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博弈
2019-03-27周大鹏
摘 要 网络技术的充分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另一方面,也对人权保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挑战。基于网络空间进行传播的个人信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这也是众多国际法学者比较关注的研究领域。本文在深入分析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特点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阐述了相应的完善策略,希望对促进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 网络空间 国际人权法 规则博弈
作者简介:周大鹏,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人权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1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基于网络技术的产品不断涌现出来,创造出了一个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但是网络空间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并非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因为在网络空间之中,充斥着大量的人权和隐私信息,只有不断强化法律监管和保障,才能促进互联网更好发展。尤其在国际人权法的视阈下,更应该将人权保障规则的制定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不可否认的是,在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深入分析基于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博弈对策,对于促进国际人权法健全和发展,有着十分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基于网络空间的人权属性分析
(一)从以技术为中心逐渐向以人为中心过渡
在网络技术发展过程中,许多传统的工作及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大大提升了人们生活的便利性。但是与此同时,网络技术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许多传统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网络技术发展要求。法律规则,包括人权法规则,对于地域的要求较高,并且每个国家的相关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具有较强的差异性 。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传统的国家间界限打破,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并且在网络空间之中,传统的地域性特点被弱化,大大减少了人权法律规则的权利依赖性。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法律规则强制性实施主体的政府,其规制能力也被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弱化,网络技术以前所未有的信息交换能力占据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信息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实现实时共享,这就给国际人权法提出了较为严峻的挑战。
除此之外,在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国际人权法规则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由于国际人权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一般都与特定的事实和背景密切相关。网络技术使国际人权法适用的情况与现实之间逐渐产生割裂现象,因此一些在特定环境下制定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就不再适用。因此对于国际人权法规则来说,要想更好的应用于网络空间之中,就应该进行模式转变,从传统的以技术为中心逐渐向以人为中心过渡,规范网络空间的真正主体,规则的制定也应该以人为中心展开。
(二)“权利本位”的治理机制发挥着主要作用
网络空间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的实际需要,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因此在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之下,以人为中心的观念正在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人权保障是各国法律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之中也明文规定了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国家间的交往之中,基本人权保障也是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不管是在实体空间之中还是网络空间之中,人权保障都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而权利本位的思想也并非是国家规制原则的例外,恰恰相反,权利本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多重权利冲突问题,因此可以说,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实质为以“权利为本位”的互联网治理机制。
二、当前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人权发展缺乏规律性,对系统化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从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几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在规则制定的主体上,相关的软法文件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制定主体不统一。其次在文件的内容上,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较为分散,在研究的时候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可寻。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软法的制定主体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因此在层级方面也表现得较为模糊,所以在法律效力上也没有规范的层级关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利于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的系统性发展。
(二)人权法规则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从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没有完整规范的表述,其主要内容一般都是零星散落在不同的软法文件之中,正如前文所述,这种碎片化的发展形式并不利于国际人权法规则的系统性规范 。同时,不同的软法文件对于人权内容的规定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软法文件关注言论自由内容,有的软法文件将隐私权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还有的软法文件对于儿童权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当前国际人权规则存在缺乏完整性的问题。
(三)法律规则与政策措施之间存在交叉现象,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国际人权法规则除了存在较为分散,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之间存在交叉现象,有时与一些政策还存在较大的牵连,这也是影响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发展的主要问题。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在一些亚太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发布的文件之中,政策和软法文件存在严重交叉现象,缺乏明显的区分标准,在使用的过程中分不清是法律规则还是政策措施,有些政策明显具备人权法律规则的特征,但是其本身的约束性又不是十分明显。
(四)网络空间相关的人权法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的软法文件之中已经有一些对于国际人权法规则的表述,但是从表述的具体内容来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原則化问题 。也就是说,与网络空间相关的国际人权法规则一般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法律规则的特征,也没有一定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人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规定上,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不同的软法文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分歧。有些软法文件在进行规则制定的时候还有意的避开了一些有争议的部分,而采取了原则化的表述形式,从而导致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完善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有效途径
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对于网络空间的规制显然是不够的,为了促进网络空间的协调发展,提高国际人权保障质量,应该积极完善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使其能够较好的发挥实际作用,从而保障网络空间的协调发展。
(一)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立法进程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碎片化是当前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主要特点,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成为制约国际人权法规则发展的主要障碍。而导致国际人权法规则碎片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规则的制定主体多为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因此在国际人权法规则制定的时候,这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都会在小范围之内兼顾成员国的整体利益,但是这些成员国的实际情况与其他国家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这样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网络空间国家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首先明确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制定主体,尽量通过全球性的国际间组织来制定不和实施,这样可以避免之前的区域化问题,使国际人权法规则最大限度的适应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同时应该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立法进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权法律规则体系。
(二)借鉴多方面法律成果完善人权立法
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律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其适用范围一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规则制定形式,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区域化倾向,不能符合所有国家的基本情况。因此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积极借鉴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成果,提高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国际影响力 。比如可以借鉴《塔林手册》的相关做法。在编纂《塔林手册》的时候,邀请了各国的政府代表参加,对其中的规则也进行了广泛的审议和评论,因此《塔林手册》的国际影响力大为提升。这一做法也值得在国际人权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进行借鉴和参考。
(三)充分发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积极作用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在国家交往和贸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规范性准则,在国家间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是各国在进行国际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不成文规定。因此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制定过程中,应该积极借助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优势,逐渐形成具有一定约束性和影响力的国际人权法律规则 。同时也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先从小范围的国家开始,通过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的形式,逐渐扩大国际人权法律规则的影响力,全方位推动基于网络空间的国际人权法律规则发展。
(四)建构以权利为本位的互联网人权规制政策
对于人权的保障和规制一直是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网络技术是发展的,同时人权也是发展的,在进行人权保障和规制的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具体的适用语境。因此在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律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重视规范化的人权保障导向,深入贯彻和实施权利本位思想,不断深化网络空间之中的表达自由,同时强化监管,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则条款,避免出现过于原则化的表述形式,使网络空间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兼顾国际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有效的平衡关系 。同时对现有的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律规则进行整合,与实践进行合法性分析,消除一切不必要的互联网限制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重视国际人权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发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推动作用,逐渐扩大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断建立和完善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规则体系,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促进网络空间国际人权法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黄志雄.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环球法律评论.2016(3).5-18,38.
李天骄.刍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正当性要件.法制博览.2017(19).221.
孟文娟.从“微博”看网络表达自由——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商情.2012(49).309-310.
李强.从"维基解密"事件解读网络表达自由——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信息网络安全.2011(2).13-14,18.
赵理智.土著人民自决权:基于国际人权法的理论辨析与实践展望.江淮论坛.2017(6).111-116.
郭曰君.论国际人权法的产生和历史分期.廣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5).18-25.
石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保护研究——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济宁学院学报.2017,38(1).88-96.
李刚、付昌奎.试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西部学刊.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