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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9-03-27马继良合恩平

办公室业务 2019年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国有企业问题

马继良 合恩平

【摘要】本文针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旨在为国有企业进一步运用好“四种形态”、履行好监督执纪职责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四种形态;问题;对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经过一段时间的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理念逐渐向挺纪在前、全面执纪、抓早抓小方向转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情况。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威慑效应和政治效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一、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制不了人情因素干扰。由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与监察对象在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等思想,不敢常用“第一种形态”。有的打着“关心爱护干部”的旗号,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给予批评教育,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将个人情感凌驾于党纪党规之上。

(二)以任务突击代替日常监督执纪。部分基层单位监督执纪日常化、经常化落实不到位,常常以运动式突击任务的方式完成规定动作应付了事。要么不红脸、要么一年只红一两次,把问题都攒到民主生活会上再提。批评的方式也是抽象空洞,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廉政谈话缺乏针对性,采用通用模板,内容千篇一律,或者大范围使用集体谈话,起不了提醒警示作用。在谈话时间上,为了完成规定动作采取集中突击进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三)把握不住问题线索审查重点。部分基层单位在线索处置上,喜欢深挖细查,对所有问题“吃干榨尽”,不会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有的以办理党纪重处分的人力物力办理党纪轻处分案件;有的在与定性量纪的无关紧要的问题反复纠结,荒废红脸出汗的常态化推进;有的在同类情节的不同问题上久久恋战,结果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人员和精力大量浪费,影响对其他违纪问题的查处。

(四)识别不准“四种形态”适用情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只会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方式,而忽略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忽视了针对重点监督对象、重要岗位的谈心谈话,因而减弱了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采取约谈、批评、通报时,常常蜻蜓点水,雨过地皮湿,表面化形式化,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有的只会采取第二种、第三种形态,过度依赖重处分的震慑作用,忽视对大多数的日常监督教育,造成以点盖面的监督执纪工作局面。

二、如何更好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以强化日常监督推进第一种形态落实。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方面要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使党员干部经受正常的党性锻炼,触动思想,洗礼灵魂,深化纪律底线意识,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为了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才去批评。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制度,对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使党员干部红脸出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监督的“探照灯”长亮,使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防止领导干部从小问题走向违纪甚至违法。

(二)以教育大多数为重点推进第二种形态落实。对轻微违犯党纪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的尺子亮出来,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充分运用警告、严重警告的党纪轻处分措施和组织处理措施,杜绝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处分不是最终目的,各级党组织应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把惩戒和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刚性执纪,使党员真正把党规党纪印在心里,又要宽严相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放下包袱,更好地干事创业、服务群众。

(三)以守好党内最后一道防线为己任,推进第三种形态落实。对严重违纪、错误严重的同志,各级党组织决对不能姑息养奸。要树立不惩治少数严重违纪者,则不能教育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不能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观念。要运用好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重处分措施,才能有效阻止党员干部从“破纪”到“破法”,才能有效阻止党员滑向违法犯罪深渊。

(四)以“零容忍”态度推进第四种形态落实。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要高举反腐利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纪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依规依纪作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线索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調查处理,以便集中人手、时间和精力推进日常监督执纪工作。

三、结语

“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违纪情形,是推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力武器。国有企业运用“四种形态”,要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创新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真正实现抓早抓小,真正把“四种形态”实践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最大限度的遏制腐败增量,走出严峻复杂的反腐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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