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9-03-27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伴随着经济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讨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对于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造成的问题和不足刻不容缓,加强我们的金融风险预防能力,成立分类分级的差异化监管制度,进而达到金融市场和谐和金融秩序稳定的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和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在互联网平台来开展和运行的资金融通等一系列流程。进一步讲,互联网金融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相关技术手段来升级传统金融模式从而方便广大金融消费者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平台和手段,其面向的服务对象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对形成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供求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效果。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体现较多的在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众筹以及P2P网络借贷等几个方面。首先,第三方支付是指以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为代表的拥有信誉的非银行公司的第三方平台,在收款方和付款方中间作为中介,提供网络支付、信用卡支付等支付方式,使得付款方和收款方能够彼此互相信任,完成商品的交易。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市场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式各样的服务和商品,比如携程旅游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陆金所等有关第三方理财平台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来让消费者购买获取收益。其次,众筹是指以众筹网为代表的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使得提案者和赞助者相互连接,提案者向赞助者宣传产品服务和效果特点来获取资金的支持。最后,P2P网络借贷是指以拍拍贷为代表的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双方资金的流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的技术性风险
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需要相关云计算、数据库技术的辅助,我们的科学技术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操作平台在筛选相关用户资料和信息的同时,不时地会遭受黑客和互联网病毒的攻击,从而对用户的资料和有关的信息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我们的互联网金融都要求相关的操作平台来实现消费者的资金融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金融消费者的资金融通的流程下,由于操作平台的技术性风险造成消费者的资金丢失和信息流失的风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使得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互联网相关科学技术方面本身较为落后,有一部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科学技术来源于发达国家,自身的创新性也不足,使得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平台的发展过于缓慢,操作平台的技术性风险较容易发生。
2.互联网金融运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离不开相关企业和集团的参与,在企业对外宣称的业务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着瑕疵,甚至是谎称、诈骗,触及到刑法的底线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有些企业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会尽可能地避开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和吸收更多的资本,违反法律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互联网金融在企业和投资者交易的过程中,交易的领域较宽,范围大,资金链长,相关企业在获取巨额利润和法律规定的合法制度之间,往往为了企业的利益,将合法制度于不顾,对投资者和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充分甚至是误导,企业披露信息的不完善,信息不完全透明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健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技术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出现了大量的金融产品,支付宝和京东等成为人们离不开的金融操作平台,许多人将大量的资金存入到余额宝以及购买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之中,但我国针对这些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并没有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没有针对相关的理财产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有的消费者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金的缺失,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自己的合法财产权遭受到损害。有的投资者将部分资金转账给其他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在有的平台看不到完整的资金流向,从而使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得不到完善的监督和管理。当前来讲,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不太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众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公司过于稀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公司监管力度和监管标准较为模糊,使得后期可操作性较差。
2.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实现相对于其发展明显滞后
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我国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有关领导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有效地划分和区别,以期取得显著的成果。然而,文件和法律的制定和落实相比互联网金融的进步来说,是明显滞后的。我们社会生活在进步的同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更新,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远远快于法律法规的制定速度,甚至导致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有可能变得毫无意义,在尽可能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滞后性影响的同时,不知不觉给实施监管制度的可执行性更多的问题。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加强监管模式的制定以及体系的完善
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科技水平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影响越来越明显,人们接触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和服务的机会越来越多。所以,更好的巩固政府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能够更好的维系好传统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金融领域,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因此,我们要坚持快速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使得政府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采取监管行为来规范企业与投资者的金融活动。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的前提下,也要分情况来说,将多种主体范围、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模式相结合的监管为主、惩罚为辅的监管制度,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和义务进一步的说明和指示,尽可能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同时,时刻关注司法机关的最新动态,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出现要及时制止和处罚,加强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联合监管工作,从实际出发,小事着眼,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大小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从而达到监管的目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丢失。有了明确完善的监管模式,相信之后的执行会变得较为轻松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