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现象及其原因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重刑民事法律民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程度要远超过民法,这一点区别于古代的西方国家。产生这样特色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地理、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正是因为民法与刑法制度发展上的不平衡,就造成了我国古代“重刑轻民”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对我国后来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也使得研究这一现象以及其产生原因变得十分必要。因此本文,将以“重刑轻民”这一现象为中心进行探讨。

一、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主要表现

1.立法上“重刑轻民”

“上古时期是部落生活,共产社会,所有权制度尚未确立,婚姻又从习惯,所以民事方面的诉讼大概很少,所有的都是刑事诉讼。”①因为这一时期受到生产力的客观原因影响,所以出现“重刑轻民”的现象不足为奇,欧洲的法律发展也是刑事先于民事的,但是为什么我国在后来经济发展后,仍然的是刑事法律领先于民事法律的发展,这才是我们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当从原始社会结束后,封建社会开始出现时来进行探讨。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这是中国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法经》由“盗、贼、网、捕、杂、具”六篇组成。从《法经》的六个部分就可以看出,并没有单独的一篇是与民事相关联的。②这足以显示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民事法律的不重视。而即使是发展到汉朝,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也不过是增加了一篇与民事相关联的《户》篇,这一篇主要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事务,对于其他的民事纠纷并没有过多的规定。而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总共十二篇中也只有《户婚律》和《杂律》两篇是与民事相关的内容,并且在《杂律》中还大量记载的是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内容。以上的例子不光是从正面证明了中国古代制定法律的“轻民”,同时也从反面证明了“重刑”的现象,因为除去少数的民事方面的内容,与诉讼和行政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所剩下的都是关于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

2.司法上“重刑轻民”

首先在司法程序上就没有民事与刑事程序之分,中国古代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由府衙审理,并且无论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是采取的刑罚方式进行处罚。例如在《唐律疏议》中的第一卷《户婚律》中关于婚姻的规定中,就有运用刑罚方式处理的内容,如婚姻解除方式中的“义绝”就是如此,“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只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放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③还有关于不孝的案件,也是采取的刑罚方式进行的处罚。“刘知清平日极为孝顺。嗣因母张氏索得族人嫁卖儿媳身价钱文,向母劝说非应得之财,不可收用,张氏不允退还。刘知清未与母说明,凑钱私行退还。张氏查知不依,虑被人耻笑软弱无能,气忿跳窑身死,刑部以张氏不允退还钱文,本属乱命,刘知清劝还钱文及私自退还之举亦合于几谏及干蛊之义,原无不合,尚非教令可从而故违,自不便照违反教令致母自尽例拟绞。‘惟其母致死究由该犯私还钱文所致’。衡情酌断的结果,照违反教令致母自尽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④这样的案件只是单纯的家庭纠纷,并没有触犯刑事方面的内容,母亲死亡的结果也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但是案件最终当事人还是承担了刑事上的刑罚责任。由以上两个例子足以证明,我国在司法上也是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甚至出现了民法刑法化、刑罚化的现象。

二、中国古代“重刑轻民”成因分析

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政治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中国古代自战国后期,封建制度形成以后,政治上都是实行的封建主义专制集权制,所有的权力都向统治者一人的手中聚集。而统治者为了维持这样的政治局面,一方面只有运用高强度的刑罚来掌控整个国家。而另一方面,因为这样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统治者的意志成为了法律的化身,统治者认为法律应当是什么模样,法律就会成为什么模样。第二,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社会结构,使得民事法律的存在空间,进一步的压缩。家族中的族规、家规很大程度的代替了民事法律的作用。而在诉讼实践中,中国古代大量的民事纠纷,都没有采取诉讼的模式,而是采取调解的形式解决。而进行调解的大多是家族的族长或是族中有名望的老人解决,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民事法律的发展。造成了“重刑轻民”的局面。

2.经济原因

经济方面最根本的原因来自于小农经济的经济模式。这样的经济模式束缚了民事关系的产生。小农经济人民专注于农业,将人民死死地固定在土地上,根本就不存在发展民事关系的空间。而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生产力低下,根本不具备发展成熟的商品经济的条件,自然也没有发展民事法律的必要。同时中国古代还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政策,就更加的抑制了商业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发展,社会对于民事法律的需求就没有产生,所以也没有详细制定民事方面的法律和程序的必要性。很多民事案件都可以应用刑事案件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处理。这也是我国出现“重刑轻民”传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3.思想文化原因

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宗法制思想,都强调的是一种阶级区分的观念。儒家思想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宗法制则强调“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这两者都强调了社会各阶层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所以在人民心中就根本不存在平等的观念。受这样思想的影响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自然就没有被重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礼”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约束人们思想行为的最高准则。正因为“礼”是最高准则,而刑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所以在刑法管理不到的范围内,“礼”代替本应该萌芽产生的民法发生着作用,这也成为了抑制民法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启示

1.重刑轻民现象对现代的影响

“重刑轻民”的现象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可谓是根深蒂固,虽然随着我国的发展“重刑轻民”的现象已经有所缓解,但是并没有完全的消除,仍然对现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就明显的体现了我国“重刑轻民”的传统,这种使民事诉讼程序依附在刑事诉讼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在很多时候都处在被动的地位或是辅助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经济模式,如果仍然保持这样的传统就显得不合时宜,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民事诉讼却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对于现代法律体系来说,二者是同等重要的。⑤另外,相较于刑法的多次修正案的完善,民法的发展相当的缓慢。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至今没有进行过大的变动,这是否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受到了“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

2.“重刑轻民”现象对现代的启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的物质需求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公民的主流诉求。在当前这个商品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应该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也该承担重要角色。因此,要以当代的眼光正视“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应当适应当代的需要平衡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地位,不应当单方面的侧重任何一方,而是应当客观的对待,制定出被社会所需要的法律。

【注释】

①《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第16页。

②《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朱艳梅,赤峰学院学报,2016年,第四期,第37卷。

③《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9页。

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一版,第40页。

⑤《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朱艳梅,赤峰学院学报,2016年,第四期,第37卷,第83页

猜你喜欢

重刑民事法律民法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论商鞅的法律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论曾国藩重刑思想的实践
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千秋功罪论《商君书》
刑罚适当与社会公正
民法课程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思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体系为例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