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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
关键词:交强险投保受害人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天津 300222)

一、引言

本文在详细阐述我国交强险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交强险投保状况、经营模式以及理赔对象及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从实际国情出发,探究适合我国交强险发展的对策,通过完善经营模式、优化赔偿机制等手段,提高对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使我国交强险发展更加完善和成熟。

二、交强险国内现状分析

(一)交强险投保现状

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国内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大幅上升。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数据,2015年我国汽车交强险投保率达到92%;而拖拉机及摩托车的投保率仅为14%和24%。从表中可以看出,从2015到2016年度,摩托车的保费从13839到13668万元,不增反降,拖拉机1240到1248万元,增幅不大可以看出摩托车和农用车交强险投保状况大体趋势并不乐观。

可以看出,我国交强险投保率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是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农用车的投保率一直不高,这种状况也成为我国交强险投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经营模式现状

我国交强险自实施以来,除了个别年份外,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西方国家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承担风险,政府只起监管作用,不对保险公司的盈亏负责的商业化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代办承保和理赔,经营风险有国家和政府承担,保险公司只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属于混合模式,由政府定价,却对保险公司要求不赢不亏的经营结果,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处在了一个尴尬的立场,对政府的要求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不清晰也是目前国内交强险总体经营亏损情况的一大原因。

(三)理赔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而法院判决的赔付结果也经常引起社会争议,主要问题集中在交强险赔付对象及范围等方面。

赔偿对象及范围方面:《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事故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交强险有责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发展并没有那么雄厚,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使保费增高,最终影响车主投保积极性,如此不合理的循环会造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理赔支出的不平衡,进而经营出现亏损现象。

三、国内交强险存在的问题

(一)约束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车主保险意识淡薄

交强险不能被普遍接受的原因主要有: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缺乏对交强险的宣导,及对车主投保的游说能力。只有交通管理部门有对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处罚的机制,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无此权利,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交管部门对此并无太大实施力度,多方面问题堆积到一起,造成了现在交强险投保全靠车主自觉的现状。

至于拖拉机的车主,他们的保险意识更不强,甚至连牌照都不上,他们认为给拖拉机上保险既麻烦又没必要。另外,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对拖拉机投保交强险不大规模宣传的态度,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经营模式不明确,费率制定不灵活

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是保险公司代办,政府管控。而政府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按照“不盈利不亏损”的规则来经营,这样在发展初期就出现许多矛盾,近几年随着交强险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现象越来越明显。交强险费率的厘定是全国统一标准,并未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交通状况等差异,导致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保费收入出现很大差距。

(三)理赔保障范围有待改善

我国交强险将财产损失纳入理赔范围与我国综合国力及经济发展状况不符,我国交强险发展还不够成熟,交通事故死亡率还很高,将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在现阶段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交强险保障除车上人员外的三者,这点与交强险设立初衷是保障受害人利益不符,在事故中相当一部分伤者都是司机和车上人员,这样的话万一事故中对方未投保交强险而本车人员伤亡的话,本车人员是没法得到交强险保障的。

四、国内交强险相关数据分析

(一)保费规模

交强险保费收入自2006年以来由200多亿元一直上升到2013年的1000多亿元,其中2006年下半年保费收入218.8亿元,2007年与2008年保费收入基本持平,分别为537.5亿元和553.4亿元,2009年增幅较大,达到667.9亿元,增加了100多亿元,2010年达到840.5亿元,2011年与2012年保费收入在平稳中逐步上升,2012年增加到1114.3亿元,2013年相比2012年同比增长了12.99%。

(二)综合赔付率

2010年交强险赔付率相比2006年上升了25个百分点,达到建立交强险制度以来的最高值,2011年稍有回落,降至81.9%,但是仍然超过80%,2012年降低至77.6%,同比2011年下降4.3个百分点。

(三)保险公司承保绩效

从2006年下半年到2008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中有26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其中只有10家公司盈利。在2009年交强险开始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仅7家实现盈利,2010年的33家保险公司中只有1家盈利,其余全部亏损,亏损情况非常严重。2011年只有3家保险公司盈利,其余全部亏损。

历年交强险经营报告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交强险经营累计亏损达到250多亿元。

(四)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营结果分析

分析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交强险经营状况,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存在差异,出现了不同的经营结果。保费收入最高的省份是河北省,保费收入25亿元,而最低的西藏只有1亿元,相差很大;且各地区之间的利润率有明显的差距,最高的地区是西藏达到40.20%,上海地区利润率最低,为-49.94%。前面提到过,交强险的赔款支出以及保费收入决定赔付率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引起图中不同地区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是赔付率的差异,上海赔付率最高为124.1%,西藏赔付率最低为30.11%,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如河北,江苏,北京,上海,广州,安徽,浙江,河南等地区,保费收入普遍比不发达地区稍高,同时赔款支出也比较高,比如河北地区保费收入25亿元,偏远地区如宁夏保费收入只有4亿元,与此同时赔款支出发达地区因为车辆较多等因素,也比偏远地区高出若干倍,河北赔款支出20亿元,宁夏赔款支出2亿元。总体来说,发达地区经营结果基本呈现亏损状态,而相对偏远不发达地区经营结果稍微盈利。交强险的主要赔款支出包括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这些都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车辆数量以及交通状况。可见,交强险的费率制定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的差异,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

五、台湾地区及国外交强险现状对我国交强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一)海峡两岸交强险比较

1.基本经营原则方面的比较

台湾地区实行交强险制度比大陆地区要早很多,因此发展也更加成熟和完善,台湾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交强险经营效率从而取得盈利。大陆地区条例没有明确的对不赢不亏做出界定,导致了社会大众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盈利。这种制度在之前的几年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交强险业务亏损被认为经营效率低下,业务盈利被认为保费偏高,这种情况大大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交强险辅助基金制度方面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特别补偿金制度以及临时性保险金制度,用来完善补充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大陆地区虽然在《条例》和《道交法》中都提到了救助基金建立依据和救助范围,但并没真正运行实施起来。

(二)美国强三险现状

美国交强险也是强制性的,以确保在发生车祸时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保障。多数州规定人身伤亡限额不超4000 美元,财产损失限额不超10000 美元,另外不同于中国的一点是当出现肇事者未买保险、逃逸、失去赔偿能力等特殊情况时,他们有专门的保险基金用来赔偿受害人。

六、我国交强险现状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交强险经营模式

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政府主导,保险公司代办的经营模式来完善我国交强险的发展,比较人性化的一点是它在经营方面给保险公司一点盈利的空间,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大大提高了交强险经营的主动性。考虑我国现状,可将保险公司作为代理,只收取代费而不承担经营风险,通过适度的竞争,改善交强险经营的行业大环境,最终使得我国交强险的发展更加完善和成熟。

(二)将本车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我国家用车辆中投保商业险本车人员险的非常少,当机动车对第三者人或者车无责任时,车上人员得不到交强险赔付,此外车上人员险也不是像交强险一样具有强制性,很多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人员是无法享受交强险保障的。交强险的宗旨就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防止司机无力赔付的情况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保障,而车上人员又是一个极易遭受伤害而得不到保障的群体。考虑交强险立法初衷,将本车乘员纳入交强险保障是迫切之举。

(三)取消财产损失赔偿并提高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将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这种制度与交强险立法初衷是保障受害人利益不符,财产损失赔偿的金额对于事故车损失补偿作用并不大,增加保险公司负担的同时也会使交强险保费增加。结合我国目前综合国力,剖析西方发达国家交强险发展历程,取消财产损失赔偿是使得我国交强险发展更加成熟完善的合理建议,同时提高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赔偿,回归到交强险立法初衷,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四)完善各类辅助基金制度

我国建立有相关辅助基金制度但一直未实施,也没有相关的管理制约规则以及有效监督管理办法,针对这种现状,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细化其管理规则,使其尽快步入正轨,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能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提取特别准备金以使得交强险维持稳定有序的发展。

(五)费率厘定要灵活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交通状况复杂,近几年随着交强险的逐步发展,出现了各地区实行统一费率制度但存在不同经营结果的局面,总体来说交强险经营处于亏损状态。针对这种状况,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制定费率上限,然后保险公司在不超过上限的情况下自主制定费率,增加相关承保因子比如地域因素,人的因素,从车因素,这样在激发保险公司积极性的同时又不会使得费率过高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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