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市找零问题
2019-03-27韩孟卓
摘 要 分幣作为人民币的法定单位,并未退出流通。目前我国超市相当普遍的做法是分位不找零,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调查与详细分析后,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关键词 超市 找零 欺诈消费者
作者简介:韩孟卓,河北衡水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92
一、日常生活中超市的习惯性做法
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很少会关注微不足道的几分钱,但在超市里会经常发现很多商品价格的费用尾数定在了“7”、“8”、“9”分,显然这是针对于商品价格玩起了数字游戏。超市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公共场所,其内经常会有很多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定到了“分”,从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这样定价涉及到了老百姓的消费心理,虽然只有一分之差,但从视觉直观感受上有人会觉得5.99元钱与6元之间价格是有差别的,从而达到刺激人们消费的目的。不少消费者挑选到尾数定价到“分”的商品后,而付款时却被告知没有分币找补。分币作为人民币的法定单位,并未退出流通。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目前,超市按件计价的商品中,蔬菜生鲜等称重计价的商品仍然会产生分位,且此类商品每天交易频次极高。目前超市分位不找零的情况非常普遍,理由一般是“我们没有零钱了”,“这是电脑算的,四舍五入”。部分超市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声明要求消费者自带零钱,或者声明分位四舍五入不找零,甚至个别超市连角位也不愿找零,而用塑料袋、糖果或其他小商品替代。
笔者认为,明码标价,据实结算,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的底线。用糖果等商品代替找零是强制交易。“四舍五入”、“没有零钱了”、“电脑计价”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以糖果、塑料袋或其他小商品代替找零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强制交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显然,用糖果、塑料袋或其他小商品代替找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以“没有零钱了”、“四舍五入”或“电脑计价”为由不找零,是欺诈消费者
“没有零钱了”是超市的一个惯用的谎言,超市购物交易中,付款是消费者的义务,找零是经营者的义务。超市作为零售企业是交易的主要受益者,每天完成多次交易,面对众多消费者负有找零义务,因此其应自备零钱,或和消费者协商通过将零钱存入银行卡、会员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找零。宣称自己“没有零钱了”的超市,大多数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备过零钱,对所有需要找零的顾客都会说“没有零钱了”,直白的说,这些超市不是“没有零钱了”,而是超市“不想有零钱”。部分超市更是声明要求消费者自带零钱,仿佛带零钱是消费者的本分,因为消费者不带零钱所以才不找零,是消费者自己“活该”。
“四舍五入”是一个看似公平,带有强烈迷惑性的做法。既然分是法定人民币辅币,并未退出流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超市就必须按照价格找零。超市是否“四舍”抹去零头让利于消费者是超市的权利,但“五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百分之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舍五入”实践中“入”的概率要大于“舍”,即消费者受损的概率要更大。假设大量交易中分位分别为0-9的概率相同,各为10%,显然分位为0时无需考虑四舍五入,分位为1-4时舍去,分位为5-9时进位收取一角。那么,在10N次交易中,有N次分位为0;有4N次“舍”(分位为1,2,3,4),共计“舍”(即超市少收取)N祝?+2+3+4)=10N分;有5N次为“入”(分位为5,6,7,8,9),共计“入”(即超市多收取)N祝?+2+3+4+5)=15N分。即按照四舍五入法,每交易10次,超市多收取了5分钱。直观的计算,假设某连锁超市每天四舍五入交易十万次,多收取500元,每年多收取182500元。
受消费者欢迎的情况是“有零就抹”,即只要分位不为零,就抹去分位,目前很多大超市如此操作。更为过分的做法是“有零就入”,即只要分位不是0,即分位为1-9时超市都按一角钱收取。这种做法,在10N次交易中,超市多收取了N祝?+1+2+3+4+5+6+7+8+9)=45N分钱。直观的计算,假设某连锁超市每天有零就入交易十万次,多收取了4500元,每年多收取1642500元。
“电脑计价”是超市的另一种说辞。“这是电脑算的,所以不找零”。电脑仅仅是超市的工具,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有意思表示,电脑受计算机程序控制,超市电脑程序完全由超市经营者控制、设定,一切后果归于超市经营者。“电脑不找零”就是超市不找零,或者说就是超市不想找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黑心秤”、“水银秤”在计算机时代有了新的发展。笔者居住于河北省承德市,2015年,有消费者发现,在承德市最大的连锁超市宽广超市集团购买蔬菜,称重后价格的分位永远为0,即无论买多少次、也无论买多少菜每次称重价格都是角的整数倍,蔬菜重量精确等于价格除以单价。举例而言,即使只买一根青椒,称重价格要么是0.30元,要么是0.20元,不会有0.21元-0.29元的情形。有律师认为,宽广超市将电子秤内置程序做了调整,称重时使用计算机程序对价格进行了取整运算,显示的商品重量
是经过计算机程序处理的近似值,而非真实重量,并以此为由将宽广超市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均未认定宽广超市欺诈消费者(见(2015)双桥民初字第2927号、(2016)冀08民终1403号民事判决书),但判决后宽广超市修改了其称重计价和结帐方式,宽广超市主动找零或是将零钱存入消费者会员卡中。
四、法律责任
使用糖果、塑料袋或其他小商品代替找零是强制交易,笔者认为应当由工商部门追缴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应当根据超市使用糖果等商品代替找零的交易频次和持续时间计算,将其代替找零的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以“没有零钱了”、“四舍五入”或“电脑计价”为由不找零,是欺诈消费者,应当由工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追缴违法所得,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应当根据超市不找零的交易频次和持续时间计算,将其非法占有的应找零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超市还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欺诈的认定标准,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欺诈的四要件是: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超市作为负有找零义务的商家不备零钱并对消费者宣称没有零钱,应当认定其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找零义务降低成本并占有本应找给消费者的零钱。在商家表示没有零钱后,部分消费者或者陷入错误判断,认为超市真的没有零钱了而放弃要求找零,或者认为追索零钱的时间成本远高于几分钱而放弃,应当认定消费者受欺诈陷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真正会花费时间向超市追索分位零钱的消费者百中无一,超市占有了本应当找给消费者的零钱。
“任何人不应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从目前行政执法实践来看,尚无超市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高额处罚,商家违法的成本太低,收益远大于风险。前述计算方法可知大型连锁超市不找零每年带来的收益可能高达数百万元。这说明有关部门对商家不找零的危害还没有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商家不找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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