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冲突
2019-03-27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伦理是关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原理、原则、规范的总称。宏观上,伦理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无形的意识,伦理根源于社会,但是社会的稳定离不开伦理系统的支撑。微观上,各行各业的发展中都会形成自身的职业伦理,每个行业的人员遵守着这些伦理,各司其职。①特别是现今社会职业分化更加细致的情况下,每个行业中的伦理也更加复杂,难免会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形。
职业伦理其实是一种行为准则规范,也是对从事相关职业人员的一种约束条款和评价标准。律师也有一套自身的职业道德伦理。由于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职业道德只有在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术的基础上,并且拥有理性的思考才能被正确的理解和接受。涂尔干指出“这类伦理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每一种职业道德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律师的特有职责,是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一种社会正义,如林达在《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中所谈到的:“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到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可能使这一职业发生畸变。”②
二、好律师与好人的冲突
美国 “快乐湖尸案”中的辩护律师想利用一起未结案件的关键证据为自己的委托人换取减刑的做法被公众严厉谴责,其中一位辩护律师甚至被起诉,一审法院指出律师应该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伦理。但是上诉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人,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人性标准。从此案我们就会有一个疑问,一个好的刑辩律师是一个好人吗?问题的背后反映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伦理的冲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伦理和相关的法律,为自己的当事人尽心尽力提供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技巧在合法的范围内去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就是一个好的律师。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坏事做尽的恶人,也可以是无辜陷入诉讼之人。但是一个好的律师可不见得就会被社会大众认为是一个好人,虽然对于好人的评价没有一个具体的准则,但是在同一个社会背景下生活的人们心中会有一杆称,每个人会用心中的这杆秤去评价一个人的好坏。以大众的眼光来看,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帮助含冤民众脱离牢狱之苦,让犯罪之人受到法律惩罚。律师在很多时候维护的不是民众眼中正义一方的利益,一位敬业的律师常常就变成了公众眼中的“坏人”。
三、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冲突现状
一方面律师是一名普通的人,另一方面也是一名法律人,角色道德沦主张:当角色道德和职业道德发生了冲突时,角色道德优先。但是作为普通人而言,难以接受角色道德优先的观点,另外社会大众对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存在误解,会用一种比较高的道德水准去衡量律师的工作,人们希望刑辩律师能够追求的一种实质的公平正义,要与公检法机关一起携手发现案件的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可是律师不会也不能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自己的职业,刑辩律师是按照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来约束引导自己,社会大众则会会用一种实质正义和个人观念去谴责刑辩律师的行为。
2017年12月6日,两名律师在荆门市中级法院参加一起征地案件的庭审后,被2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有人甚至叫嚣要“活埋”两名律师。被打的律师是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这些动手打人有一部分就是投资人。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施暴者在关天化日之下,为什么要堂而皇之地围殴律师?律师,本是法治社会的产物,是正义天平的一个砝码,很多人却认为为犯罪的人辩护的都是坏人。虽然在案件中,被打的是律师,但是痛的却是中国法治,还有著名的刘涌案,社会大众对于刘涌的怒火也波及到了刘涌的辩护律师和几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学专家。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被认为是不务正业,专门走邪路;为二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几名专家也“名誉扫地”,被认为已经丧失学术良心,本应该代表公正的法学意见竟然与金钱挂钩。在大众伦理的评价机制下,一名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尽心尽责的去辩护的律师是不大可能成为流芳百世的“包公”,而只能是“秦侩”。
司法机关中的一些工作人员也会错误地认为律师的辩护是在替犯人躲避法律的惩罚,是阻碍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刑辩律师的存在会使案件的办理难度加大,便想方设法的去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制造障碍。主要是由于目前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以至于对律师的偏见颇深,但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否认的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全的还原案件客观真实,但是可以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最大化的实体正义,如果我们仅仅把眼光放在案件的实体正义上,那法律的意义何在?社会大众追求的是实体正义,普通民众会用基本的道德去评价一个案件事实,这样等于是道德在评价、规范我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又将何去何从?
四、如何减少两种伦理之间的冲突
法治社会建立离不开律师,律师也必须有一套特有的处事方式方法,这是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相对应的也应该对律师有一套专门的道德评价机制。这种道德评价机制要与社会大众的道德判断有所区分。两种伦理要“各司其职”,大众伦理是适用于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人应该遵守的底线,但是当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大众伦理要用包容的心态去看待。律师的特殊道德评价机制也要与大众伦理相贴合,不能完全背离。这种道德评价机制的建立其实也是给予律师在大众伦理中的豁免权。也是一种利益的权衡,律师是在职业伦理控制下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这需要其应当优先考虑被告人的利益。如果被告人利益保护不是其唯一使命的话,也是其至为重要的使命之一。③而且保护律师的正常执业也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大众伦理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定理,将这种价值观念强加到律师这种特殊的职业中是很不公平的。
不可否认,律师的存在确实是会造成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是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做出的牺牲,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这其中难免会有漏洞需要我们从实践中去发现去弥补,这也是律师存在的意义之一。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在社会中各种价值的冲突在所难免,为了社会的稳定繁荣,大众伦理势必要在一些特殊领域做出退让,即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牺牲了个案的实体正义,可是却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推动法治的建设。
【注释】
①何惠珍,《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价值分析》,[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②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10月。
③宋远升,《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冲突及解决机制》,《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