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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人权宪法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人权定义法治

(一)人权是法的精神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那就是人性。为了保护人性中所固有的权利而创造的法律也不再是冷冰冰的文字,而是文字凝结而成的人性。是人权,让法律有了存在的价值和保护的对象。但是由于个人力量的孱弱,纯粹的自由无法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法律需要以规定公权力的形式来实现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最大多数的幸福,同时对公权力加以限制,从而实现对人权保护。因此要想实现法治就必须认清法律真正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权,这也是法的精神所在。

(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和保障人权。宪法对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同时也赋予了各部门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以最高的法律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系统性和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概括。由于宪法的特定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公民权利,所以,它寄托着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的最高期待。宪法不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律,而且也是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如前所述,人权包含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个层面。作为国家根法的宪法,在人权的上述三个层面的转化过程中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处于某种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必定产生一定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首先体现到宪法中,即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被宪法所规定和确认,然后再经由部门法使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赋予之以可操作性,最后通过执法及守法主体的行为而加以实现,由此便完成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转换演进进程。

二、法治保障人权

(一)法律对人权的确认与保护

自启蒙运动始,市民阶层的崛起一扫欧洲中世纪的阴霾,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谈“法治”的目的都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途径则在于实现法治,即通过立法规定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保障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人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容,而且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任何一国的人权都是通过本国的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实现的。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侵害危险而无法救济。法律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就无人权可谈。法律虽然不是人权实现的唯一手段,但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没有法制固然谈不上人权;即使有了法制,但如果缺乏一贯性和告稳定性,人权也将不复存在。人权如果是有效的,它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纯粹的人道主张,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

(二)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三、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成就

(一)不断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更全面地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制定民法总则更加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家加快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清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取消26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取消320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3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优化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结语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上为推进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如此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中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如沐春风、充满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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