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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天网”正在改变中国税务生态

2019-03-27史亚娟

中外管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个税法征管条款

史亚娟

“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长期为广大国人诟病。

但如今全球范围内打击逃税漏税的“天网”正徐徐打开——在2018年9月中国版CRS风暴(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经合组织发布,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实施,简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席卷下,中国进行了Al税改革,以及税改和CRS的联动,意味着对中高净值人群强化征管的开始。

在2019年1月1日落地的新个税法中,进一步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使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第一次有了基础法律依据。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在企业身上,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也主要针对企业法人进行设计。针对自然人的“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成了个税改革落地的一大难点。尤其以往高收入人群避税手法灵活多样且容易隐匿,如何实现与企业纳税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税功能,让个税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一系列问题正越来越被重视。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在接受《中外管理》专访时分柝:“‘个税征管趋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多元化和取得收入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向其税收征管的难度大、成本高。但这终会被信息透明化趋势打破,比如:‘金三税务系统、CRS都是建立在信息交换网络基础上的,税收征管的严密性也将不断增强。

葉永青在中国税务领域有超过16年的专业经验,对国际税收筹划、税收争议解决,及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务法律业务有深入研究。在他看来,“反避税条款+CRS”双拳出击,让通过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等海外逃税无所遁形;也提醒高净值人群重新审视境内外资产配置、投资架构、商业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降低税收带来的反避税侦查的风险。

“穷人割肉缴税,富人花式避税”是怎样形成的?

《中外管理》:个税的立法原则就是对高收入群体多征税,对中低收入群体少征税。为何在新个税法落地前,高收入人群避税手法花样繁多又易隐匿?而国家也对富人在税收征管上很宽容?

叶永青:富人在社会分配中掌握的资源较多,比普通人更有谈判的能力。工薪阶层是没有能力去单独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也没有能力去向单位要求把收入拆为两部分 一部分付给本人、一部分付给名下个体工商户以避税目。但高净值人群可以,他们有能力要求支付款项的一方,按自己的方案和条件去做支付上的安排。避税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纳税人要有资源调动和资源调配能力,这样才能拥有避税的空间,这是高净值人群和工薪阶层的最大区别。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意识也比普通人高,这决定了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在税收筹划上未雨绸缪。

本次个税改革前,国家对富人在税收征管上采取了“首罚免刑”制度。对第一次偷税的个人或企业不施以刑罚,只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后,才会施以刑罚。

“个税征管趋严”也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是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多样性和取得收入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向其税收征管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这将会被信息透明化趋势打破,税务局建立的大数据基础,比如金三税务系统、CRS等,都是建立在一个信息交换网络的基础上的,说明税收征管的严密性会越来越严,

个税“反避税条款”是个重大变化

《中外管理》:新个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但有学者认为这正是个税改革落地中的难点,该条款以前都是针对企业法人设计的。相对于企业法人,对自然人避税的认定和处罚是否更复杂?

叶永青:新个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不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还将“反避税”这个原本存在于税务局内部的概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往‘反避税是否需要法律的授权存在争议,这次个税改革明确地提出来,是历史性的突破!

个税引入“反避税条款”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它是把企业所得税中大的框架、具体规则照搬过来的。如反避税规则当中引入“关联交易”、“受控外围公司”概念,都是以企业所得税为蓝本的。本身不是坏事,但也说明对自然人的个税还缺少清晰的反避税逻辑,反而会成为它被滥用的基础。这或许是学者们担心的“个税改革在落地过程中的难度所在”。

界定“合理商业目的”是合理避税关键

《中外管理》:个税引入“反避税条款”,尽管让个税层面的反避税有法可依,但如何界定“合理商业目的”也容易产生争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叶永青:这确是一个容易引起涉税争议的问题。“如何界定合理商业目的”,在企业所得税中有清晰的思路和方法。但在个税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则是指:只要企业进行的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力对这个安排进行调整,或有权力否定企业安排的法律形式。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权力,权力的边界,目前还很难明确和清晰。

同时你会发现:“一般反避税规则”范围之下,要界定合理商业目的其实很难。因为商业目的很多时候是由企业去解释的。比如:一个企业要去海外融资,为支持海外交易就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离岸公司,这算不算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事实上所有离岸架构都有合理商业目的。

那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目的?

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就要做一个权衡。税务总局会要求企业说明商业目的是什么?那企业就要看“企业的主要行为”到底是商业行为还是税务行为。若企业的主要利益来源不来自于商业而是来自于税务,税务局就有权力对企业进行校正,反之就不校正。

有了合理商业目的,纳税人在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去赚取税收利益,是被税法允许的,符合税法精神。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顺应了税收的精神,比如:税法希望你多做研发,多聘请学历高、有研究能力的人,你只要顺着税法规定的思路去做,一样能享受税收优惠,哪怕这个过程中你的某些筹划是为了合法避税,也没问题。

反避税时代,你要学会的是“节税”

《中外管理》:中国税务系统在2018年9月和74个国家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换,也被称为“中国版CRS”,核心目的是遏制跨境避税。很多企业对“避税”和“合理避税”很难区分开,法律上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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