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人擅入驾驶舱小心承担法律责任
2019-03-27付天娇
付天娇
不久前,某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承认,机长陈某在一次执行航班任务中擅自允许妻子3次进入驾驶舱,且其妻子后两个航段未购票。该公司对旅客表示歉意,并对机长予以暂停飞行6个月、取消教员资质、补回后续航段票款以及12 000元经济处罚,分别给两位副驾驶、当班乘务长以及当班安全员不同程度处罚。该事件中,机长陈某和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飞机驾驶舱是飞行员控制飞机的座舱,民用飞机的驾驶舱内安装有各类飞行仪表以及飞机控制系统等,以保证飞行员驾驶飞机的需要。飞行员驾驶飞机在预定航线航行需安静的环境,因此,为安全驾驶的需要,通常我们乘坐的飞机驾驶舱和乘客的座舱之间有门隔开,且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进入飞机驾驶舱的人员限制。我国《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进入驾驶舱的人员有限制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机组成员;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同时要求,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六类特定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23条规定了能够进入驾驶舱的人员,且要求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第45条规定:“机组成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在上述事件中,陈某妻子不属于可进入飞机驾驶舱的人员,陈某擅自允许其进入驾驶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航空安全员,是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在飞机上的作用也十分重要。《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37条规定:“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前文所述安全员未能履行好安全保卫任务,对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未能够有效阻止,使航行中的飞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其行为也是违反《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机长、安全员的违法行为,如果造成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中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该事件中,副驾驶及当班乘务长未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其行为违反相关安全保障规定,需给与处分。航空公司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同样受到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给与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