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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视角下后代人权利理论的反思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公平理论法律化当代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湖北 武汉 430072)

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和环境保护的观念的普及和深化,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思考也愈加深入。1971年哲学家约尔·范伯格提出了后代人享有权利的理论,认为我们有义务不给未来世代留下一个资源用尽的世界。此后,后代人权利理论从哲学、伦理学逐渐延伸到法学,并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和认可。其中比较重要的理论观点来自于美国国际法学家魏伊丝教授,她从代际信托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论证了代际平等理论下后代人权利的存在。①但代际公平理论能否直接作为论证后代人权利的前提是存疑的,研究环境法基本理论时仍有必要对后代人权利理论进行反思和总结。

一、代际公平理论的循环论证

在探讨后代人权利时,代际公平理论将当代人和后代人截然划分为两部分独立的法律主体,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后代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当代人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代际公平理论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后代人能否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或者说是否可以拟制为一个权利主体。但与此同时,代际公平理论的论证目的就在于证明后代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从而督促当代人履行义务。这体现了代际公平理论潜在的循环论证,其逻辑上的说服力是大打折扣的。

从法律主体的发展历史上来看,法律主体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地发展壮大。从最早的只将男人视为法律主体,后来随着社会经济和思想观念的发展,逐渐吸纳了女人、奴隶,将所有自然人都是视为法律主体,再到涵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非自然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大都伴随着社会观念的全新改革。相应地,对后代人权利的关注也是在环境危机和环境运动的发展下逐渐鲜明起来的。但这种范围的扩张并不是随意或低成本的,而是会对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内容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法律主体范围扩张的每一步都需要接受法学家审慎的考量并争取达成社会道德伦理的共识。

根据传统的法律理论,法律主体要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经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②权利能力需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行为能力的有无则需要考量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后代人作为一项并未受到普遍认可的“法律主体备选项”,其与历史上其他最终得到承认的法律主体备选项截然不同的一点在于后代人于此时此刻不存在,不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判断当代人的行为利弊。当代人对后代人权利的想象往往带有主观性,或者可以说当代人声称是为了后代人权利而做出的保护地球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自我驱动的行为。这种面向未来的长远思考并不能完全代表,甚至是完全满足后代人的诉求。

二、可行性低的代际信托制度

为了更好地阐释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代际公平理论中提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着针对地球环境的代际托管关系,每一代都通过信托的方式从前代人手中继承自然文化遗产,相应地,当代人基于后代人的信任代为管理地球环境和资源。但从信托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来看,代际信托制度并非毫无瑕疵。

首先,信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由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其目的均在于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从当代人保护环境的行为动机上来看,大部分还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对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的关注并不是为了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希望通过保护当前的环境和资源产生正面的溢出效应,从而顺其自然地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留存下充足的环境资源。例如,《人类环境宣言》的共同信念二对后代人利益的表述是“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三表述的是“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和环境需要”。这里的表述方式虽然提及后代,但其更偏向于后代人因当代人保护环境行为所可能得到的“利益”。实质上还是面向当代人,对当代人的行为和思考模式做出的号召,并没有表达出希望因此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其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由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现有的地球环境和资源是后代人应有的合法财产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存疑的。人类作为地球上的重要物种之一,确实对环境与资源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但同时也只是地球生态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对人类环境权的定义和范围尚无定论,不同学者的看法大相径庭,更遑论区分和确定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的范围。人类和地球环境均处于世代交替和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要通过法律确认的形式来表述人类的环境利益,更恰当的表述也应该是人类整体对地球整体所具备的环境权。在代内公平都尚未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环境利益还在进行艰难博弈的同时,若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利益的范围进行区分只会徒然增加确定人类环境权定义的维度和难度,不利于对环境权的定义和范围达成共识。

最后,信托行为中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理委托人的财产权。在后代人权利理论中,受托人是当代人,委托人是后代人。根据信托理论,当代人需要按照后代人的委托,根据其意愿来处理后代人的财产权。但是,后代人作为尚不存在的实体永远无法做出意思表示,当代人对后代人的利益诉求也永远只是基于当前的环保知识观念的想象。同时,如果从后代人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后代人的诉求极有可能是要求将目前的环境和资源尽可能最优化地留存下来。在世代间公平的理论中辩解其仅要求“用于保证各世代至少享有与其先祖所相同水平的地球资源的基础。”③但这种所谓的最低水平忽略了不同时代的发展需求,忽略了不同国家和民族发展水平的差异。归根究底,这种“最低水平”还是当代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做出的臆测。从某种程度上说,后代人的环境诉求和当代人的环境诉求、发展诉求是相冲突的。因此,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信托关系其实是存在缺陷的。

三、代际公平理论的法律化难题

代际公平理论作为从伦理学、哲学演变而来的新兴法学概念,对环境法,尤其是环境权的研究带来了很多启发。将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也成为许多学者分析和证成后代人权利的基础。例如吕忠梅教授认为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要经过由道德化而法律化的进路,且现代法律制度诸方面的新发展已经为代际公平理论的法律化准备了必要的条件。④但是她所提出的定义方法的扩展、道德之维的伸张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兴起并不能解决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过程中存在的理论难题,而是更偏向于透过一种实用主义导向的制度供应态度为其法律化过程提供可能性。首先,虽然“新的法学方法论认同法律概念,但同时也承认法律概念包含了其定义所描述或规范对象之外的某种目的性考虑”,但是这种目的性考虑一则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作为基础,二则要考虑到若其有失偏颇的话将会松动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其次,当代法中道德之维的伸张也会伴随着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模糊化,当代际公平理论通过道德路径进入法律制度时,将会导致更多的道德性概念蜂拥而至。最后,程序本位主义的兴起一方面会为新的道德主张的合法化提供机会,但另一方面在具体个案中,代际公平理论是否真正进入正当程序的范围还是有待商榷的。在目前已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中确实存在对后代人利益的关注,但这种法律的无意识相比于对后代人权利的直接认可,更偏向于一种对当代人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正面溢出效应的认可。

此外,在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难以通过法律解释学提供有说服力答案的难题。从代际公平理论的内部来看:首先是主体虚置问题,后代人作为暂不存在的实体,将其作为法律主体本身就面临着传统法律体系的拷问。其次是时间距离问题,当代人与后代人相隔遥远,难以对话。后代人根本无法对当代人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作出评价,乃至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最后是利益偏好问题,当代人与后代人,当代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后代人中的较发达的部分和较发达的部分,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环境利益的认知和评价完全有可能截然不同。例如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态度上,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主张适当地进行消耗,可能会有另一部分人主张减少消耗,乃至维持现有的不可再生资源。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到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但问题在于,所谓的“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标准很难达成共识,不同主体的利益偏好所能达成的最大公约数似乎只有最简单最基本的“保护环境”概念,但这已经被法律中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所涵摄,似乎已经偏离了构建后代人权利的理论初衷。从代际公平理论的外部来看,代际公平仍属于发展中的理念,还说不上法律的广泛认可和肯定。同时,代际公平的相关概念抽象性高,更偏向于法律概念的目的价值或目的功能,而非概念本身。⑤

四、小结

后代人权利理论是在代际公平理论上发展起来,将会对环境权主体研究,乃至法律主体研究产生深刻影响的新兴理论。后代人权利理论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敦促当代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种理论目的在道德上具有前瞻性,但在法律层面上有瑕疵。通过反思代际公平理论的循环论证、代际信托的可行性和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的情况,可以看出代际公平理论并不能完全推导出后代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但是,否认后代人权利理论并不意味着否定为后代留存足够、优质的环境与资源的正当性,保护资源和环境仍然是当代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释】

①【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②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0:9.

③【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25-26.

④吕忠梅,鄢斌.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之可能性研究.法学评论,2003,5.

⑤前引[6].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之可能性研究: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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