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成因及对策
2019-03-26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普及以及“互联网+”程度的不断深化,电信诈骗已经由传统的电信诈骗方式扩充到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电信诈骗。例如,通过网络社交工具(QQ、微信、微博等APP)进行欺诈获取受害方信任后获得钱财,利用受害人扫描二维码骗取其银行卡账户信息,利用网购刷信誉返利欺骗对方向犯罪分子转账等等。“互联网+”趋势的发展使得新形势下的电信诈骗作案方式更为隐蔽、作案手段更为多样、受害群体更为广泛,社会危害更为巨大。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手段复杂多变,智能化程度高
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智能化水平,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对诈骗手段进行着翻新变化。首先,在犯罪工具方面,已经由过去的发放传单、接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等方式转变为利用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甚至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其次,在犯罪手段方面,过去电信诈骗通常以谎称信用卡透支、电话欠费、彩票中奖、非常“6+1”等理由予以诈骗。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了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诈骗、假冒快递公司收取包裹诈骗,假冒明星发送短信诈骗等等。尤其是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又设计出“涉嫌腐败有关系摆平”的骗局。
(二)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程度高
从公安机关已经侦破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由最初的简单几个人串通作案衍变为现如今的集团式、团伙式作案。目前,犯罪分子多采用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内部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通常分为策划组、办卡组、话务组、转账组、取款组。该类诈骗犯罪方式通常采用一对一单线联系的方式,下一层级的犯罪分子通常只知道自己的上一层级的领导,对整个团伙的信息知之甚少。各层级之间也是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彼此之间互不见面,仅以租金、提成等金钱利益为纽带建立联系。
(三)传播范围及受害群体较广
随着电信诈骗犯罪工具的不断翻新升级,现如今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和互联网的相关监管漏洞,通过群发虚假短信,选择某个城市的区号广泛拨打诈骗电话、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诈骗信息等手段,使得受害群众为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受害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之大。2007年2月,有学者对3万手机用户进行了调查,得出了一份《中国人遭遇电信诈骗情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超九成人都曾收到过诈骗电话和短信。此外,从电信诈骗犯罪的分布地域上来看,境内由我国的东南沿海城市不断地向全国范围内蔓延,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势力也是有增无减。
二、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成本更低、收益更佳
近年来,网络和即时通讯软件的发展,使得网络APP语音电话在生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快速播出、快速挂机现象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通讯和生活。更有甚者利用此项简易功能进行电信诈骗和敲诈勒索,由于已经过软件的虚拟处理,受害人往往不能得知诈骗分子真正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导致这种情况下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方式更为便捷、犯罪成本更为低廉,同时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也有所增加。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为诈骗分子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洗钱通道,使得诈骗后诈骗分子将其变现的方式更为容易。诈骗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可以迅速地将诈骗资金实时转入任何账户,然后再迅速通过国际网络实现诈骗资金在全球范围的实时变现。
(二)立法工作的滞后使得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1、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并未对电信诈骗犯罪单独作出规定,仅在分则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总括类的诈骗罪以及其他条款规定了数个特殊罪名,如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电信诈骗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获得的好处远远大于普通诈骗罪。无论从诈骗罪的受害群众而言,还是从诈骗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言,电信诈骗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均远远超过普通诈骗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种解释显然是在《刑法》缺乏对电信诈骗犯罪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兜底条款,并没有突出强调电信诈骗犯罪的否定性。
2、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越来越重要。《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上日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犯罪主体也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普遍偏低。从近几年的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普遍在两年以下,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并且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尽管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提交了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因为种种原因,该项提议并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当中。
(三)监管缺位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电信诈骗高度依赖于通信业和金融业,由于行业竞争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许多规范都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实行,甚至形同虚设。相关监管部门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对这两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视而不见。
在通信行业,首先,手机卡实名制未完全落实。深圳警方在侦办‘4.4’王某被骗2264万元一案中,缴获1720张作案银行卡,无一张是犯罪分子实名办理。其次,对垃圾短信缺乏技术过滤。对诈骗的垃圾短信以及境外网络改号电话的识别、拦截、封堵、过滤等在技术上可行,但许多电信运营商为了利益考虑,对垃圾短信的泛滥视而不见。在金融行业,首先,开户实名制尚未完全落实。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但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情况仍不容乐观,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实施不严,开立匿名账户和假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公民的风险意识还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依然存在。其次,银行查询制度严重落后。银行业现有的查询制度要求查询人必须提供开户原件手续才能到开户行查询,而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无从取得开户原件,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查询,这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一)完善电信诈骗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如何量刑做出规定。其次,立法工作应紧跟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当前的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以网络为纽带的集合体,任何行业的发展都必须依赖于网络才能不被社会淘汰,这对立法工作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立法工作者不仅要完善电信诈骗犯罪本身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对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予以规制。
(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打击力度远远不足。首先,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相应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各平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其次,各行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个人信息管理,进行保密技术升级,完善相关的保密制度。各行业内部都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和对责任人员的追责方式。最后,公民个人应当提高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网络空间中,应当尽量避免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输入在网页或APP中,在必须要输入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以达到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目的。
(三)加强电信行业和金融行业监管
首先,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无论是在电信行业还是在金融行业,实名制的登记完善制度都是加强监管的重中之重。在电信行业应当落实电话入网登记制度,不提供相关身份证件的以及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得入网登记。在金融行业应当落实银行卡的实名登记,对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以及冒名登记等行为由金融行业进行全面核查。其次,应当建立资金往来提醒制度。无论是通过线下银行还是手机银行,只要是用户在进行资金的流通,都应该通过发送短信或者提示信息的方式提醒用户。最后,应当加强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诈骗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以便电信和金融行业能够在核实客户信息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列入“黑名单”;建立快速查证制度,在公安机关需要查询相关信息和证据时,电信和金融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所保存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记录,以便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四)提高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
切实提高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是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的根本措施。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宣传警示力度。公安机关应当选择在一些老人居住较多的小区以及案发率较高的地区适时举办诈骗预防的宣传活动,通过向公众讲述一些具体的电信诈骗案例,提高公民的防诈骗意识。其次,电信业和银行业应当加强业务宣传力度。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许多新兴的转账方式以及交易模式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体不懂得如何操作。因此,电信和银行部门在用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教学,注重宣讲有关网上银行转账、手机便捷支付、电信安全常识等内容,以避免公众因不熟悉具体操作流程而陷入诈骗分子步步设套的陷阱当中。最后,公民自身应当通过多渠道了解相关常识。普通群众在使用互联网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应当在网络上积极的了解当前电信诈骗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我国通讯行业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使人们的生活获得便捷的同时,也使得一些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对当前打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都具有极强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