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策分析
2019-03-26
(信阳师范学院 河南 信阳 464000)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后[1],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部署,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加强金融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作用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1.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近几年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速度惊人,其中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发展速度最快的。单就村镇银行的数量来看,就约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数量的90%,村镇银行是全国各地区所设立的主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较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7年建立以来,其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从2007年4月开始,其设立的数量不断增加,2010年以后开始大幅度增长。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供给,弥补了部分地区农村金融缺失,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并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金融产品结构多元化
近年来由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包括信贷方面,还包括银行支付、理财等,都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大环境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自身的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推陈出新[2],研发出了一系列金融产品,不断满足客户需求。
3.东部分布多,东北、中西部分布较少
就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上来看,在空间分布上,主要特征是东多西少,发达省份多、欠发达省份少[2]。到2011年12月底,银监会推动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223家分布在东部,162家分布在中部,西部有201家,而东北只分布有105家。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
1.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
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有效地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一是提高了农村的信贷总量。不但反映在涉农贷款比重稳步提高,而且对涉农的机构贷款占比高。二是极大地完善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深入农村群众的生活,利用他们人缘和地缘等方面的优势,来充分了解自己客户的各方面情况,从而能与客户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2.促进原有金融机构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不但可以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有效地弥补原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不足,使那些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可以形成竞争效应。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在新的环境下为了继续生存发展,不得不与时俱进,更有效地发展经营。
3.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还可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随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延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地发展成熟,在促进农民增收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在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培育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难题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数量方面不断地增长[3]。2007年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仅这一年就增设了金融机构22家,以后的年份逐年递增。尽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较好,可在其整个发展过程当中也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服务质量提升难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需要的是能在基层,在村一级提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但目前的新型金融机构中,仅农村资金互助社设在村一级,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大多设在郊区或城区[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这种分布特征造成目前处于偏远地区的农民很难获得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能享受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十分有限。同时,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开办的业务只有储蓄存款、小额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转贴现等,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开办什么中间业务。其资金主要流向农业生产资金贷款,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其他的业务[4]。
(二)机构从业人员素质低
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是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培养专业人才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艰巨任务。虽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高管们职业素质还算合格,但像那些客户经理等从业人员大部分存在工作经验不足,学历偏低,规范操作能力偏差,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等问题。并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素质较低,业务经验不足,继而导致较高的操作风险[5]。
(三)资金来源有限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受自身信誉、制度安排和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自身信誉来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因成立的时间短,社会认知度较低,导致客户认同感较低。农民仍偏向于到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存款。在制度安排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到很多限制。在经营环境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设在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和乡镇,这些地区内农民收入水平通常相对较低,农民手头闲置资金也不多。
(四)监管力度不够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考虑最重要的问题[6],这是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一旦出现就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甚至会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目前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还不健全,一是内部控制体系没有完善或者建立,二是外部的监管严重滞后,监管措施仍停留在照搬防控商业风险的模式上,监管方式缺少灵活性。
三、破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难题
(一)创新金融服务工具
创新金融服务工具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借鉴国际小额信贷成功经验。通过学习参考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并使之与我国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结合起来,创新出更多符合我国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根据农户借款的用途设置不同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的不同贷款、不同的需求特点,设置不同的还款方式、利率和期限等。其次,创新担保方式。从一部分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金融创新方式,它不但能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社区里的信用监督和联保的约束机制还可以提高贷款的回收率。可以学习孟加拉国的成功经验,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成为“穷人的银行”。根据农户的需求和农村企业设计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吸引农村资金需求者在农村金融机构存贷,通过多元化、本地化的产品和服务改变产品单一和服务不到位的局面。在信贷融资中,我国农村的大多拥有林权、存货等动产资源,缺乏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品。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利用林权、集体土地、大棚等作为抵押向广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提高机构人员素质
应制定一系列措施吸引专业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员,使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安全、高效运行,且取得长足发展。可以通过制定符合机构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特别是那些熟悉农村,了解农村经济和金融,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不仅要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还要定期加大对现有人员的涉农知识的培训,考核在职员工,使其更加了解农村金融。通过考核结果和平时的工作表现积极晋升有能力有思想有作为的员工,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扩大资金来源
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可持续供应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予以解决。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些政策上的扶持。要努力优化股东结构,通过多种渠道扩大资金来源。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较大的存贷利率浮动幅度。鉴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吸收存款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应允许其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储蓄资金[7]。
放宽准入限制,扩大资金来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产权多样化原则来吸收社会投资,保证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不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对投资者吸引力不如商业银行那样高,这些内在的不足意味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具有一些政策性质,只有得到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扶持以及一些其他的商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才能够获得长久的发展。
(四)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银行监管部门应该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在充分论证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之上,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承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重新确立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关系,赋予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自行承担风险的权利义务。正确配置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能,中央要适当的放权,地方则主要负责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根据先小后大、先“非存款类”后“存款类”机构的原则,将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交给地方来监管,以后逐渐由地方监管村镇银行等[8]。加强地方监管机构的自身能力建设,引导并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规范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