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航班延误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9-03-27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一、民航航班延误问题概述
(一)航班延误的涵义
公众所知悉的“航班延误”,是说航班没有按照客票标明的时间起飞或到达,但这种认知并不严谨,那么在法律意义上的“延误”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1972年制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拟定的《旅客、行李运输一般条件》、《客票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载于航班时刻表上的或其他场所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并且“时间表可不经通知而予以变更”,这样一来,延误的界定范围变小,显然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对旅客有着很大的不公。
在航班延误方面,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与《华沙公约》是基本一致的,在《民用航空法释义》中对“航班延误”作了阐述:“本航空法规定的“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我国的航空法规定的“延误”是“不合理延误”,是否合理,关键看承运人的承运时间是否处于一般情况下履行运输合同所需要的正常时间范围内。
以此看来,航班延误的基本涵义是超过了合理的时间。飞机关闭舱门后,启动发动机,到离开停机位,再到滑行至跑道,直至起飞这期间,需要一个时间,一般情况下大概需要15分钟,超过15分钟就属于非正常起飞。但这与延误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若想定义延误,可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站在承运人的角度,看航班自离港至进港完成整个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理的时间要求。另一方面,站在消费者也即乘客角度,考虑是否符合航空消费者对航空运输快捷性的合理期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延误界定为:承运人运输所用时间超过了正常情况下完成该运输应当需要的合理的时间范围。
(二)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
1.天气原因。天气原因是首要的原因,雷雨、雪、大雾等恶劣的天气会对航班的运行造成很大的影响,属不可抗力,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机场塔台一般会让飞机推迟起飞。
2.人为原因。近些年,旅客因为种种原因,如未能及时到达机场办理值机、安检到违禁品、突发疾病、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而阻碍登机。人们的维权意识加强,因延误使得许多旅客“过激维权”的事件越来越普遍,这会造成航班进一步延误。
航班延误会带来许多不便,增加旅客的飞行成本,影响航空公司的信誉,扰乱机场的正常运营,严重甚至干扰一个机场的飞行秩序。既然航班延误不可完全避免,就制定好相关规定,以及完善好事后赔偿问题。
二、航班延误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就推定承运人对旅客及其登记托运的行李因延误而遭受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即雷雨、大雪、强对流天气,以及地震、火山爆发等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承运人无法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一般不会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延误,可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范围
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结果看,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旅客由于延误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一般包括旅客因延误而失去的正常运行状况下应当产生的收益。但间接损失的可预见性很小,若将间接损失全部列入航空公司赔偿范围,那对航空公司来说是个极大的压力。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该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说明,间接损失的赔偿是要符合承运人的可预见性。
目前,我国的航空公司大多只是赔偿旅客因人为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产生的额外的食宿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并没有划入赔偿范围。
三、航班延误损害赔偿立法完善
从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来看,主要的矛盾是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滞后的法律保障之间的矛盾,航班延误的事情多有发生,但对旅客应当如何进行事后的处理和赔偿,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对民航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规定,但对航班延误仅规定了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对承运人没有履行或延迟履行约定所承担具体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也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只能引用其他相关法律如《侵权责任法》来保障航空消费者的权益。笔者对此有三方面建议:
一是对旅客的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是旅客在消费期间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航空运输的很多情况下机场并没有发布航班延误的具体信息,未能很好地保障旅客的知情权,造成了“空闹”等严重影响航空运营的后果。因此对旅客的知情权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二是对航班延误立法的完善。对于延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延误后对旅客应当如何处理与赔偿以及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都进行立法完善,将延误的问题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民众的维权意识加强,但对于维权手段限度的意识并没有很强,群体性事件多有发生,建立相对健全的应急机制,可以在这些情况下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协调解决,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后果的发生。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航业也成为经济主流,面对日渐显露的问题和滞后的法律,不得不提醒我国相关部门加快对民航方面的立法完善,对航空侵权的善后工作的完善。在保障旅客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我国实际国情,不可矫枉过正,要做到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利益的平衡,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