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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权利保障问题及建议

2019-03-27潘梅桂

纺织服装教育 2019年1期
关键词:权利法律大学生

潘梅桂

(厦门大学 教育研究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近年来,大学生由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而状告母校的案例不胜枚举,颠覆了以往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决定的观念,对高校内部提出了依法管理的迫切要求。大学生权利泛指其在学校生活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包括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应享有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1]。2013年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加强并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提出师生必须参加管理校园、行使监督权利等方面的制度保障,鼓励学校管理者不再“一权独大”,需要放还权利给学生。

一、 大学生受侵犯的主要权利

在我国大陆法系,特别权力关系潜在地存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长期以来一直盛行这一理论[2],在特别权力关系下的相对人往往不能享受一般公民的某些权利,并且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由于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大学生的许多权利皆遭受了有形或无形的侵害,当前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主要集中在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公正评价权等方面[3]。

1. 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人权之一,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派遣他们成为廉价劳动力。如进入秋季学期后,刚缴完万元学费及住宿费的某职业学院大二学生,专业课都还没上就接到学校通知要去电子厂实习,学生纷纷表示专业技能没学到,却成为廉价劳动力。另一种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随意加大惩处力度。例如“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068号通知)中第1条提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而这一规定显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退学条件,校方完全忽视并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4],违背了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

2. 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而高校对于学生在人格权方面的保护非常薄弱[5]。从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多数高校的食堂实行外包,使得食品安全常遭诟病,存在着诸如餐具不洁净、食品原料掺假甚至滥用添加剂等问题,极大地损害着学生的身体健康。从隐私权的角度出发,高校频频发生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不分对象、不分场合、不讲心理承受能力的批评方式。例如武汉某高校教师在上课时就曾对在衣着上看不惯的女生加以言语侮辱,不留情面;更有甚者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对学生的处分决定随意公开张贴。在内外压力下轻则贬损学生自尊心,重则引发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自残、轻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3. 财产权

财产是生存的物质基础,大学生同样享有财产权和财产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7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还是存在不少高校顶风作案,无视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利。譬如不少学校的学生就业部门,为了维护所谓声誉与就业率,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毕业生区别对待,收取高额违约金,或不顾国家的严厉禁令巧立名目乱收费;再如高校教师为了推销自己编写的教材、著作等,硬性规定修课的学生一定要购买该教材以达到盈利目的。

4. 公正评价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指出,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就能授予学士学位。不难发现,学生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发放条件与“学术水平”“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有关[6],并无其他前设条件,与违纪行为相关性不大。但“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过度处置学生考试作弊,对学生作出退学的草率决定,且在此之后未直接、及时地告知田永决定就做出了影响他一生的评价,令人费解。在现有学生诉讼学校的案例中,高校的确存在违背客观事实与教育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作出负面评价的情况。例如多数高校强行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得到学位证书”,或擅自规定本科生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才具备领取学位证书和毕业的资格。

二、 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权利受损的案件频发,自然离不开社会系统的运作及个人意识等纷繁复杂的原因。本文将主要从历史、观念、法律及经济四个方面来分析。

1. 历史原因

在我国悠久的教育史上,教师在学生的成长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华传统自古提倡尊师重教,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形象庄严崇高,教师对于学生有绝对权威,学生习惯听命于教师。由此带来的是对学校权威的无条件服从与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无条件遵守。此外,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其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时常被放大,学生更多扮演着接受知识传授和灌输的角色,使学生逐渐失去独立思考与自主批判意识,丧失了自我这个最重要的主体。这对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强有力的学生权利保障在高校管理体系中几乎没有。因为学校既是法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决者,大学生既是被教育者又是被管理者,自然在高校中无法体现大学生自身权利的表达和保障,大学生在高校并未被赋予管理学校的权力,学生权力组织也成为高校行政权力的附属组织。总体而言,大学生并没有真正地在高校中拥有一级权力机构。

2. 观念原因

从高校的角度看,高校存在弱化国家法律法规的趋势,漠视大学生的权利保障。与长期工作、生活在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相比,大学生一般仅在校生活4年,高校短期无法从他们身上获取太多利益,也无法期望所有学生都能回馈母校。因此,大学生的权利往往更容易被学校所漠视,学校的忽视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教职工对待学生权利的态度,这使得本应是学校主体的大学生反倒下降到校园中相对弱势的位置。

从学生的角度看,权利意识淡薄成为大学生的普遍状况,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的共同点。在我国人情社会氛围下,大多数学生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社会上对法律精神的宣传更是不到位,加上教育体系中没有充分地宣扬法律的权威地位,即便是接受过10多年教育的大学生常常都无法拿起法律作为武器,这是大学生权利受损的主观原因。很显然,许多大学生并不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权利受损后也毫无意识,已经视学校管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3. 法律原因

法律领域现有的教育法制涵盖范围小,在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层面上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8部教育相关法律、14部教育行政法规及数10部教育部门规章制度[7],而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不少漏洞:(1)其涉及范围远不能涵盖现有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内容,更无法紧跟当今高等教育发展的步伐。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二章关于学生权利保障的条例仅短短6条,《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规也只能有限地保障学生权利,没有包含学生的有关申辩和陈述等程序制度,更没有规定司法救济。在有关学生被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与被开除学籍等重要的学习权利上表述模糊、缺失完整规定。(2)绝大多数条例性质为宣言性立法,语言表述不够清晰,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学校在自身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常常触碰法律雷区:一是从操作程序上看,高校长期以来关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并不符合法律规范。“田永案”直面揭露了这一弊端,在案件中大学生的权利(被告知权、申辩权及申诉权等)完全被校方无视,而一旦这样的案件被正式审判,轻易便能查出高校处理中的不妥,高校几乎不可能胜诉,最终将造成学校的声誉遭到重创。二是高校所制定的自治性规范条文中的相关条例与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规章、法规存在出入。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田永案”中校方做出不给田永颁发“两证”的决定,并据此给予退学处理,而查阅法律条文发现,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田永案”中学校规定的有关内容明显相抵触,高校自治条例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4. 经济原因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超过义务性教育阶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逐渐开始尝试收费教育,间接推动高等教育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在这一前提下,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消费者,而教育支出在家庭总支出中占比较高,教育消费不免成为了真金白银的“高档消费”,带来的是整个社会、家庭及大学生对高等教育服务或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出现高要求与高预期。作为消费主体,家长及大学生不仅拥有基本权利,更享有生活和学习上的自主权利,他们也期待享受更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这意味着大学生的权利问题更加突出,导致了整个社会对于高校权力运行体制的更高要求。

三、 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建议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高等教育发生了诸多变化,依法治校的理念为大势所趋,高校的法制管理必然被提上议程,大学生不再是纯粹的被管理者,高等教育的“无诉”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未来,我们应当调动各方综合力量,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学生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在不合时宜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要在结合法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快修正。建议颁布如《校园法》《学生法》等法律文件并不断使之完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规范高校自治条例,扩大立法关注的范围,不单单关注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也应当保障学生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此外,不仅仅关注高校与学生间的诉讼,也应当关注师生之间的关系及学生之间的人际和谐。总体上,教育范畴内的人际关系都应以维护学生的合理权利为目标,制定具体而全面的法律依据,这样既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达到依法治校的目的。

2. 建立健全救济制度,为学生维权提供可诉渠道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当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8]。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大学生救济制度有三大诉讼制度,分别为教育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制度。普遍而言,教育申诉制度是学生最主要的救济途径,不得已才会走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目前大多数高校并没有设立允许学生维权的行政机构,建议在高校中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倡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专职经办学生的相关案件。一方面拓宽学申委受理的案件范围,广泛受理大学生在校内有关人身、学习、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而提出的各类申诉,让学生有渠道发声和处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合理设置学申委机构及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仅接收来自校内行政人员和师生代表,还可以吸纳社会上有资历的教育家、法学家和法律人员等,成员的多样性有利于更客观、科学地处理申诉,发挥学申委的服务职能。

3. 规范高校管理行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要实现依法治校,应当将法律看作治校准则。一方面,应当组织全校管理者及师生深入学习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学校的根本依据和最高权威,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文件,强调依法治校的特定实质和内涵。高校教职人员是组成高校最坚实的主体,只有他们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才有可能正视学生的权利问题并带动学生增强维权意识。而学生通过对法律文件的学习也能更好地明白自己拥有的权利,这主要从观念这个层面上来维护大学生权利;另一方面,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和法治统一原则。高校被起诉后大部分以败诉告终,便是由于其内部的校规校纪不少都违背了现有的教育法则。因此,高校应当依法依章规范管理,规避学生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处理学生案件时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有力、程序正当,并在此基础上处分恰当。美国斯坦福大学便设立了《学生司法宪章》,这是以学生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校园法律制度,在学生的权利保护方面规定了22项具体内容[9],突出了尊重学生平等参与权的权利保护特点。

4. 增强大学生维权意识,赋予大学生适当权力

一方面,大学生要增强维权意识,知法懂法是每个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公民素质,也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前提。大学生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自觉地接受法律普及性教育,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真正以法律指导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大学生要正视权利和权力的本质区别,运用权力来维护权利[10]。对高校来说,实施“校长信箱”“学生校长助理”已不是新鲜事,但这也仅是给予了学生“建言”的途径,他们仍然无法最终决策。而权利是获取相应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高校管理中学生合法的地位和身份应该受到重视,校方必须提供给学生参与管理学校的机会,才能保证大学生的合理利益在决策中被全面而切实地体现。近年来不少高校开始出现小型组织和团体为维护大学生权利贡献力量,建立了维权的相关机构,少数高校还成立了“学生权利服务中心”,可见不少人已逐步意识到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四、 结语

关注大学生法律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这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的必然趋势。针对当前大学生法律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国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前提,校方建立健全救济制度是保证,高校规范管理行为是关键,增强大学生维权意识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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