚实地树立起来,正如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这一路径既要持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也要着实构建廉洁行为习惯,营造能够引发并保持廉洁行为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1.坚持传统,发挥意识形态在廉洁建设中的应有功能。意识形态衰落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党内大规模的腐败。党不能引导党政干部的行为,控制他们行为的能力降低,而且党政干部失去了行动的准则和方向。[6]意识形态也是中国政府反腐倡廉建设与西方民主制度治理腐败的根本区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结合起来,是构建反腐倡廉中国方案的必由之路,正如毛泽东在1929年所指出的:“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7]重新发现意识形态在实现廉洁中的重要功能就变得刻不容缓。虽然历史上思想建党是党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可以为当前推进意识形态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但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的思想建党必然与革命年代的思想建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首先是党的地位的差异,党已经成为了一个在全国执政70年的执政党。其次是党承担的历史任务发生了变化,已经由领导人民实现国家独立转变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最后是党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当前重新发挥意识形态对公职人员廉洁行为的引导作用,必须重构一个全新的思想建党的逻辑体系,将思想建党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中,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每一个党员内在的衡量标准和外在的行为规范,为廉洁建设打牢信仰的根基。
2.反腐败的制度与廉洁的制度同步推进。制度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其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抑恶与扬善。抑恶的制度必然要以人性恶或人性利己为基本的前提假设,而扬善的制度则必然要以人性善为基本的前提假设。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反腐败的制度是以抑制恶的行为为目的,因而要以人性恶或人性利己为前提性假设,而廉洁建设则以培育和弘扬善的行为为目的,因而要以人性善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这就意味着反腐败的制度与廉洁的制度并不是同一的,二者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不能以反腐败的制度来替代廉洁的制度,也不能认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就是设计并实施反腐败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主要是设计并实施反腐败的制度。其合理性在于,党制度建设的历史轨迹证明了它是和“人性善”假设与自律制度的相关性相吻合的,而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形成“惩罚好人,奖赏坏人”的局面[8],因此,当时必然迫切需要加强抑制恶的制度建设。但是反腐倡廉的实践将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认为廉洁建设就是思想建设,从而忽视了廉洁的制度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推进制度治党,既需要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也需要廉洁的制度建设,二者同步推进才能在制度上实现全面从严治党。2015年党中央同时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启了反腐败的制度与廉洁的制度同步推进的实践。
3.破除腐败的行为习惯,建立廉洁的行为习惯。《人民日报》在2010年6月29日刊文《腐败何以成习惯》指出,“习惯性腐败”道出了一些落马官员的共同思想历程和人生轨迹。“就难以控制的习惯制约着我们这一点而论,这些习惯就逐渐演变为盲目的、日常生活的机械制度”[9]25。腐败的行为习惯一旦形成,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就将难以控制地发展,当遇到制度的藩篱时,往往发挥其“创造性想象”探究一条规避之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0]“各种不相容因素之出现,从感情上引起我们的注意,并刺激我们将旧习惯调整为新习惯”[9]20。这是一个由情感启动、理智性反思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提升对廉洁的情感认同是全体党员建立新的思维和习惯的第一步,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及时利用身边的反腐败案例开展教育,增强对腐败的排斥情绪;另一方面,挖掘和展现廉洁典型的日常生活世界,特别是展示伦理困境中决策的过程与心理感受,提升廉洁对美好生活意义的道德慎思,通过美好的前景使其迈出自信的第一步。习惯形成于持续不断的社会实践及反思,因此,在情感启动之后,必须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全体党员在实践反思中不断学习和调整行为,除倡导对自己亲身经历及他人的廉洁实践经验进行道德慎思之外,可以利用戏剧排练的方式,通过想象力预演廉洁的实践和腐败的实践,并进行对比,从而引导党员更好地进行伦理决策,探寻并选择廉洁的行为方式。经常开展这样的道德慎思,特别是将其融入到党员日常教育工作中,能够实现廉洁行为的固化,使全体党员的廉洁行为习惯成为一种集体的自觉。廉洁行为习惯逐步建立的过程也是逐步破解腐败行为习惯的过程,在这样的破与立的过程中必然会使廉洁行为得以树立并逐渐固化为集体的行为习惯与标识。
4.界定并测量廉洁行为。界定并测量廉洁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建设廉洁政府必须首先要知道廉洁是什么、哪些行为是廉洁行为;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将真正的廉洁行为与虚假的廉洁行为区分开来,那么就可以避免一些如将腐败分子误认为廉洁官员的尴尬,从而更好地促使公眾树立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如果说腐败是一种典型的信息隐匿行为,那么廉洁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息宣示行为,无论是腐败的官员还是廉洁的官员,都表现出类似的廉洁扮演行为,即他们都会在公开场合以言行在某种程度上宣示廉洁。这种廉洁扮演行为使得界定和测量廉洁行为变得异常困难。尤其是一种技巧高明的廉洁扮演行为不仅会使人产生廉洁的错觉,而且还能够遮掩其腐败行为;而另外一种高明的廉洁扮演行为则是廉洁行为的潜在信仰者们可能会由于不想背负美德的重任或其他考虑而部分地隐藏其廉洁行为。无论是何种廉洁扮演行为,都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认真地鉴别。实用主义伦理学在廉洁行为的界定和测量方面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可行的分析视角。廉洁行为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行动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发生在一定的境遇中,是经常变化的,其本质是满足个体善的需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廉洁行为,必须基于其实践过程,既要顾后,也要瞻前,以不断生长进步的态度看待。多种廉洁行为之间并无道德上的高低之分,只有与个体和情景之间的是否合适之分。界定和测量廉洁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告诉我们廉洁程度如何,而是告诉我们如何在特定的境遇中进行道德决策,探寻多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并从中选择出一个合适的采取行动。
与对廉洁的研究相比,当前学术界更加注重腐败与反腐败的研究,并且将反腐败与廉洁等同起来。但腐败与廉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腐败的对立面是没有腐败,廉洁的对立面是没有廉洁。廉洁存在着两种形态:一种是没有腐败或低程度腐败的消极廉洁形态,一种是有廉洁行为的积极廉洁形态。反腐败策略至多可以实现消极廉洁,即没有腐败的状态;建构廉洁行为的廉洁建设策略才能实现积极的廉洁形态,才能真正实现廉洁政府的建设目标。回顾由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实践了意识形态实现廉洁、惩治性反腐、制度性反腐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廉洁建设策略和反腐败策略的运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当前全面建设廉洁政府提供经验借鉴。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这为全面建设廉洁政府提供了可能。新时代反腐倡廉的实践需要实现反腐败策略与廉洁建设策略的整合。反腐败策略与廉洁建设策略二者本身具有实践上的耦合性,反腐败是为了实现廉洁,反腐败策略必须从属于廉洁建设策略;实现廉洁首先要根除腐败,廉洁策略的实施必须以反腐败策略为先导。因此,新时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将全面建设廉洁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历史性任务,在反腐败策略的实施中逐渐设计和实施廉洁建设策略,把腐败行为的根除与廉洁行为的培育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由反腐败到廉洁的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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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Two descriptions are given to integrity government within the academic circle: the corruption-free or low-corruption form, and the form in which integrity exists.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and integrity-nurturing strategies are the ones to which academicians are devoting their efforts. It can be found in history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grity government is always promoted by Party construction, guidance of ideology, anti-corruption in punishment, and systematic anti-corruption efforts being the three major modes in practice, all of vital importance for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integrity government in the new era.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grity government in the new era, it is a must to have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implemented in it, theoretically taking it a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mission, and in practice integrate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with integrity construction strategies.
Keywords: new era;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integrity government;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