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屯堡刊刻契约文书探析
2019-03-27
(安顺学院屯堡文化研究中心,贵州 安顺561000)
契约文书通常以纸质为书写载体,为契约研究之主要文本。近年来,非纸质的碑刻契约文书时有发现。2004年9月,天津市西青区施工现场挖出一块民国四年(1915年)的地契石碑。2011 年,陕西榆林发现碑刻地契13通,主要是寺庙地契,多凿刻于寺庙石碑上,也有刻于石窟寺石壁上,其中一块为凿刻于墓志背面的买地券。在安顺屯堡契约文书的发掘中,从2009年发现的吉昌契约、2015年发现的大屯契约看,均为纸质文本。但在进一步的发掘整理中,尚有其他载体存在的契约文书——刊刻契约文书。本文所指之刊刻文书之“刊刻”,有“碑刻”“刻板印行”之意。故而,本文主要对碑刻、方志、家谱刊载的契约文书考察,进行初步的整理发掘,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碑刻契约文书
2015年5月,在《中国百村调查·号营村》田野调查中,发现号营村兴隆寺遗址附近路边一碑石扑地,询问得知是老碑,碑面有水泥覆盖,在简单除去并水冲洗后,其上字迹尚能辨析,系田地买卖契约文书石刻,尚可逐一辨认,遂抄录在册,当日打印成电子文档,不几日再度到号营,又逐一校对文字并拍照。该碑刻为咸丰三年(1853年)立,40cm×15.5cm。鉴于其内容关涉土地买卖,暂名为“号营碑刻契约文书”。
立卖明水田人侯之桓、刘登魁,为因使用,无处出办,愿将二人买明上坝屯五显庙水田一份,大小八块,今赶作六块,东抵路,南抵下坝庙田并刘姓田,西北俱抵侯姓田,四至分明,随田科米伍升,外有陆地三段,一并坐落龙家河上边。亲请凭中上庙,卖与本境斗母阁、三官殿安佃为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纹玖各半共银一百二十两整。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系二彼情愿,并无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各姓头人永远管业,其有卖户房族子侄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此情,卖户一面担当。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永远为据。
上下寨乡规公银三十两,目前拨银一两以作每年乡规公费,至交清田价后,仍照旧田价银数,拨租以入公项。
主持僧:续芳。
代字人:张丙魁。
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立卖契人:侯之桓、刘登魁。
二、志载契约文书
民国时期编修的《续修安顺府志》中,收录了四份买卖契约文书,涉及公益、慈善的资产。
1.金澍堂兄弟杜卖明府秋田文契
立杜卖明府秋田文契人金澍堂、金庆堂、金小儒,为因移置,弟兄三人商议,今将祖遗留之田一份大小十五块外,有小地一幅,坐落地名二下刘许寨干洞皂角树脚田二块,东抵沟,南抵路,西北均抵刘、王宅田;大路脚下田一块,上抵路,下抵沟,左抵刘宅田,右抵沟;又小大二块,东抵沟,南抵王宅田,西北俱抵刘宅田;河边田一份,大小共四块,上一块东抵金宅田,南抵张宅田,西抵刘宅田,北抵河;下二块,东抵刘宅田,南抵王宅田,西北俱抵河;又一块东抵王、刘二宅田,南抵刘宅田,西抵王宅田,北抵河;田坝中间田一块,东抵沟,西抵刘宅田,南北俱抵严宅田下;旧苑田二块,东南俱抵张宅田,西北俱抵刘宅田;大冲田二块,东南俱抵沟,西抵牛路,北抵杨宅田;小地一块,在冲内;门口田二块,东、南、西、北俱抵刘宅田。四至分明,随载二下秋米三斗三升五合,条照纳。今请凭中证出卖与列宪捐入全节堂生息养膳之项,奉县尊万收回置业,与众节妇养膳生活,即日三面议定:时价市银一百二十四两整。金姓兄弟三人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无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全节堂永远管理,安佃收租,金姓弟兄子孙以及房族异姓人等,不得争论异言。如有此情,系卖主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契永远为据。
安租交佃计约九石,二铺斗至堂开脚。
画字开清:吴嘉盛、何介臣、紫宝堂、谢仲山、刘廷光。
首士:吴清臣。
凭中人:许万钟、吴坤天、金济昌、徐春阶、吴稼缃、黄心齐。
光绪十年又五月十一日,立卖契人金澍堂、金庆堂、金小儒亲笔。[1]
2.陈朱氏母子杜卖明水秋田文契
立杜卖明水秋田文契人陈朱氏同子梁栋模,为因债重,母子商议愿将氏姑陈张氏自置卢姓府枝仡佬湾下坝老青山田一份大小十六块,东南抵董、郑、曾、杨四姓田,西北抵河,南抵龙潭;又小青山田一块,东南西抵杨姓,北抵支姓;又大地秧田一块,东抵李姓地,南抵杨姓田,西北抵沟;又洞门口田一份,大小十一块,东北抵河,南抵杨姓田,西抵山脚并周、赵二姓界。四至分明,纳官租九斗四升,秋米三斗一升二合九勺,条银随粮上纳。原安佃谷二十六石六斗,请凭中上门公议,出卖与列宪捐入全节堂生息养膳之项,奉县尊万收回置业,与众节妇养膳生活,即日三面议定,时价市银三百八十两整,系母子二人亲手领明应用。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非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凭堂中永远管理安佃收租,陈姓兄弟子侄以及房族人等不得争论异言。如有此情,系卖主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契永远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其有氏抱长子梁因不克孝,前首在万主案下,今有次子栋模,如不孝顺,仍送官治究,凭众批明。
原中:徐永发、刘光廷、谢仲山、吴稼缃、刘天顺、徐春阶、吴嘉盛、罗玉顺。
凭中:吴清臣、吴坤夫(原中);胡会明、何介臣、萧诗言、董明达、余明山、胡起凤 胡汉中。
光绪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陈朱氏同子梁栋模立。[2]
3.吴光元顶卖明水田文契
立顶卖明水田文契人吴光元,应将所置之田二份入堂,以清经手领放之账一律置产,以便刊入纪事录,不负列宪捐赀义举,以期永久之心。田一份,坐落东门外黄丝龙潭,田一块东、南、西、北均抵全宅田;又田一块,坐落老李园,东、北抵萧宅田,西抵熊宅田,南抵全宅田,随田科米一升五合入南马军上纳。又一块坐落廖家坡路口,东、南具抵坟墓,北抵路,南抵陈宅田,随田科米一升入南摆家,其丁银入公田上纳。又粮田一份大小二块,一块坐落小冲沟,东抵坝,西、南俱抵沟,北抵金、卢二姓田;又□中间田一块,东、南、西、北俱抵刘宅田,载永摆家屯粮一石零三升。四至分明,今凭绅首出顶,卖与列宪捐入全节堂众节妇生息养活之业。即日三面议定,领受市银八十两整,光元领明,胡天顺所借之项收清应用。此系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亦无逼迫等情。自卖之后,任随全节堂永远管业,安佃收租。吴姓弟兄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如有此情,光元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立顶卖文契永远为据。
酒水画字清白。
光绪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卖契人吴光元。
凭中:吴清臣、谢仲山、徐春垓、吴亮清、何介臣、吴稼香。仝押代笔人:丁兰廷。[3]
4.吕荩臣兄弟等卖明房屋顶地基文契
立卖明房屋顶给地基人吕荩臣、吕少纯、吕小丹、吕少苏同弟媳吕李氏、姪媳吕王氏,为因侄佐猷账债,今将祖遗东大街官地一所自行修建瓦房二十一间,当街铺面二间,门楼瓦房一间,所有四至均照老契管业,所有地租钱文归佃户每月上纳提督军门衙门。请凭中证出顶,卖与府主文大人阁前置入施棺会为业。是日三面议定票银一千零一十两整,吕姓亲手收明应用。自顶卖之后,任凭府主安佃管业,其中并无货物准折、逼迫等事。日后吕姓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异言争论、找补等情,如有异言,惟卖主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特立顶卖契一纸为据。
酒水画字开清。契三张揭交:吴亮卿、林成斋、黄久臣、王慎旃。
永远管业。
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吕荩臣、少纯、小丹、少苏、李氏同媳王氏亲笔立。[4]
三、谱载契约文书
谱牒,通常记录家族的起源、发展、变迁、分布,屯堡人的家谱中,收录契约文书的也有不少。
1.民国《鲍氏宗乘》所载契约文书
鲍氏聚居于鲍家屯,谱载于洪武二年屯戍贵州,来源于徽州棠越。修于民国初年的《鲍氏宗乘》载四份家族公有山场、土地、阴地契约文书。
(1)王朝阳四房等卖山场文契
立卖明阴阳山场陆地文契人王朝阳、王朝宾、王朝顺、王朝兴四房人等,今将先祖贻留山场阴地,坐落地名观音洞后坡,又名白马山,其山场四至,上至坡顶三层岩,以毛石堆为界,下至路,左抵王姓,由膀山与地垦为界,上下内有石厂二个,枯井一个,山脚凉亭及树木在内,右至丫口,以下抵王姓坡为界。四至分明,经凭中出卖与永安屯鲍咸九名下安厝,伊梅氏母亲原日三面议定,时净一十二两,九层银一十六,纹九各半,共二十八两整,王姓四房人等领明应用,自卖之后,任随鲍咸九子孙卜厝安葬,永远管业,王姓四房大小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如有争论,系四房人等一面承担,恐后人心不古,特立卖一纸与鲍永远执照为据。
凭中人:周世贤、柴大用。代字人:堪舆蒋义洪。
康熙五十年庚辰岁二月十九日,卖契人王朝相、朝宾、朝顺、朝兴立。[5]
(2)田斌、李万禄、吴显荣三姓卖公坡文契
立卖明山坡陆地文契人田斌、李万禄、吴显荣,今将三姓所有公共山坡上陆地五块,坐落地名中火铺后山凹地,上抵坡顶,下抵腰岩,与小山为界,左抵山坡内墙脚,右抵小坡顶,牵连腰岩为界,四至分明,经凭中出卖与鲍顺名下为业管理。即日当面议定,净银二十四两八钱整,三姓领明应用,自卖之后,任随鲍姓子孙或作阳地,或卜阴宅,田、吴、李三姓子孙人等不与鲍姓相干。恐后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代字人:苏仁甲。
凭中人:陈洪德、邹文禄、苏仁高、苏仁表。
弘治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田斌、李万禄、吴显荣立。[6]
(3)孙陈氏同子卖阴地文契
立卖明阴地文契人孙陈氏同男明盛、明德,为因虚用,今将祖遗分内金龟山阴地一幅,上至坡顶,下至垦脚,左从岩脚至右一十八步为界,情愿出卖与鲍成工、天工、采工兄弟名下,原日三面议定,得受卖价银一十六两整,孙氏即日亲手领讫明白,自卖之后,任随鲍处安厝坟莹,毋得阻塞,卖处房族以及异姓不得溷杂,倘有此情,惟卖主一面承担。恐后人心不古,立卖字一纸永远存据。
代字人:张鸣皋(押)。
凭中人:何耀采、何现采、何恕、吕元音、孙嘉元、孙嘉运。
乾隆五年三月初六日,立卖契人孙陈氏同男明盛、明德(押)。[7]
(4)谢制事兄弟、鲍学勤兄弟杜卖山地文契
立杜卖明山地文契人谢制事、制刚、鲍学勤、学仪、学贤、学法、宽世、得世等,今将猴场新寨对门下冲大坡一个,周围俱至山脚,上门合卖与鲍腾海为业,任随腾海或作阴地,或修阳宅,或栽树木。三面议定市价九色银三两。即日过割清楚。自卖之后,任随腾海永远管业,无论内外人等,永无异言。至于山后,不许日后截葬。本山之外,腾海亦不得越占。其有柴草,任随人众取伐,腾海不得禁止。恐后无凭,特立卖券为据。
凭中人:鲍永世、鲍聪世、鲍仲世、鲍才世、张士正、张圣言、薛景山、谢制事亲笔。
乾隆陆拾年二月十九日,谢制事、制刚、鲍学勤、学仪、宽世、得世立。[8]
2.《黔南陈氏族谱》所载契约文书
黔南陈氏,为有“一门两进士、父子两翰林”的陈法家族,其入黔始祖陈旺,系明初平坝卫左千户所第十百户,落籍平坝,渐成平邑望族。修于民国二十年的《黔南陈氏族谱》,刊载十份契约文书资料。
(1)《黔南陈氏族谱·宗祠篇·阖族大祠堂》所载契约:
买获树德园圃契约
立杜卖明园圃人陈树德,今将到本己自置园子两块,东抵荫山及恭锡祖界,南西抵路,北抵宗阙园圃,四至分明,特请凭证出卖与合族宗族,即日当面议定价银光洋六十元整,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欠仙角。自卖之后,任随合族宗祠管理,卖主及亲支异姓人等不得异言,如有一人前来异言,系是卖主一面承担。恐后无凭,特立卖字为据。
凭中:一枝、梅生、诗斋、毓芝、绳斋、树斋、佩绅、佛池、卓先、芹香、冠英、祝三。
代笔:德培。
民国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树德立。[9]
(2)《黔南陈氏族谱·款产篇·契据之部》所载契约
民国十二年购置鹿角山陆地契
立杜卖明陆土文契人陈钟贵,为因年老无依,衣衾棺槨(椁)诸费无处出办,自愿亲请族长正上前,将到本己置明鹿角山门首地一份,东抵沟路及陈木匠钟友界,南抵陈祭祀界,西抵买主界,北抵贺莲英界并沟。路坎上尚有长地一块,东抵陈木匠钟友界,南抵徐少奎、子清界,西抵路沟及陈祭祀界,北接门首地界。又鹿角山脚一份,东抵施祭祀界,南抵陈钟友小支祭祀,西北俱抵任仲凡界。又阴河一份,东抵易姓界,南抵易、毛二姓界,西抵陈、曹二姓界,北抵李姓界。又冒沙井一份,东抵路,南抵毛姓界,西北俱抵陈钟友界。四至分明,载明公具枝光马银一分,阴阳二宅,寸木拳石一并在内,议卖与始祖旺公名下,承买为业,即日议定价银大洋四百三十元整。当席领明应用,并未短欠分角,亦无货物准折。自卖之后,任随买主永远管理,卖主亲友弟兄叔侄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异言。如有此情,卖主一律承担。恐口无凭,特立卖字一纸为据。
凭中:毓芝、云翘、务滋、运山、竹山、梅生、福池、少青、冠英、芹香、树云、述先、钟友(胞第)、永顺(胞侄)、董兴富(佃户)、罗绍先(看司)。
代笔:陈德培。
中华民国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十八世孙钟贵立。[10]
民国十四年购置飞虎山水田契
立杜卖明水田文契人黄胡氏同男贤恺、模恺,为因乏用,母子商议,将到本己置明之田一份,大小二坵(丘),坐落地名平庄门(又名飞虎山)坝脚,东抵沟为界,南抵小沟井黄瑞五界,西抵黄氏宗祠界,北抵黄彰五界,四至分明,粮务载明老契。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陈旺公名下承买为业。即日三面议定时价大正板银洋二百零九元八角整,母子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欠角仙。自卖之后,任随买主子孙永远管业,不与卖主房族及异姓人等相干,如有一人前来异言,卖主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立契为据。
凭中:黄赐安(夫兄)、黄幼安(夫兄)。
代笔:黄嘉宾(夫兄)
中华民国十四年六月十三日黄胡氏同男贤恺、模恺立。[11]
民国十七年购置鲊陇田契
立杜卖明水田文契人靳春霆,今因于民国十二年借到陈旺公祭祀洋三百元,年利一仙伍星。年来命运不辰,利息不能解付,现更无法筹还,只得亲请凭中上门,将到本己原抵陈姓之田一份,原载鲊陇自屯粮二斗,现纳升科洋二仙,其田一坵(丘)坐落地名乱葬岗,东抵坡,南抵马姓田,西北俱抵杨姓田。又一坵(丘)坐落地名小严山,东抵孙、杨二姓田,南抵大路,西抵孙姓田,北抵夏姓田与小严山,四至分明,杜卖与旺公祭祀名下为业。是日三面议定,时价滇洋三百元整,卖主当席领明,将前债还清(借约揭回)。自卖之后。任随买主管业,靳姓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妄生异言,如有此情,卖主一概承担。恐口无情,特立卖约为据。
凭中:张以九、夏培初、靳云臣。代笔:黄嘉谷。
中华民国十七年三月十二日靳春霆立卖。[12]
民国十七年购置鲊陇田契
立杜卖明水田文契人夏同书,今因欠到陈旺公祭祀洋三百元无力筹还,情愿将到本己之田一份其田二坵(丘),坐落地名小严山,东抵马姓田,南抵买主田及小山,西抵夏姓田,北抵孙、杨二姓田。又石灰窑秧田一坵(丘),东抵黄姓田,南抵张姓田,西抵小路,北抵沟。又西园头下边田二坵(丘),东抵大路及靳姓田,南抵卖主田,西抵卖主及马姓地,北抵大路,并载明鲊陇自屯粮二斗,现纳升科洋一仙四星,四至粮务分明,亲请凭中上门议卖与旺公祭祀名下为业,价洋三百元整,即以此卖价还清前欠之账。自卖之后,随买主耕管,夏姓房族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如有此情,卖主一概承担。恐口无凭,立杜卖字为据。查此项田亩系属屯田。政府发给之管业证,因牵连未揭,由卖主执掌所有,此田前此一切经过契据均作废纸。特此批明,原笔批。
凭中:夏文魁、靳春廷、孙云洪、张以九、夏荣波。
代笔:夏培初。
民国十七年阴历四月二十八日夏同书立。[13]
湖坝坎水田老契及丢字
老契:
立卖田文约人母朱李氏同子光国,因正用将到分授之田一份,大小五坵(丘),载种一斗,载科粮一斗,东抵路,南抵陈姓田,西抵河,北抵韦姓界,四至分明,坐落地名牛厂园脚,愿请凭上门,出卖与陈发科名下承买为业,言定时值正价随世银色二十五两四钱整,即日清手领明应用,并未少欠分厘。卖后任陈姓子孙永远耕种管业,朱姓房族人等如有异言,系卖主一面承担。恐口无凭,立卖约永远为据。
凭中:朱光明、朱光华、朱宗宗、陈发贵。
代笔:魏子敬。
光绪十年十月初四日朱李氏、光国立。
此契之田,于民国八年三月十六日,凭戚方代表王百华、张敬亭,族方代表述先、芹香、梅生、凤先、静卿、海山、玉堂、荫山等议决,提入宗祠作祭祀,并当面点交契约,安发佃户。[14]
丢字:
立丢字人陈子恒,为因昔年上陈姓门招赘,岳丈无人,现今二老见背,经众戚族商议,愿将岳父陈发贵所置之业,计貌井田四坵(丘),东抵杨姓,南抵庙田,西北抵朱姓,内隔庙田二坵(丘)。又井背后田,接连三坵(丘),东抵沟,南西抵杨姓,北抵朱姓。又栗本山田,接连下四坵(丘),东抵祀祭田,南西抵本人子恒土,北抵朱姓茶山。以上各处田约种二斗八升,年纳后一粮三斗。自丢之后,永远归陈氏宗祠管业,子恒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出丢字为据。因系上代祖业老契早年遗失,日后无论何人揭出,以为废纸。
凭中:亲戚代表王百华、张敬廷,族人代表述先、梅生、芹香、俊卿、海山、荫三。
代笔:族侄凤先。
中华民国八年三月十六日陈子恒立(自立字日起,即安发佃户)。
[按十四世祖有名洪者,出抚七甲堡蒋姓,至孙辈相传生三子,以一子归宗,此子旋上云南。至光绪间,有湖坝坎陈发贤弟兄,云其先系出自归宗之子,自滇返黔者数代矣,叩以上距此子若干代,及每代之名号不甚了了,农人累世不读书故也。我族怜其认族之诚,姑定其世次为第二十,以上两业提入宗祠者职此之故。][15]
族有动产契
凡债务中已丢,有相当产业或一索即偿者,原系流动性质,其契据不载。
秀山公借大祠款字
立借字人陈清正,今因于壬辰【即光绪壬辰年】冬月内同族人【敏芝、静川、务滋】等进省,领得希谦、蓉屏二位捐修宗祠款票银四百两整,迨至腊月初八日,适被天灾,无力奉还。兹承族人等原谅,暂先还出九五水纹银二百尚两,差二百两。准立成借字,日后筹还。惟祈祖人在天之佑,清正不敢昧良,特立成借字,借到宗祠票银二百两,言定每月每两银息二分五厘。自借之后,愿以本己名下安平城内北大街房基一所作抵。还银之日,本利不得短少,如有短少,任随宗祠管理抵业。清正子孙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借字为据。
凭中:族人毓芝、静州、福斋、子才、小河、务滋,男穉珊亲手付笔。
光绪二十一年冬月十五日陈清正立。[16]
一枝公存京道祖遗款字
具承认字陈一枝,今凭族公同议决,以京道祖派下所遗绝产,历年齿积本利银两全数,作为修建合族宗祠基本金,一枝计存银一百两整。凭众族承认,暂行存留至修祠需用时,一律如数缴出,不得借故拖延,如有拖延情事,任合族禀官提追。所具承认是实。
凭族:毓芝、福斋、绍书、绳斋,子育哉代笔。
中华民国三年阴历四月初九日一枝立。[17]
一枝公借法正公绝产字
立出承认字人陈一枝,为因乏用,亲自借到宗祠按照原定族规,提得法正公绝产银洋一百元整,言定每月行利一分三厘,其本利不拘远近,措还还洋之日,本利不得短少,如有短少,愿将本己城内北大街坐房铺面一所作抵。恐口无凭,特立承认字为据。
凭中:毓芝、绍书、芹香、耀南、润邦,长子育哉代笔。
民国十四年旧历乙丑八月初一日一枝承认立。[18]
黔南陈氏,一世祖陈旺于洪武年间征南入黔,官授平坝卫右千户所百户,遂落籍平坝。陈氏五世单传,其后开枝散叶,渐成平邑望族,清代以后文字辈出,蔚为大观。《黔南陈氏族谱》所载之契约文书,类型颇多,内容丰富,有多方面研究价值。
3.《张氏家谱》所载《仁岗屯祭祀田讨约》
2015年5月,在《中国百村调查·号营村》田野调查中,对该村的家族谱牒进行考察。号营张氏家族,祖坟地在仁岗屯。1996年刊印的《张氏家谱》,专门收录一份张氏祭祀田地的契约文书:
立讨约人王九仁、黄发科,今讨到张世泽、世溥、世渤祭祀田地,坐落花红园,田三块,地一段,东抵沟,南抵李宅,西抵丫口,北抵庙田,四至分明,至于张姓拜扫之日,王黄二姓应数猪羊各一只,银一两二钱,酒饭一并兹欲,其余树木系是二姓护,畜破伐系问张姓子孙,恐口无凭,立讨约为据是实。
凭中人:郑荣灏。
代字:刘占亭。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立讨约。[19]
四、讨论
1.屯堡刊刻契约文书的载体
契约文书,通常是单幅书写,买主保存,卖主不留。涉及到土地、房产的“分关”契约文书,复抄后,事主分别保存,以免产生纠纷。但为长久计,需采取更为可靠办法。如本文前述的陕西榆林发现碑刻地契,分布在榆阳、神木、佳县、绥德等县区,时限从北宋到清代,类型有官员为寺庙捐地契约、信士为寺庙捐地契约、寺庙为公示自己地亩契约、墓主购买墓地契约等四类,寺庙将其刻于石碑和窟壁上,向众人公示,一是怕捐地者后人反悔,二是怕当地无赖侵占。如榆林香严寺“香严寺养瞻地执照引”在地契最后写有“乡约、乡练、大户、地方、百户、住持”等,寺庙将此次信息刻于碑石,并不鲜见。而家族的祠堂、祭祀田地、墓地涉及房产和土地易主的信息甚为重要,载之于家谱,晓之于族人,亦是为长久计。
2.屯堡刊刻契约文书的意义
刊刻契约文书,体系了地权观念和财产意识在旧时的普遍性,明确了公与私的权属,使之成为地域和家族集体记忆中的重要内容,对地域社群和血缘宗族的集体认同,具有重要的影响。安顺屯堡社区的形成和构建,源于明初的国家建设需要,公有资源是屯堡人立身发展之基,然世易时移,私有房产、土地占比不断扩大,公有资源渐次缩小。而具有一定的公有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仍然在村落、社区、家族有存在的必要,在无明确的制度保障下,民间认可的契约形式,显然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此类契约文书对屯堡研究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