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给予婚外第三人财产行为之效力
2019-03-27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一、引言
此问题在理论界亦有不同之说法,有的学者谓之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有的学者谓之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之赠与合同。为了便于表述,笔者在下文中将用以下称谓:给付方(婚内出轨者),给付方配偶,婚外第三人(受给付方)。
二、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理论之浅析
理论界对于给付行为之效力颇有争议,主要有:有效说、部分有效说、附条件有效说、无效说、自然债务说、无名之身份协议等几种观点。下面笔者将对前四种观点进行主要评析。
(一)有效说
在“岳红云诉李志国支付解除同居关系补偿费纠纷案”中,法院即持有效说观点。婚外第三人起诉要求李志国支付在分手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费,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十日内一次性予以支付。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婚外同居行为与赠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往往并不具备直接的附条件关系。因此,婚外同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并不代表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婚外同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同一般人的行为一样受到民法保护,而不应区别对待。
(二)部分有效说
支持此理论的学者认为夫妻双方理论上对共同共有之财产各享有一半之份额,因此婚外同居补偿协议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同样,根据此观点可以推出,给付个人财产的婚外补偿协议应当有效。在河北省高院作出的“李丽华、李小兰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即持部分有效说之观点。河北省高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由李小兰返还杜高设为其支付的房款及家具款的一半并无明显不妥。此种观点,乃是将夫妻共同共有临时认定为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有违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之法律规范。笔者认为此种观念上之拆分实际上依然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
(三)附条件有效说
在“李剑芳、孙代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说理认为,法律虽没有禁止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但该赠与合同之实质是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保持婚外同居关系,若认定该类合同有效,则会违背我国一般公众之道德观念。①基于此,法院认为,该赠与合同是以维持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将该赠与合同认定为无效。据此观点出发,那么因解构婚外同居关系而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当是有效的。此亦是附条件有效说之主要观点。
(四)无效说
在2011年11月14日四川省高院所作的“李某某、秦某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婚外同居关系是非法关系,王某某在未经妻子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赠与李某某507000元购买房屋,明显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违反公序良俗。②无效说仍然是无法解决司法裁判中的尴尬处境,即司法变相的支持了在婚姻关系中的出轨者。老百姓会理解为,包二奶有理,有配偶者得钱又得人,法律只是棒打小三来维护这不健康的婚姻,并且给其披上了“公序良俗”的外衣,而这将导致婚外第三人甚至是善意第三人面临“失钱又失身”之不公境地。
三、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效力之我见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时候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无效反而会产生一种不良的社会效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设定之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初衷。下面笔者将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来论证给予婚外第三人财产行为之性质。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基本原则的适用应当有一些限制。根据民法理论,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以下情形才得以直接适用:(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但是这数种规则又互相冲突时,则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化解冲突。③(3)当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极端不公正之结果时,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但是需要提供更强有力的论证。
通过以上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适用之分析,让我们再从此观点切入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效力分析。(1)当给付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时,该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此款规定可得知,婚外同居补偿协议中,给付方向第三人实施的给付行为自然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重要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显然是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而婚外第三人亦没有理由相信该补偿协议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此规定当给付方给付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是不会超出双方当事人预期之法律效力,给付方配偶有权依据此法条追回给付方给付之款项。(2)当给付方是以个人财产给付时,一般应当依照赠与合同之规则进行处理,若是标的物已经交付给婚外第三人,则给付方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若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婚外第三人向给付方请求交付,则给付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撤销该合同。当给付方在结束婚外同居行为时欲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请求受给付方返还原物时,不能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才会导致一种不公正的结果,将导致婚外情增加,放纵出轨者。只有双方当事人依照该赠与合同履行会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才能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认定该行为无效。据此,亦可以避免婚内出轨者人财两得和婚外第三人失钱失身之困境。于情于理,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亦不能弘扬社会善良风俗。
【注释】
①李剑芳、孙代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0105民初7754号
②李某某、秦某某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4421号
③梁彗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