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未履行的,逾期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2019-03-27林楠
农村百事通 2019年6期
林楠
【案情】
王某與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随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分期10个月,每月向陈某还款1万元。但王某在偿还了2个月的借款后就未再还款给陈某了。在剩余的8个月到期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评析】
对于上述借款,可以支持逾期利息,计算时间应从每笔分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分批计算每笔分期借款的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分期还款的每笔还款到期之日不同,逾期还款之日也不同,因此应分别计算,从每笔分期还款到期之日起的第二日以该期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