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屯堡民间契约画押形式初探
2019-03-27
(1.安顺学院旅游学院,贵州 安顺561000)(2.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中心,贵州 安顺561000)
画押是在契约文书上用文字、符号或者图案等形式作为记号,证明契约当事人在场,对契约所记载的事项持一种认可、同意的态度,彰显契约文书的成立,表示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契约文书画押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自官方到民间,皆有画押的惯习。国内学者对画押的关注,首推张传玺教授,他探讨了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与流,对契约末尾的画押流变做了简要分析,从东汉时期的业主“画指书年”到唐代基本定形的署名签章,契约日益完善是人们长期使用契约经验的结果[1]。任志强分析了明清契约文书签押形式、签押在法律上的效力、签押的作用,认为契约文书上的签押,显示了契约文书内容上的真实有效以及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辨别文书真伪和处理文书纠纷的重要依据。任志强将契约上的署名分为签押和画押两种形式,签押分为签名不画押、不签名仅画押、既签名又画押三类,画押分名字和名字之外的符号等[2]。此后,契约文书画押问题,尤其是明清以来的画押,并未引起学者持续的关注。阿风阐述了宋代至清末土地买卖文书书写格式的变迁与差异,但并未深入分析书写格式形成与变化的原因与背景[3]。总体上看,近年的研究成果,集中在契约签押的形式方面。这些研究成果,为笔者分析屯堡契约提供了参考。本文以孙兆霞教授编著的《吉昌契约文书汇编》所列文书为基本对象,对屯堡契约的画押形式做初步的分析。
一、安顺屯堡契约文书概述
传统农耕社会,土地一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此相关的书文凭证,反映着土地所有制的运行态势。从现存最早的宋代土地证书符乙,到明朝的土地清丈、编制地籍簿册,到清代的土地执照,显示出封建土地所有制一步一步固化。在我国已发现的各朝代契约文书中,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类型最多、使用最为广泛,在我国民间契约文书中占有非常显著的位置。
孙兆霞教授2009年发现并搜集到的安顺吉昌契约文书,在时间跨度上比较大,涵盖了从雍正年到民国乃至20世纪50年代;在交易标的物上涉及到田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阴地、林地等多种财产;在类型上主要包含了买卖、分关、曲当、佃租等多种形式的契约关系。随后,吕燕平教授在安顺西郊大屯一带也发现并搜集了数量可观的契约文书。此外,还有一些散见于屯堡谱牒中的土地契约、家族账簿等,本文统称其为安顺屯堡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记录了屯堡社会结构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村庙、个人与家族之间的土地、财产关系,反映出屯堡人生活的实际样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契约文书的区域和族群类型,为从民间村落视角研究屯堡社区经济形态转换、文化适应及变迁、社会史以及生活史提供了鲜活的资料。
土地买卖、典当、租借、分家析产活动,需要签署契约作为最后的凭证。交易活动是在本族尊者、亲邻等的见证下进行,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和中人三方当面议定。屯堡契约文书,在书写体例上,与贵州清水江、遵义道真等地区所发现的同时代契约呈现出一致性。例如土地买卖契约,开篇写明立卖契人姓名,卖田地原因,然后写清所卖田地等的四至、名称、坐落位置、议定时价等,结尾常用“空口无凭,特立卖契为据”,“今恐后人心不古,立卖契永远存照”等,作为取信凭证。契尾均有卖与人、代字人、凭中或见证人的姓名并画押。
二、屯堡契约文书的画押形式分析
唐宋以来,契约文书从官方走进民间,不断渗入普通民众的生活场景中。契约画押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任志强将契约签署从整体上分为签押与画押两种,进一步细分,签押为三类,画押为六类[2]。这种分类方法固然详尽,但标准存在交叉性。刘永华分析明清契约画押类型时,以符号为标准,将画押类型分为署名、签署其他文字、签署非文字符号三类[4]。下面,就屯堡契约画押形式进行分析,以给学界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1.屯堡契约画押形式的变化
在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一书中,收录雍正、乾隆朝契约共21份。大致以乾隆二十年(1757年)为界,契约签署形式有一些变化。乾隆二十年之前,签署的基本顺序为:立契时间、立契人、凭中、代字人,这些文字依次书写于契约的左侧。如《乾隆二年程国珍等立卖水田文契》《乾隆三年杨崇林等立卖明房屋地基文契》《乾隆十二年汪再昆等立卖田文约》等等。乾隆二十年之后,契约签署的顺序突出表现在凭中靠前,其后依次为代书人、立契日期、立契人,如《乾隆二十七年汪子虞等立杜绝房屋文契》《乾隆四十九年汪子富立卖明水田文契》等。到嘉庆年,契约签署顺序基本上固定下来,契约最左侧为立契日期,其下为立契人及画押,其右为代笔、凭中,如《嘉庆三年胡汪氏立杜卖明科田文契》《嘉庆二十二年汪朝德立卖明科田文契》等,这种签署形式占到较大比例。凭中放在契约左侧较显著的位置,左右两侧均有文字,显示出凭中在契约中的重要地位。屯堡契约中,能够参与财产交易作为“凭中”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卖主有一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亲族”“本族”“族长”“内亲”这种血缘关系的人,其次为“近邻”“街坊”等地缘关系的人,签署中还有一种单列的“原业主”“上业主”,呈现出地缘或业缘关系的延续性。另一类是乡村中具有权威身份的中人,表现为民间权威身份的乡绅、僧侣等地方精英或者官方权威身份的收契员、甲长等。清代乡规,田产交易需要优先保证亲房族人地邻等的购买权,按由亲及疏原则,事先征询伯叔弟侄等亲房、族人、姻亲、原业主以及承租人的意见,若均无意购入,还要遍问地邻,以绝争端。凭中在田土买卖中主要发挥着以下作用,一是向第三方发布卖主的出卖意愿和产权信息并帮助寻找合适的买受人,二是用自己的民间公认或者官方授权的权威身份作担保,向买受人保证自己发布的买卖信息真实可靠,三是见证契约签订过程并监督产权交割,证明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公平性和自愿性。凭中的签署画押,进一步证实契约文书右侧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2.屯堡契约画押的特殊形式
屯堡契约中,最常见的是签署名字类的画押形式。这与安徽徽州、贵州清水江地区同时代的契约画押形式并无二致。屯堡契约除了签署名字类的画押形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形式的画押。
符号押。最直接的形式,是在姓名下面直接画单一的符号。主要有符号×或者+或者○,一张契约中多个名字下单独使用某一种符号,或者前述三种符号混合使用。混合使用符号的方式运用得最普遍,适合不识字的绝大多数乡村民众。另外一种形式,是由几个不规则笔画组合成的图案。如《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一书中,第12页白契《道光十四年汪廷兴立卖明水田文契》“代书胡云章”画押为花押,九名“凭中亲族”的画押为符号×和○。又如该书第13页红契《道光十四年陈绪立卖明科田文契》,“子陈思达书”画押为花押,七名“凭中”画押均为符号+。再如该书第23页红契《咸丰十年冯朝立等立卖明科田文契》中,“代笔胡炳仁”画押为花押,三名凭中画押均为符号+。
符号押还有一种形式,是用符号○将某一个字圈起来。具体画法又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姓名下写“押”“正”“忠”“富”“贵”“好”“有”等字,最后一笔划拉长后按照顺时针方向绕成一个近似的圆圈形状,这些字并不能连贯组成一个吉祥语。或者是“押”字最后一竖笔被拉的很长,形成关门押,末了这一长长的笔画后面再画一个○,突出表示以下空白处再无其他文字,杜绝了持约人单方增添文字的可能。如在《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一书中,第77页《民国十五年田庆华立杜卖科田文契》,“代笔冯尽臣”画押为圈起的“忠”字,四名“凭证”画押为符号×。第157页《光绪二十二年马冯氏立卖明菜地陆地文契》“凭中人汪起贤”画押为圈起的“忠”字。第187页《民国三十年田维忠立杜卖明陆地文契》,“代笔田锦文”画押为圈起的“押”字。第190页《民国三十二年田庆云立卖明旱田文契》两名“凭中”名字下均为圈起的“押”字。第二种,是当有四个或以上的契约参与人时,在每个人的姓名下分别写上 “子孙发达”四字中的某一字,这四个字每字最后一个笔画拉长后从下部顺时针绕成一个近似的圆圈,将参与人名字下面与“子孙发达”四字中相对应的某一字圈起来。四名参与者姓名下的这一类字连贯起来,就成为一句吉祥语。第38页《光绪六年石秉福立卖明科田文契》,凭中汪成万、石维玑、石致宜和代笔石维珍四人名字下方分别是用圆圈形圈起来的“子、孙、发、达”四字。类似画押形式在该书中多处可见。
指纹押。在契约中相应的人名后面捺指纹,而不用画特定的符号。这类画押目前为止只在吉昌屯附近的雷屯村有所发现。雷屯契约中的《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雷先应同弟先光立卖明地基文契》末尾,弟兄二人名字下分别捺了清晰的指纹。这可以看作是契约文书最初的“画指书年”形式在内陆边疆地区的一种遗存形式,也是近代以来通行的指纹惯例在屯堡交通线上的一种应用。光绪年间的雷屯,其居民多为“征南”的后裔及后续移民,交通线上的优势地位,使他们比偏离交通线的屯堡村寨的人更早接触到外界的新规则,应用到契约中来。同时,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所限,教育并不发达,除了极少数富裕人家子弟能有机会上学读书写字之外,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并不识字。文字社会中涉及到签订契约证明自己在场的时候,捺指纹不失为一种有效形式。再者,屯堡人多神信仰下形成的“举头三尺有神明”的观念,使他们意识到,捺印具有神圣的仪式感,易于产生极强的认同性。捺下指纹后若食言,就会招致神灵对自己的惩处,因而决不敢轻易违反。捺下指纹,完成了画押的最后程序,也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印章押。顾名思义是在当事人名字后面盖私章,这类画押时间比较近。如吉昌屯《民国三十四年马琴先弟兄三人立杜卖陆地文契》,“调解员”三字后面盖有私章;《民国二十一年田胡氏同子立卖明陆地文契》,“民国”两字上部钤有“石景昌印”,但契约参与人并无石景昌,契约内容中亦未交代石景昌其人,根据民国土地法分析,有可能是契税员的身份章。又如《民国三十七年胡张氏立出接子入赘承祧宗祀》,参与立契的第三方人员有介绍人、亲长、族长、代字人。“亲长”共十人,其中有六人在姓名下盖了各自的私章,有三人在自己名字下方画符号○,还有一人未画押;“族长”共八名,其中有四人盖了自己的私人印章,有三人画符号○,一人画符号+①。汪氏《民国三十一年汪树先还汪云德所当坡地当价收条》上有“胡金阶”名字下盖对应的私章一枚②。雷屯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契约中,在名字后面盖私章较多。田野调查中发现,雷屯经商的人比例较吉昌屯要高,现代商业习惯使然,他们较多在契约上应用私人印章。
无论采用哪一种画押形式,能够证明自己在现场参与了立契的全过程,完成签字画押后契约在民间发生了效力。此后若生争端,可凭契据作为权利主张或惩戒的依据。签字画押还使契约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名字下面画押后表示下面空白部分没有其它文字了。对照契纸不难发现,立契方和参与者的文化程度高下,在契约书写文字的规整度及画押痕迹上可以显示出来。
图1 民国三十年九月三十日杨云奎立卖明陆地文契
本文所示的几张签署图,均截取自笔者在调查时搜集到的屯堡契约,比较清晰地反映出清末、民国、共和国初期的签署画押情形。图1画押自右至左,分别是单独的吉祥语“贵”字押、“押”字变形成圆圈、花押,图2“凭中”“代笔”画押均为将“押”字最后一笔拉长后形成圆圈。图3是最简单的符号押,图4是符号押与吉祥语押及指纹混合使用。
图2 光绪八年腊月初一日胡克焜立卖明水田阴阳二地文契
图3 同治四年三月十二日冯法贵等立卖明田文契
三、契约画押是文化权力的表现
作为签约必不可少的程序,中人、见证人、卖主和代书人等参与者均需签署姓名并画押,确立了契约内容真实可信。当事人在契约上签名画押之后,签约过程才宣告结束。契约内容的书写,一般由专门的“代笔人”来完成,也有的立约人文化水平较高,自己能够书写契约,在契约末尾写上“亲笔”字样。如红契《同治十一年十二月立卖明科田文契人陈龙文、陈灿文等立卖明科田文契》,就是由卖与人陈灿文亲笔书立。而不识字的普通民众,至多在由代书人事先写好的自己名字后面画上一个圆形或十字形的符号。这种签署符号,也在传递着当事人的价值观念,即屯堡区域的忠孝仁义,强调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不夹杂私心。
图4 1956年徐健周立卖明陆地房屋文契
代字人顾名思义是指代立约人书写契约之人,在屯堡契约中被称为“代字人”或“代笔人”。一般情况下,立约人本身不识字或不会写字,订立田产买卖契约就需要受过教育、能识字、会写字的代字人。屯堡契约中有一种契约不直接书写“代字人”“代笔人”字样,而是书写“依口代书”或“依口代笔”,如《乾隆二十七年汪子虞等立杜绝房地文契》,“依口代笔许廷桂”③,表示这些契约是代字人依立约人的口述记录而成。张传玺研究后明确认定,这种“依口代书、依口书契人”是宋、元、明、清和民国时期代写契约的人④。这种情状,在元代的徽州地契中亦有所体现⑤。孙兆霞教授搜集到的安顺屯堡契约显示,大部分卖与人与买受人不识字也不会书写,代笔人将中人、出让财产方的姓名写上,由他们自己画押。晚清、民国时期屯堡民间田产买卖契约,对代字人的身份要求而言,是立约人所熟识的人,现存契约几乎看不见职业的代字人。这一时期的屯堡契约中所记录的代字人,其作用只是单纯地代人书写契约。作为立约的在场人,代字人也需要在签名处画押,起着与中人相类似的作用。
孙兆霞教授搜集到的吉昌屯堡契约中,白契居多,红契亦有所见。所见白契,有画押和无画押情形均存在。但既无署名也无画押的白契极少。《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第350页《光绪二十三年立分关孙铭动收执》中,只有“凭中人、代书人”六个字而无姓名亦无画押。该分关文书不同于其他分关文书的第三人称,而是采用第二人称叙事。与其他分关文书一样,契纸上有“分关执掌”的半书字样。乾隆、同治、光绪、宣统年间大部分契约都有画押标记,而其他时期的契约则基本没有画押标记。吉昌契约的红契,绝大多数有署名并有画押。如红契《同治七年汪郑氏立杜绝卖明房屋地基文契》中,凭中、代笔均有署名并且画有符号押。而《民国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田法廷立书契》中,“团甲冯登山、代笔田善之”仅有署名而无画押。
画押,与民众识字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契约签押,在某种层面上显示出屯堡社区的文化权力。如前所述,能够识文断字并书写文字的人,家庭条件优渥,或掌握一定的自然、社会和文化上的资源,在地方上有着一定的权威并能得到公众的认同。这种权力,能够维护社区内部稳定的秩序,并协调社区内部与社区外的沟通交流。
笔者2016年4月在安顺吉昌屯调查,就“团甲田登山”一事向村中长老请教。田姓寨老讲述,村中有流传至今的“好个冯登山,卖了狮子山”故事。故事是要告诉村寨后人,民国年间甲长冯登山是个恶人,出卖了本村广大民众的利益。吉昌屯寨子西北方位是中所屯,两个寨子交界处田野中有一座名叫狮子山的独立山峰。山上不知何时起建有一座庙宇,山与庙原本都属于吉昌屯民众共有。民国初年,冯登山在吉昌屯民众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狮子山连同庙产一起出卖给中所屯。此事经吉昌屯民众知晓后,大家约定不再去狮子山上的庙里烧香拜佛,转而在本寨子中央的汪公庙里求神。汪公庙作为村庙供奉至今,狮子山庙亦成为中所的村庙。吉昌屯与中所屯发生交涉一事,契约中有所记载⑥,可知冯登山卖山庙的故事较为可信。《民国二年十月八日冯俊臣等立当明秋田文契》载有如下事项:“立当明秋田文契人众姓首人冯俊臣、汪玉堂、罗正贵、胡云山、田华廷、田香廷、许袭臣、僧人信和师傅,为因与中所交涉,无银使用,只得请凭证上门,将万德寺新门楼瓦窑田一块,出当与田庆昌名下管业……”。交涉结果如何,村中尚未发现其他相关记载。笔者检索民国安顺县司法档案,暂未查询到这次诉讼的相关卷宗。而冯登山之所以得逞,就是利用了广大民众不识字,私下与中所屯进行了交易,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割裂了与中所屯的关系。
纵观晚清、民国以来的屯堡契约画押形式,由简单趋向复杂。一方面反映出契约画押形式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反映了屯堡区域,交通线与非交通线上民众在书写权利上的掌握差异。而在晚清民国时期的屯堡区域社会中,掌握了文字,就掌握了话语权。一定程度上拥有更多的资源,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尽管画押是在民间传统村落中自发形成的,但均显示出契约文书代表着家族、宗族、一个社区内部的集体意志,代表着家族、宗族活动区域的地理空间。契约规范着个人与家族、与社区的秩序。
注释:
①三则契约分别参见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96页、173页、第394页。
②本契约为笔者所搜集,该契约共盖印三枚,其中“折粮二十五元收清,此据”一句中数字上盖印两枚。
③参见《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第231页。另:该书第213、215、217、236、239、261、269、341、345、387、397等页的契约均属于“依口代书”“依口代笔”情形,涉及乾隆、道光、同治、民国等时期。
④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9~80页。
⑤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07页“元代徽州地契(一)”所列举的契约写有“依口书契人周水成”字样。
⑥交涉的契约参见《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第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